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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ome (come come )》之銘言: : ※ 引述《uka123ily (NUNCA MAS)》之銘言: : : 但憲法617號解釋也闡明了性少數道德的存在地位。 : : 人類基本上無法有一個統一的道德標準, : : 所以用「人類」來為目前「一夫一妻」的法律規範與實踐護航是不明智的。 : 如果你不認為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你提憲法幹嘛? 憲法617號解釋請自行參閱,本人並非說法律不是最低道德標準。 而是說性的道德標準不是只有一套, 難以確信目前法律規範之為「唯一」之最低道德標準。 而且我不是說憲法,而是大法官解釋。 : : 我想很多人都提出過了,包含可以帶來穩定的社會支持系統、促進個人健康。 : : 減少精神疾病與壓迫,更重要的是,台灣成為落實保障多元性實踐的社會。 : : 這種包容與寬容是實踐人性的愛最光輝的一面。 : 目前還沒有人能充分說明多元成家或者同性婚姻可以穩定社會的支持系統 : 促進個人健康等效果 : 最少伴侶盟他們的理由主要還是自由與人權 這我不否認伴侶盟論述核心是「平等權」與「人權」, 但伴侶盟的確有在家務分工與勞動上做出比較「前衛」的解釋。 這部份不贅述。 : : 不解,為何這會對多數權益產生影響? : : 別人結婚是跟你的權益有什麼關係? : : 你會變得不能結婚?還是不能生小孩? : 雞同鴨講,明明這個立論就講得很清楚 : 現形家庭制度是經過時間驗證的良好系統 : 改革者如果要改革就有必要提出充分的證據說明新系統是比較好的 : 否則基於保護兒童的立場,根本部應該讓兒童冒風險在一個有風險的環境成長 : 請不要跳針,請直接回答問題 : 改革者沒這麼好當的,改革者有必要提出新系統制度較好的證明 我對你的宣稱很有意見,首先,台灣有一夫一妻也不過一百多年左右。 還沒見到對一夫一妻有什麼良好的驗證。 他只是一個歷史產物, 而且目前法案的修正方向也沒有偏離一對一的婚姻關係,只是明文破除性別限制。 這是你應該更積極提出究竟影響為何。 許多人沒有得到權利保障下的生老病死都是活生生的生命經驗, 難以用你幾句未經過驗證,或是可能有影響加以反駁。 你應該更明確的指出到底影響在哪裡。 : : 你的論點很奇怪,新制度對兒童的影響卻提出複製人? : : 複製人的問題在於我們思考本質相同為何?基因相同是否具有相同的身分與地位。 : : 這是牽涉到社會認同與實踐的問題,你拿來比兒童權益不覺得很跳痛嘛。 : : 而且你說要比兒童,你也應該說是對兒童的什麼影響。 : : 不是隨便當個反方,說可能有影響卻連什麼影響都沒提出。 : : 反方沒有這麼好當。 : 雞同鴨講 : 這裡是在說的婚姻道德價值觀念被推翻後 : 新的"多人成家,同性婚姻"的道德觀念被建立後 : 因客觀的環境對同性戀沒有阻礙,因此助長同性戀團體數量, : 並使得同性濫交的人數增加 : 而你卻再說固定伴侶制度和同性戀團體數量的關係 哪個家不是多人的? 你說的也很奇怪,如果法案通過,為什麼會助長同性戀團體數量? 這若非是你自己幻想就是推論不嚴謹,我更無法得到為什麼會因此有濫交? 對你來說同性戀團體到底是什麼? 我們不是在談婚姻制度? 目前法案仍定義婚姻是一對一的關係,彼此負有性忠貞義務。 到底你在講什麼同性戀團體?或是濫交? 你不知道就提出的法案規範而言,有婚姻關係是不能與第三人有性關係嘛? 在台灣尚未廢除通姦罪,請問同性婚姻如何鼓勵或促進濫交? : : 首先,我們要釐清兩者是否有關係,一是演繹,二是歸納。 : : 我們經由演繹很難得到在婚姻中的同性配偶會讓HIV更加盛行。 : : 原因如下: : : 1. 婚姻制度下配偶肩負有性忠貞義務。 : : 2. 穩定關係下的婚姻生活可能分散對性的慾望。 : : 經由歸納則可以得到,固定性伴侶可以降傳染他人與被傳染的風險。 : : 退一步,如果婚姻不能有效降地HIV感染的危險。 : : 那麼非洲應該取消婚姻制度,因為非洲異性戀的感染途徑是同性性行為的數倍。 : : 我們也可以合理推論,婚姻不應該受到是否能減輕HIV的危害而正例正當性。 : : 再者,健保並沒有針對HIV核撥經費,而是衛福部疾管署專案補助。 : : 而編列經費的原因,是依據聯合國的治療方針,治療即預防,並非是什麼擦屁股。 : : 反而是造福全國百姓。 : 同性戀團體普遍存在觀念認為愛滋病現在並不可怕 : 因為國家會幫你負擔醫藥費 : 你真的以為當個改革者這麼容易嗎? : 雞同鴨講就可以騙過大家? : 再次強調,現行制度雖不完美,但最少他是透過時間證明的系統 : 改革者欲建立新制度必須要有充分的證據說明他是好的, : 否則幹嘛要改變? 愛滋病本來就不可怕,可怕的是因為生病被歧視。 並非國家會幫你負擔醫療支出,就會有人願意生病。 然後這個跟我們討論的主題到底關係是? 非洲也沒有因為HIV盛行就把婚姻制度消滅。 也不會因為配偶間的傳染就禁止結婚。 因為結婚本來就不必然代表配偶會共享疾病或是擴散疾病。 結婚是一個社會制度,疾病的傳播主要是生物行為, 我們仍然可以藉由某些預防措施,來使配偶間HIV的擴散受到限制。 這並不影響HIV感染者結婚的權利。 說坦白的,異性戀的HIV感染者一樣享有進入婚姻的權利, HIV議題,實在不是婚姻平權是否正當的一個重要考量。 此外,我還是不能理解現行制度存在是因為他被時間證明? 到底證明什麼?恕我無法理解。 已存在並不代表正當或合理,其僅是一個歷史的產物。 要進一步確立一個既有系統的優劣應該加以詳述。 一個制度存在可能僅是因為他是當時立法時的典範, 台灣社會在明清是不允許「漢番」通婚,也有所謂的契兄弟。 到了日治時期引進施行西式教育,國民政府來台施行民法,都表示典範可以轉移。 當伴侶盟提出修正法案,對於現行制度之不足已經有提出了。 因此是你應該要提出為何要加以反對此修正法案的詳細論述。 : : 第一,組成家庭不代表可以以家務之名強迫兒童勞動。 : : 又許多家境困苦或是經營生意的異性戀家庭也有這樣的問題,歡迎你多加檢舉。 : : 第二,家庭之組成在於家人間具有照顧義務,這等於家庭負擔或分享了部分經濟生產。 : : 實質上可以減輕政府對於各種急難救助的支出,本來就該加以減稅以彰顯家庭功能。 : : 而你舉的避稅方式本來就是合理的,我也不知道家裡怎麼報稅是關你屁事? : : 另外人口販運哪裡來的,請問哪個人不是自願組成家庭? : : 你是說經由非人的方式被迫進行遷徙甚至喪失人性尊嚴,從而加入某個家庭? : : 如果如此,那你該反對的是某些外籍婚姻仲介,而不是多元成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176.205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120.102.249.164 (11/01 08:42)
msk127:你這一篇她會假裝沒看見 11/01 1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