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alysis0813 (人微言輕狂)
看板Christianity
標題Re: [問題] 多元成家允許變相的近親婚姻
時間Fri Nov 1 02:13:20 2013
我們可以丟石頭嗎?-對反對同性婚姻及伴侶、家屬制度倡議謬誤的指正-
FB原文請見
http://ppt.cc/S6la
一、事件緣起
近日在臺灣教會中流傳幾份由不同基督教團體發起的連署書與宣導文件(並成立連署網
頁),主題是反對立法院最新的民法972條修正草案(即俗稱:同性婚姻合法化)。這
些文件並引用了「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1]」(網站為:
http://tapcpr.wordpress.com/,以下簡稱伴侶盟)推動「伴侶[2]」概念的倡議:「
推動『多元成家』的民法修正草案,開放同性結婚,對伴侶不負性忠貞的義務,單方面
即可解約,而且家庭不必以親屬關係」,如此的文字安排,讓讀者閱讀後,有意無意會
得出「伴侶盟支持同性婚」「同性婚一旦通過後同性伴侶之間:1.不負性忠貞義務,2.
單方可解約,3.家庭不以親屬關係為必要」的結論。流傳的電子信件中也增加說明,此
法案一旦通過會有另外兩項後果:4.與旁系親屬可以自由結合,5.兒童可能不再有固定
父母。共有五項法案通過後可能的嚴重後果。從而這些連署書及宣導文宣促請基督徒與
非基督徒連署反對這兩份文件(同性婚姻合法化法案及伴侶盟的「伴侶」倡議)。
依照聖經的教訓:「但要凡事察驗,善美的要持守,各種的惡事要遠離禁作。」(帖前
5:21-22)。聖經也教訓我們,對於教會長老的控告「非憑著兩三個見證人,你不要接
受。」(提前5:19)對於教會「內部」人士(長老)的控告,尚且須經兩三個(親見
親聞、了解事情始末的)見證人檢驗,對於教會「外部」的具名指摘(溫和的控告),
我們是否也應該經過其他兩三個(有了解內容、內涵,具有相關背景知識)見證人檢驗
,才能接受?就算這幾份文宣對於兩份爭議文件的指摘稱不上是「控告」,但既然是以
基督教團體的名義出面反對,基督教團體內部是否應該由相關法律、政策領域專業的人
、以更嚴謹的態度,考察兩份爭議文件的內涵後,再提出意見?而非只是簡單反對對方
的「結論」,卻不嘗試去理解對方的內涵及論述結構內容。
身為教會中少數受過臺灣完整基礎法學訓練的人,粗略懂臺灣藉由民法、社會救助法、
財稅法等法律制度所構築的家庭觀念,經筆者詳加查考立法院102年10月23日印發的議
案關係文書[3]與現行民法法條的比較,並與伴侶盟的常務理事陸詩薇律師多次電話、
網路信件交換意見、查考陸律師所提供的說明文件之後,竊以為有責任向眾人陳明這
些連署書及文宣犯了嚴重的邏輯謬誤,以避免閱讀者可能在不充分的認識之下簽署了
有錯誤的連署。
用最簡單淺白的話解釋,伴侶盟倡議的「伴侶」概念「不等於」本次修法草案中所指涉
「同性婚」。因此,伴侶盟所倡議「伴侶」概念的內涵(如:伴侶彼此之間不負性忠貞
義務)絕對不可以用來指摘「同性婚合法化」後的各種可能後果(換句話說,即便同性
婚合法化,婚姻關係中的當事人之間依法仍負有性忠貞義務)。請容我再嘗試用淺白的
比喻解釋一次:我和你是好朋友,你的車子是豐田廠牌,但不表示因為「我和你是好朋
友」,所以「我的車子是豐田廠牌」。如有這樣的認知,明顯的張冠李戴、移花接木,
認錯了對象,弄錯了事實。非常可惜的是,該連署書及文宣已經犯了這個邏輯上明顯的
錯誤。
針對上述的謬誤,以下提出本人的研究心得及觀念的辨證,請求教會中的長者們明辨。
並如蒙連署書的撰稿人(們)觀覽,本人卑微的請求前輩們重新檢視這兩份爭議文件的
