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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uka123ily (NUNCA MAS)》之銘言: : ※ 引述《visorkk (洞澈光明)》之銘言: : : 簽約沒有完成 簽約除了簽署外還要國會同意並送交秘書機構存查 : : 才生效 如果你堅持簽了名就生效 : : 顯然有失中肯 : : 沒有成立 如前述 慎之 : : 這句話相當正確 並沒有形成請求權 : : 那這句話顯然跟前一句矛盾了 無請求權何來義務之說呢 : : 至多是一種政策宣示 : 誰在跟你談這個,而是國家既已承認的政策方向自然承擔義務 : 難不成633也是說好玩就算了,政治責任在哪裡阿? 承認沒有法律效力or責任 ok 那這邊就已經結了 政治責任云云無法推論出2. : : 矛盾同前 舉例給您聽 : : 假如我們兩人簽定契約 你要送我一輛車 但是你送不送何時送都可以 : : 我也不能跟法院請求你送給我(無請求權) : : 那你負擔了義務嗎?沒有的 : 兩公約沒有請求權,你要簽約國請求什麼? 人民對國家...不是國家對國家... 你頭腦清楚否? : 你要拿什麼來類比我是管不著,但不要拿你奇怪的法律概念適用國際法。 : 要不要送木書記夠根本不是問題,問題是國內是否要實踐。 是問題 根本沒生效國內怎麼實踐? : 如果政府要實踐國家政府自然構成義務。 你已經承認是政治責任了 並不是一個實體義務 : : 這是新論點 平等權ok 容後說明 : : 但是先退一步假裝真的是不平等 : : 那 不平等=歧視? : : 現在簡述平等權 : : 平等權 是平等狀態消失+有請求權 : : 如果只是有不平等 但是沒有請求權 : : 那你要適用憲法第七條 是不能夠的 : : 再進一步言 平等權的使用 在於"檢視差別對待是否合理形成" : : (譬如討論原住民加分普通人沒加分 何裡否) : : 在本案中 這並不是差別對待的問題 而是平等對待 : 依據你的論點: : 異性婚姻同志適用,同理同性婚姻或伴侶權等,異性戀也適用。 : 從來沒有修法不平等的問題不是? : 你到底是要主張不平等還是平等阿。 不是我要主張 是同性戀者要主張 你現在頭腦清楚否? 同性戀者要主張的如果是不平等 那無法成立 你倒果為因也不能改變這個本質 而我們討論的東西是甚麼 是同性戀爭取同性結婚權嘛 她們是爭取異性戀跟同性結婚權嘛? 根本不是 這種言重謬誤的東西還是謹慎為尚 : : 公平阿 你會覺得不公平是因為你邏輯有誤 : : a 財產權保障 貧者擁有 富者也擁有->財產權保障公平 : : b 政策優惠 貧者無免稅 大公司有免稅->政策優惠失公平 : : 這是兩件事 結果你拿a的開頭去套b的結論 : : 怎麼能通? : 我不是在說這個耶, : 我是說權利的使用落實要積極促進,你不可能主張一個窮人有與富人相近私有財產權, 為甚麼不可以? 而且這跟主題何干?完全無關 不僅無關 還理路不通 窮人沒有私有財產權 那他就只能裸體過生活了 因為他的衣服甚至乞討到的銅板都不是他的 你真的知道自己在說甚麼嗎? : 窮人根本沒有任何一個能力去擁有私人財產。 : 而私人財產的落差,同時是政治平等的問題。 : 有錢人可以有更多影響力,促進自己累積資產,同時跨大政治影響力。 : 認為消極的保障構成平等無非有點痴人說夢。 : 我也可以說每個人都有生命權阿,但就是有人會被桶,會被砍。你確定落實了? : 而是權利本身就不是靠憲法顯靈,而是靠許多機制去促進與保障。。 : : 人皆有受此保障>我亦欲受此保障>一般保障的問題(歧視問題是放在這邊) : : 我已受此保障>我需更多保障>特別保障問題(同性婚姻問題是放在這邊) : : 相信您能無礙的理解 : 你的理解無法構成你的解釋,因為所謂的同志婚姻或伴侶權並無排除任何人。 : 你的奇妙前提,反而讓你在此的推論沒有任何攻擊力。 謬誤同前 : 你都認為同志享有異性婚配的權利,自然無法論證異性戀有同性婚配的權利是特別保障。 