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這兩天真的有點忙, 你寫的這些我有看,
不過找不到時間一一細回。
我想該討論的點已經討論的差不多了,
你也下了不錯的總結,
所以我只針對一個比較主要的點回覆一下我的看法。
※ 引述《gakuto (鼯鼠五技而窮唯有可愛無)》之銘言:
: Q:我們怎麼判斷「這個行為」是否失去自由/無罪/被先前物理狀態決定
: 其實也就是 判斷 「這個行為」是否失去自由/無罪/被先前物理狀態決定 的問題
: 我覺得你是回頭來質疑你自己的定義
: 幫你複習一下
: 你的自由意志定義是:某個人的行為非完全由先前的(內外)物理狀態所決定
: 無自由意志定義是:某個人的行為是完全由先前的(內外)物理狀態所決定
: 所以如果現在有一個人正在做一件事(假設為姦淫,事件代號Y)
: 那麼這件事是/否由先前(內外)物理狀態所決定
: 你必須假設能夠判斷 (也就是能夠判斷上一行是或否)
: 若無法判斷
: 則你的定義不成立
這裡的質疑是, 你認為我之前質問你如何評量自由度的問題,
可以套用在我自己的定義上。
而你質疑我將有自由意志定義為「某人的行為非完全由先前的物理狀態所決定」,
也是無法判斷的(即: 無經驗可驗證的判準), 也因此我不應該用能否評量來質問你。
首先是, 我之所以會質問評量自由度,
倒不是要求定義必須是在經驗上可以找到判準,
我比較關心的是概念上的問題。
我覺得你如果要宣稱, 當自由度過小, 例如只有 0.000000001% 時,
人就不需要為該行為負責, 那麼我們必須知道這個數字代表的是什麼意義。
所以我並不是在問你要如何實際上去量這個自由度,
我比較是在問, 究竟這個數字是什麼意思。
回到我的定義, 如果要我拿出一個判準, 那麼我會這麼給:
「假設某人x做了某行為A, 而在他做此行為之前的內在物理狀態(即: 腦狀態)為S1,
在他做此行為之前的外在物理狀態(即: 他的環境狀態)為S2,
那麼A是自由的, 若且惟若, S1與S2 不是導致A發生的所有原因
(S1 and S2 are not the full cause of A's occurrence)
這裡的「所有原因」(full cause),
意思是指沒有其它的因素是造成A發生的充份因,
而至於我的定義能否在經驗上判斷,
就要看你是不是接受「因果關係」是可以在經驗上判斷的。
我認為是可以, 例如 J S Mill 就曾經提過four methods來作為判斷
因果的一種經驗判準,
當然這還是有爭議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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