內容,重新考慮是否要站在對立的立場。即便如您們不認同本文的辨證,亦請求您們將
兩份文件分開說明、分開討論。
二、針對同性婚姻合法化指摘的謬誤
連署書所述去年(101年)12月由尤美女委員提出的修正案[4]已因該法案未於當次會期
通過,依照立法院屆期不連續原則[5]下屆會期即不予審查。本次同性婚姻合法化修法
的再度提案是102年10月23日由鄭麗君等21位立委於本次會期再次提出的民法親屬、繼
承編修正案,而本次提案剛於立法院提出,截至本文撰寫期間(10月29日)方才排入院
會議程。
(一)「伴侶不限於兩人」,用在同性婚修法草案,是錯的
扼要的說,本次修法主軸是修正民法第972條現行條文為「婚約應由男女雙方當事人自
行訂之」改成草案文字:「婚約應由『不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之雙方』當事人自
行訂定。」(『』原本文所加)本次修法如通過,將使婚姻雙方當事人不限性別,因此
達成同性別的兩人亦可結婚之法律效果。應指明的是,而就算同性戀合法化,也是「兩
個人」去結婚,並不是三人以上同時「綁」成一個婚姻關係。反之,在進入婚姻之前,
與多數人有交往並非同性戀的專利。
(二)「伴侶不負『性忠貞』義務」,用在同性婚修法草案,是錯的
本次修法草案只是讓婚姻當事人從一男一女,變更成容許兩男或兩女的結婚登記。但是
!所有婚姻相關的規範法條皆從未變更!換言之,即便同性可以結婚,雙方仍然負有同
居義務、性忠誠義務,婚姻一方與他人發生性關係時(即俗稱的出軌、外遇),仍然是
民法的請求離婚及損害賠償的事由,在刑法通姦罪未廢除之前,仍然構成通姦罪。
(三)「與旁系親屬可以自由結合」,用在同性婚修法草案,是錯的
現行民法983條第1項[6]近親婚禁止的規定,並未在本修法草案的變革之列(也不應該
變,因為近親婚禁止的法律理由是遺傳疾病優生學的考量),所以如果雙方是同性戀也
有結婚意願,但具有民法983條所列的近親屬關係,就算同性准許結婚,兩人仍不能登
記結婚。亂倫行為依目前的法律規定,也仍是在刑法的制裁之列(刑法第230條:與直
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就算同性婚合法化,與旁系
親屬仍是不能結婚。
(四)「單方可片面解約」並非同性婚約的專利
筆者遍查不到草案中有特別強調單方解約的倡議,從草案中也讀不出這個結論。詳言之
,草案中根本沒有處理訂婚解約的問題!依照現行民法,「訂婚」的婚約(注意:不是
「結婚」)本來就不得請求強迫履行(民法975條),如有法律事由訂婚的當事人一方
「本來就可以」片面解約。(如: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所以,
訂婚後本來就可以片面解約,不是因為這次修法草案後才可以。
(五)「兒童可能不再有固定父母」,用在同性婚修法草案,是錯的
依現制[7],一個小孩最多同時存在4個父母(生父、生母、養父、養母)。修法草案將
法條文字從:「除『夫妻』共同收養外」,改成「除『配偶』共同收養外」。換言之,
就算同性婚姻合法化,並沒有改變一個小孩最多同時存在4個爸媽的法律規定(小孩的
四個爸媽有可能三個是同性別,如:一對女同性戀婚姻收養一個小孩)。而收養關係可
能因為雙方同意終止(民法1080條)或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而被宣告終止(民法
1081條)。但是在小孩被收養的期間,小孩當然都是有「固定」的父母。法律上並不存
在「不再有固定父母的小孩」此事。
三、被誤解的「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是個由不少學者、法學碩博士背景的律師所組成的團體,他
