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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內政部的法令,教會買入靈骨塔再賣給會友是有爭議的。 有違反內政部監督要點之10條4與5款之虞 當然,不見得一定就不行,要看當初登記的宗旨為何? 不過台灣有這麼包山包海的教派也沒幾家? 大部分我知道的大概都不能從事這種業務才對。 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十、申請設立財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不予許可,已許可者 ,依民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撤銷或廢止之: (一)設立目的非關內政業務或不合公益。 (二)設立目的或業務項目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三)捐助財產未承諾或未依承諾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 (四)業務項目與設立目的不符合。 (五)經辦之業務以營利為目的。 (六)捐助財產總額不足以達成設立目的及業務宗旨。 (七)其他違反法令規定事項。 十五、財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予糾正並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本部得依 民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廢止其許可,並通知法人登記之法院: (一)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遺囑。 (二)管理、運作方式不當或與設立目的不符。 董事或監察人,不遵守本部監督之命令,或妨礙其檢查者,本部得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一 項規定處以五千元以下之罰鍰;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本部得 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內政部辦理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獎勵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宗教團體為依法設立或登記有案之寺廟、教會 (堂) 或團體。 三、本要點所稱之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如下: (一)公益慈善事業: 1.兒童福利:設置托兒所、育幼院、兒童收容教養、兒童康樂中心等兒童福利機構及推動 兒童保護工作等事項。 2.少年福利:設置少年輔導、服務、收容教養及育樂等福利機構、推動保護工作、獎助學 金、職業訓練等事項。 3.婦女福利:推動婦女福利服務、職業訓練、親職教育、婦女保護及安置、婦女成長教育 等事項。 4.老人福利:設置老人安養及育樂服務機構及其他老人福利等事項。 5.身心障礙者福利:設置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及提供身心障礙者教養、職業訓練、就業、 諮詢、育樂、復建等服務及資助促進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發展等相關事項。 6.社區福利:社區公共設施、生產福利、文化體育及精神倫理建設等事項。 7.一般福利:低收入戶生活扶助、醫療救助、急難災害救助、冬令救濟、清寒學生獎助、 巡迴醫療義診等事項。 (二)社會教化事業: 1.社會教化:舉辦宗教、生活、文化、藝術、資訊、健康、人際關係等講座,辦理反毒品 、反雛妓、宣導活動或設置中途之家等事項。 2.文化建設:興辦學校、圖書館、出版優良刊物、電化弘法教育、活動中心文康育樂設施 、配合地方節慶,舉辦傳統優良民俗技藝活動、加強文化資產與古蹟之保存,維護宣揚 工作及各種語文教學研習等事項。 3.端正禮俗:推行國民禮儀範例、倡導婚喪喜慶節約、改善不良喪葬及其他習俗事業等事 項。 4.其他事項:其他有益於社會教化、淨化人心等事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7.21.154
tibicos:謝謝A大,我會適時地反映給教會此訊息 10/03 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