→ Anjou:騷擾的定義是由當事人自我感覺決定 09/14 20:39
→ Anjou:不需要量化證明 09/14 20:40
→ speed2:BG必須先提出證據證明tyhoon是現實中騷擾她的人 09/14 20:46
→ speed2:這樣版主才有依據好"個案處理" 09/14 20:47
→ Anjou:不需要 只要他認為被騷擾就可以 09/14 21:33
→ uka123ily:是說如何證明該帳號使用者確實是現實中騷擾他的那個人 09/14 21:36
推 Anjou:不需要證明啊 BG有聲明就好 如果誤殺自然有申訴管道 09/14 21:48
→ uka123ily:是說要確定大家所認知的人是同一個 09/14 21:55
→ hermitwhite:Anjou真的主張有聲明就可以封殺? 09/14 21:57
→ Anjou:是的 在自由之前要先懂得尊重別人 09/14 22:01
→ Anjou:不尊重別人的人沒有資格要自由 09/14 22:02
推 slang:他的意思就是,老子說你騷擾就是騷擾,老子說了算 09/15 13:53
推 uka123ily:聲明是個人言論自由阿 也僅限於此 09/15 14:08
→ uka123ily:並不比那些或許歸類為低價值或情緒性的言論來得優越 09/15 14:08
→ uka123ily:法律保障的不是無法觀察或是可以自由詮釋的心情與感受 09/15 14:09
→ uka123ily:要藉由個人聲明就能要求權威來這樣行使是不合理的 09/15 14:10
→ uka123ily:但若能提出客觀的證據那也不是這種狀況了 09/15 14:10
推 slang:自由之界限以不妨害他人之自由為準,這不是現代價值? 09/15 14:12
→ Anjou:兩百年前的定義早就修改過不知道幾百次了 無知真可怕 09/15 15:13
→ uka123ily:傷害原則還在用阿 有修正嘛== 09/15 16:54
→ uka123ily:個人情感的"傷害"很難論證因果關係 09/15 16:55
→ uka123ily:言論自由是否傷害其他基本權利 有限縮他人的自由權? 09/15 16:55
→ uka123ily:言論是否可以客觀的描述而且建立侵害他人權利的因果關係 09/15 16:56
→ uka123ily:你不可能因為他說"草莓"讓你不爽就限制他 09/15 16:57
→ uka123ily:講草莓並沒有客觀建立你的權力被侵害的因果關係 09/15 16:57
→ uka123ily:推文也是 情感上的認知是無法充分建立因果關係 09/15 16:57
→ uka123ily:限制他人的言論是因為你的什麼權利被侵害?這很重要 09/15 16:58
→ uka123ily:回到一開始的例子是因為已經產生隱私跟身體自主權的侵害 09/15 1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