們這次提出的倡議,或許因為是臺灣「目前沒有」的法律概念,一般人可能較難理解。
但凡是想要明確與他們採取對立立場的人們,是否可以花五分鐘了解倡議內容,再作有
意義的批判?而不是人云亦云。
伴侶盟本次提出三套民法修正草案,主題定為:「婚姻平權」、「伴侶制度」與「家屬
制度」[8]。其中「婚姻平權」推動同性婚姻,相關指出錯誤的論述已如前段,本文將
於後文第四段詳細說明本文對同性婚姻的態度。
對伴侶盟所倡議的另兩項主題:「伴侶
制度」及「家屬制度」概念的誤解以及把誤解過度的放大,是這幾份文宣的普遍現象,
也是最近引起基督徒們軒然大波的原因。對於這樣的發展,令人非常擔心和極其難過。
會有這樣的誤解,原因可能是:
1. 誤解伴侶盟所倡議的「伴侶」「只是」指涉(過去習慣的)同性戀所組成的伴侶
關係。
2. 誤解伴侶盟所描述的「家屬制度」「破壞」一夫一妻制度之下的所組成的夫妻。
本文嚴肅的認為,如果文宣的作者(們)對「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的誤解出於輕
率、不仔細的閱讀,從而做出張冠李戴、錯誤的發表,當可被諒解。但如果文宣的作者
(們)經過如同本文作者般的仔細查明並(在對國家法律知識的認知背景下)理解之後
,仍然有意識撰寫出移花接木的文宣,發表這些誤導其他教友的錯誤文字內容,把讀者
們都帶進錯誤的認知,使大家被不正確的資訊(也就是謊言)所蒙蔽,是非常危險,恐
怕也不合於聖經真理的教導。
(一)伴侶制度(本文暫稱:照顧關係人)
依照伴侶盟發表的公開聲明:「伴侶制度」指的是:「同在一起而能相互扶持的兩個成
年人,無分性別、也不一定以性關係為必要基礎,均可以登記為伴侶,伴侶制比起婚姻
有更具彈性、強調當事人協商的特色,伴侶與對方家人不會成立法律上姻親關係,這個
設計有利於切斷以父系為中心的親屬關係與刻板性別角色的安排,相較於婚姻制度裏國
家的高密度規範管制,伴侶制度強調的獨立、協商、好聚好散等精神,預計將讓國家退
居人民親密關係第二線的角色。[9]」較簡明的說法:「
創設一套更為彈性、自主、重
視協商精神,不以「愛情」做為必要基礎的兩人成家制度,讓願意相互扶持照顧的兩人
,得以結伴成家[10]。」
伴侶盟提倡的「伴侶」概念(本文以下為便於讀者理解,均以「照顧關係人」為「伴侶
」的同位語[11]),並不是同性婚修法草案(及修法倡議)所指涉的「同性婚姻」,也
不是男女朋友所組成的「感情伴侶」,更不是我們口語中習慣認知的同性戀所組成的「
同性伴侶」。伴侶盟所謂「伴侶」概念,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照顧關係」,特別是指
沒有血緣關係的兩人之間所組成的「照顧關係」。依照伴侶盟發表的Youtube影片(片
名:拒絕山寨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正解版[12])所舉「伴侶」關係之例:好朋友、好
鄰居、親屬(除了直系血親之外)、年長者第二春,均可成立具有照顧關係的「伴侶」
(照顧關係人)。如果法律上發展出這個「伴侶」(照顧關係人)的概念,經由某種形
式的登記後,彼此之間可有一種介於「無法律關係的朋友」和「最近親屬」(配偶、直
系血親)之間的法律關係。
換句話說,「伴侶」(照顧關係人)是個中性法律觀念的倡議,「伴侶」(照顧關係人
)是比「一般好朋友」還要好的關係的人(More than good friend),如果藉由某種
的登記制度,使這些成為某種法律上的「伴侶」(照顧關係人)關係,可以將彼此登記
為緊急聯絡人、緊急手術同意權人、法律上的代理人,兩人之間彼此處在一種新的法律
地位上,互相照顧、扶持。
而如此的法律關係又有何益處呢?