謬誤同前 : : 多數決問題我回答兩次 一個是限制 一個是對權利剝奪的限制 : : 這邊應該我們的看法是沒有扞格的 : : 法律不得侵害憲法權利 如侵害 可以用憲法權利來抗衡(稱為請求權) : : 如您所言的部分 : : 憲法上權利 國家應法制化保障(這邊應屬反射利益的部分 : : 譬如人民有四權 但是人民不能對於政府遲未立公投法聲請釋憲 : : 當然 這是公投法立法前的狀態 不過這個例子應該可以清楚說明) : 你完全忘了異性戀既已有婚姻制度這件事。 : : 是的 您請可搜尋制憲國民大會 修憲可參增修條文 : 制憲當時並沒有依循民主機制,國民大會代表也沒有民主正當性,何來多數決。 : 而修憲的國民大會代表也是少數菁英,又何來是多數決。 : 修憲是同時兼具多數決與少數決。而非是你所說的多數決為主。 : 除非你說我國歷次修憲都是經由直接民主公民投票的多數決來承認。 : 否成菁英與大眾就是多數與少數的抗衡緊張關係。 : : 這種自己猜想的東西還是少提為妙 司法獨立跟代議政治的出現都有其發展史 : : 假如退一萬步假裝你講的都對 多數決不是萬能 : : so?就可以論證出修法不用多數決? : : 這是全然無關的吧 : 我沒說這種結論耶,我只是提醒你 : 不要企圖多數決來決定少數人的利益,這是會損及民主的精神與目標。 你的提醒不僅沒有論理基礎 也跟我的論點無關 不過您既然承認僅僅是提醒而非尋求挑戰 修法 應有社會共識+多數決的合法程式 那這個論點應該也結束了 : 而且這是猜想嘛,政治學就是這麼說的,猜想什麼XD 岔題也要反對你一下 司法獨立跟多數決無關 因為司法從羅馬法開始就不是多數決 反而為了防止擅斷 法國大革命後設計了審檢分立 代議不是為了防止多數決 而是現實理由 無法用城邦式直接民意 所以才用擬制民意來行使民意 這源自於議會民主思想 目的也是要阻止國王擅斷 敢問你讀的是哪本政治學 會寫出此種不通之論的作者 我很有興趣知道 : : 人權有先國家性跟國家性 像工作權就不至高 : : 吵這個不僅對您的論點沒幫助 跟討論的關連性也很低 : 自由與平等是先於國家的民主精神。 不是 先國家性的基本權有五項 人性尊嚴 生命權 人格發展或信仰自由(有學者分開有學者合起來) 良心自由 您說的自由權平等權並不正確 : 我們談的就是民主應該促進平等與自由,誰跟你討論工作權== 工作權是舉例 告訴你不是人權全都是先國家性 如果都是先國家性 那憲法何必制定相關章節? 你顯然沒有讀懂 : 要討論也是工作權的落實是否平等。這就是先於國家的議題。 : 倒是你是不是對政治哲學很難理解? 我覺得你模糊焦點其實有點無趣。 : : 我不知道你是怎麼把論題偏移到這邊的 : : 總之覺得很怪 : : 我當時是主張修法要經過社會共識>多數決的合法程序 : : 如果你覺得沒有社會共識+非多數決的非法程序 才是修法所應當 : 不要亂說,我沒有說要經由非多數決才是正當。 : 而是多數決在這裡無法正當化。因為藉由多數決來決定少數人的權利, 多數決決定少數人權利 只要經過合法程序 且符合多數決限制 並不與憲法牴觸 當然可以 不然你也可以主張刑法應該廢除 因為這是多數決來決定犯罪者命運 這種不通之論 可以休矣 : 這會導致政治不平等。 : : 那你就這樣主張也無妨(您愛主張大家找動物來表決也可以阿 您的自由 : : 只是這種論點無法維持而已) : : 這種連看熱鬧的人都看的出的謬誤 : : 不是你告訴我少數也很重要 就可以說的通的 : : 以上 一點淺見 : 倒是你到底想說什麼? : 變來變去的,可以有中心主旨嘛?(攤手) 有 很明確的 "同性戀爭取同性結婚這件事 定位上 應當屬於特別保障" 如果你跟我討論了幾天還沒發現我的主張 那是很可惜的 uk的立論是一步一步建立起來的嚴密論證 但是假如1.都不成立 後面的部分根本沒有必要討論 我後面陪您聊 是基於相互尊重 願您好自為之 -- 散布星辰 北半的綠意 一如紡輪日夜繚繞 新春的色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217.117.172 ※ 編輯: visorkk 來自: 203.217.117.172 (10/25 21:03) ※ 編輯: visorkk 來自: 203.217.117.172 (10/25 21:10)
qilai:推 10/25 2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