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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isorkk (洞澈光明)》之銘言: : ※ 引述《uka123ily (NUNCA MAS)》之銘言: : : 誰在跟你談這個,而是國家既已承認的政策方向自然承擔義務 : : 難不成633也是說好玩就算了,政治責任在哪裡阿? : 承認沒有法律效力or責任 ok : 那這邊就已經結了 : 政治責任云云無法推論出2. 你無法搞清楚? 而是這是國家的作為,當然是義務。 國家政府會說我好愛民,但是卻完全不實踐愛民? 既然說了愛民(甚至已經著手進行修法),這在實踐上就等同國家承認這樣的義務。 : : 兩公約沒有請求權,你要簽約國請求什麼? : 人民對國家...不是國家對國家... : 你頭腦清楚否? 是你不清楚阿,你的意思就是沒有送去秘書機構,所以沒有請求權。 問題是祕書處之類關國內適用什麼事? 你內國法化還需要國外承認喔,立法院法案有送聯合國嘛? 你自己的主張是怎麼老是反覆不定? : : 你要拿什麼來類比我是管不著,但不要拿你奇怪的法律概念適用國際法。 : : 要不要送木書記夠根本不是問題,問題是國內是否要實踐。 : 是問題 根本沒生效國內怎麼實踐? 施行法阿,還是你以為送的施行法是白紙一張? 既已通過施行法,國家就有義務去處理兩公約與國內規範矛盾之處。 : : 如果政府要實踐國家政府自然構成義務。 : 你已經承認是政治責任了 並不是一個實體義務 基本上施行法就已經清楚的表明。還規定要兩年內修法立法。 我不知道對你來說不是義務的話難不成是蓮霧? : : 依據你的論點: : : 異性婚姻同志適用,同理同性婚姻或伴侶權等,異性戀也適用。 : : 從來沒有修法不平等的問題不是? : : 你到底是要主張不平等還是平等阿。 : 不是我要主張 是同性戀者要主張 你現在頭腦清楚否? : 同性戀者要主張的如果是不平等 那無法成立 : 你倒果為因也不能改變這個本質 : 而我們討論的東西是甚麼 是同性戀爭取同性結婚權嘛 : 她們是爭取異性戀跟同性結婚權嘛? : 根本不是 : 這種言重謬誤的東西還是謹慎為尚 依據你的認知,你認為現行婚姻規範是平等的表現, 推一步來說,承認你的前提,也不妨害同志婚姻的主張是平等的表現。 我們就告訴你,不可能排除異性戀適用。 不管是修婚姻定義,增訂伴侶權,從來都沒有排除異性戀。 所以你到底還要爭執什麼? 而且你事實認定就有問題推論當然得出來的問題重重。 而事實上現行的婚姻制度就不平等。 前面的理由我也說了 我也舉了例:你不可能說一個高雄人只能去台北念書是保障他受教育的權利。 這完全不合理。 對同志來說,與異性結合根本不是什麼自由與平等的表現。 因為他們根本沒有選擇的自由,更沒有與異性戀平等的選擇自由。 : : 我不是在說這個耶, : : 我是說權利的使用落實要積極促進,你不可能主張一個窮人有與富人相近私有財產權, : 為甚麼不可以? : 而且這跟主題何干?完全無關 : 不僅無關 還理路不通 : 窮人沒有私有財產權 那他就只能裸體過生活了 : 因為他的衣服甚至乞討到的銅板都不是他的 : 你真的知道自己在說甚麼嗎? 很多窮人是衣不蔽體你知道嘛? 我倒是懷疑你知道別人在說什麼? : : 窮人根本沒有任何一個能力去擁有私人財產。 : : 而私人財產的落差,同時是政治平等的問題。 : : 有錢人可以有更多影響力,促進自己累積資產,同時跨大政治影響力。 : : 認為消極的保障構成平等無非有點痴人說夢。 : : 我也可以說每個人都有生命權阿,但就是有人會被桶,會被砍。你確定落實了? : : 而是權利本身就不是靠憲法顯靈,而是靠許多機制去促進與保障。。 : : 你的理解無法構成你的解釋,因為所謂的同志婚姻或伴侶權並無排除任何人。 : : 你的奇妙前提,反而讓你在此的推論沒有任何攻擊力。 : 謬誤同前 : : 你都認為同志享有異性婚配的權利,自然無法論證異性戀有同性婚配的權利是特別保障。 : 謬誤同前 : : 你完全忘了異性戀既已有婚姻制度這件事。 : : 制憲當時並沒有依循民主機制,國民大會代表也沒有民主正當性,何來多數決。 : : 而修憲的國民大會代表也是少數菁英,又何來是多數決。 : : 修憲是同時兼具多數決與少數決。而非是你所說的多數決為主。 : : 除非你說我國歷次修憲都是經由直接民主公民投票的多數決來承認。 : : 否成菁英與大眾就是多數與少數的抗衡緊張關係。 : : 我沒說這種結論耶,我只是提醒你 : : 不要企圖多數決來決定少數人的利益,這是會損及民主的精神與目標。 : 你的提醒不僅沒有論理基礎 也跟我的論點無關 : 不過您既然承認僅僅是提醒而非尋求挑戰 : 修法 應有社會共識+多數決的合法程式 那這個論點應該也結束了 修法不見得需要有,從規範面,實證面都不必然如此 但我承認溝通是必要的,但社會共識我認為沒有這種玩意,多數決也應該被限制。 政治學的實證面認為社會共識太難以操作。 : : 而且這是猜想嘛,政治學就是這麼說的,猜想什麼XD : 岔題也要反對你一下 : 司法獨立跟多數決無關 因為司法從羅馬法開始就不是多數決 : 反而為了防止擅斷 法國大革命後設計了審檢分立 所以不就構成我的說法 : 代議不是為了防止多數決 而是現實理由 無法用城邦式直接民意 : 所以才用擬制民意來行使民意 這源自於議會民主思想 : 目的也是要阻止國王擅斷 你這又構成我的說法了 我都告訴你實證面與規範面的出發點。 我還真不知道你要反對什麼。 代議當然是為了防止多數決,或者更精確的是去限制多數決。 他們限制的是多數決的失控,而不是反對多數決。 你應該清楚的去理解這其中的差異。 如果你無法理解間接民主跟直接民主的角力關係。自然是無法理解這些設計。 試問你能夠理解有哪些代議的方式? : 敢問你讀的是哪本政治學 : 會寫出此種不通之論的作者 : 我很有興趣知道 Andrew Heywood 政治學 聖經本 既已寫道。 : : 自由與平等是先於國家的民主精神。 : 不是 先國家性的基本權有五項 : 人性尊嚴 生命權 人格發展或信仰自由(有學者分開有學者合起來) : 良心自由 : 您說的自由權平等權並不正確 你說的不是一樣? : : 我們談的就是民主應該促進平等與自由,誰跟你討論工作權== : 工作權是舉例 告訴你不是人權全都是先國家性 : 如果都是先國家性 那憲法何必制定相關章節? : 你顯然沒有讀懂 : : 要討論也是工作權的落實是否平等。這就是先於國家的議題。 : : 倒是你是不是對政治哲學很難理解? 我覺得你模糊焦點其實有點無趣。 : : 不要亂說,我沒有說要經由非多數決才是正當。 : : 而是多數決在這裡無法正當化。因為藉由多數決來決定少數人的權利, : 多數決決定少數人權利 : 只要經過合法程序 且符合多數決限制 並不與憲法牴觸 : 當然可以 不然你也可以主張刑法應該廢除 因為這是多數決來決定犯罪者命運 : 這種不通之論 可以休矣 多數決被限制的狀況怎麼會採用多數決? 怪怪的。 : : 這會導致政治不平等。 : : 倒是你到底想說什麼? : : 變來變去的,可以有中心主旨嘛?(攤手) : 有 : 很明確的 : "同性戀爭取同性結婚這件事 定位上 應當屬於特別保障" : 如果你跟我討論了幾天還沒發現我的主張 : 那是很可惜的 我知道你的主張阿,但是推論過程反覆無常,倒是讓人有很多懷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5.225.165
casperrrr:的確社會共識難以操作是事實,若什麼都要等社會共識,由多 10/25 21:41
casperrrr:數人去決定少數人的權益,那黑人/女性投票權便難以催生, 10/25 21:41
casperrrr:族群通婚...等制度也不會合法. 10/25 21:41
uka123ily:政治學的觀點是:沒有多數或共識<只有政治聯盟。 10/25 21:42
uka123ily:強調社會共識會變成單一的社會,侵害自由。 10/25 21:43
uka123ily:社會是眾多少數組成,過於單一化可能使自己變成少數。 10/25 21:43
opoj:離題很遠了... 10/26 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