比如說,鰥寡孤獨者,已經沒有親屬或離家久遠,早已沒有傳統概念下的最近親屬(直
系血親、配偶)或是極其疏遠。反而是與她/他一起同住的室友、同事、好友、血緣較
遠的親屬(如叔伯堂表兄姊弟妹)才是他們「事實上」現在的「最近」有關係的人。又
如:兩個來自鄉下單親的媽媽帶著小孩在城市工作,可以「伴侶」(照顧關係人)身分
一起租房子,一起接送小孩,甚至可能一起以「伴侶」(照顧關係人)身分申請(中)
低收入戶的社會救助津貼。而年長者第二春的兩位長者,彼此之間為了避免未來子女遺
產糾紛即可選擇登記成為「伴侶」(照顧關係人)的關係,而一起生活同住。又比如說
,A、B兩個好朋友(同性別)一同以「伴侶」(照顧關係人)的身分居住,其中A好朋
友的小孩大部分的生活費都是另一好朋友B在支付,依照傳統法概念,只有A才能將她/
他的小孩認列扶養人而享有租稅減免,如果有了「伴侶」(照顧關係人)制度之後,A
、B及A的小孩就可能以「伴侶」(照顧關係人)關係組成租稅法上的扶養關係,而讓B
因為實際支付A小孩的生活費,而享有租稅減免。
又比如說,以宗教為職業的人(佛教僧侶、牧師、傳道人、神父、修女、修士),可能
遠離原生家庭已久(甚至可能遠離出生的國度已遠),早已在本地落地生根,距離自己
法律上、血緣上的「最近親屬」事實上相當遙遠。反之,與他們一同出家、修行、侍奉
廟堂、教堂的其他神職人員才是他們的「最近親屬」。在這些「事實上」的「最近親屬
」中間,如果可以選擇其中一人作為其「伴侶」(照顧關係人),或者這一群人去登記
成以下說明的「家屬制度」家屬,彼此互相照顧,有何不好?
(二)家屬制度
依照伴侶盟發表的公開聲明:「家屬制度」指的是,「兩人或兩人以上,無論是好友、
袍澤或者因為宗教或醫療、安養因素自主聚在一起、沒有血緣關係的人們也可以選擇共
同登記為家屬,在法律上成為彼此家人,互負扶養義務並且為了因應共同生活所需而有
日常家務代理權等等。我們將民法第六章「家」舊瓶裝新酒,用「選擇家人」(chosen
family)概念代替以血緣、婚姻親屬關係為主軸的家的想像、破除家長家屬的上下關
係,並且不以兩人一組的親密關係為圭臬[13]。」
更簡要的說法:
「家屬制度」則是擴大現行民法「家」的定義,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
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改為「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團體」,讓非親屬者可
共同成家的概念更明確,並增加登記制度,以明確化家屬關係[14]。
換言之,伴侶盟所倡議的家屬制度是讓不具有血緣關係的人們,可以組成一個「法律的
家庭」(請注意:不是「血緣的家庭」)。事實上,這樣的觀念並非伴侶盟首創。譬如
說:軍隊、警察、消防人員,都會說部隊就是你的「家」,袍澤就是你的「家人」,辦
公室的親密夥伴、大學時期的社團好友、宿舍的閨中密友等人聚在一處,那個空間(隊
部、辦公室、社團辦公室、宿舍房間)就「彷彿」是某種意義的「家」,這些成員彼此
的情誼就「彷彿」是某種意義的「家人」;又譬如:教會提供一個空間,讓年齡相仿的
單身男性教友或女性教友住在一起,並以XX之「家」稱之,彼此也都以兄弟姊妹相稱;
又譬如:各地的育幼院(舊稱:孤兒院)不也常以XXX之「家」命名,院生(孤兒)們
與照顧的老師之間,不也就是他們在這世界上「唯一」的「家人」嗎?又譬如:年長者
退休後的安養中心,也會以長青之「家」、養生之「家」等名稱來稱呼那個建築,並以
「家人」稱呼裡面居住的人們。雖然前述的這些「家」,概念上比較接近社會學概念廣
義的「家」,而不是由血緣關係所組成狹義的「家」,但都可以是某種觀念的「家」!
甚至我們在教會中,不也高喊:教會就是神的「家」,我們(基督徒們)都是神「家」
裡的「親人」。
伴侶盟的「家屬制度」,概念上就是讓上述願意同住一起,互相關懷照顧的人們,可以
經由某種官方的登記制度,取得比「一般好朋友們」(More than good friend)還要
好的關係。
(三)評析
經過本文以上的說明,先暫時把同性婚姻遮住不看(這幾份文宣已經被同性議題綁架,
而早已失焦模糊不清)。「伴侶制度」(照顧關係人)、「家屬制度」有什麼害處?或
者反問,這樣的制度豈又有何新意呢?在我們所身處的台灣社會中,不早已有很多「不
具血緣關係,但有照顧關懷事實的」乾爸、乾媽、乾哥哥、乾姊姊、XX大哥、XX大姊?
在許許多多人的人生歷程中,不也有很多「恩同再造」、「形同父母」的貴人、恩人、
老師?我們在教會中也從來不會、也不應該因為你是我「神家的親人」而去否認「你母
親是你的血緣親人」!從大陸來台的老兵袍澤之間、喪偶的外籍配偶之間、孤兒們之間
等等社會弱勢人群,如果找得到相依相扶持的友人,就算是同樣性別(不論是否是同性
戀),發展出來的友情,不也可能比夫妻還「如膠似漆」?如果法律上能賦予這些人們
「某種法律地位」,豈不更有助於他們彼此之間的相互扶持、彼此關懷?並藉由「法律
上」承認他們的地位,讓他們可以用來申請(中)低收入戶補助、享有租稅優惠等等法
律上較有利的待遇與地位。如此,豈不更能鼓勵整個社會成員的互相扶持、彼此關懷?
如果讀者能正確的領會伴侶盟所提出「伴侶制度」(照顧關係人)、「家屬制度」的觀
念,除非誤解,本文實在看不出這兩個倡議的概念有什麼破壞社會制度、「將台灣帶往
『毀家廢婚』的境界」的疑慮?這兩個制度並沒有否定、反對、變動既有的以血緣關係
為基礎成立的夫妻、家人關係(也就是基督教團體大力主張的神造男造女,丈夫與妻子
聯合成為一個「家」)。反之,這兩個制度是讓不具有血緣關係、但有「照顧關懷」關
係的人們擁有某種的法律地位,並沒有變動任何親屬法所規範的家屬關係[15]。
就算讀者您不贊同同性婚姻,但「伴侶」(照顧關係人)之間是以「互相扶持」、「互
相照顧」為核心概念組成的人際關係,當然彼此間不需要「負性忠貞義務」,成立「伴
侶」(照顧關係人)約定的人,單方本來就可以因為個人原因(如:與別人結婚)而「
決定要解約」脫離「伴侶」(照顧關係人)的關係,但彼此之間還是比好朋友還要好的
朋友!試想,在我們的人生歷程中,不也曾經有極端要好,好到穿同一條內褲、共用同
一隻牙刷、情同手足的好朋友、好兄弟、好姊妹要結婚另成立家庭了?
而「家屬制度」下的家屬,本來就不是以「親屬關係」而成立的「家屬」。是以「互相
扶持」、「互相照顧」為核心概念的某種類似家庭(但不是由一夫一妻所組成)的「家
屬關係」。所以「家屬制度」當然可以「與旁系親屬自由結合」這種「家屬關係」!而
這種「家屬關係」中下的小孩,也不只有來自「原來血緣父母」的照顧,還有受到其他
愛他/她、照顧他/她的叔叔阿姨、哥哥姊姊等「家屬成員」的關愛,這對促進社會和諧
、人群互助,有何不利之處嗎?更淺白的說,這些不早就是我們在教會中習以為常、再
正常不過的基督徒生活嗎?
所有基督徒們應該都同意要遵循聖經的教訓:「要愛你們的仇敵,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
」(馬太福音5:44),學習用基督的愛去愛人。而絕大多數的基督徒或基督教團體,
或主辦、或以行動、財力、物力去支持許多弱勢團體、社福團體、孤兒、單親、外配、
受暴婦女等「缺乏愛」的人群,當我們都願意不求回報、不計成本的去愛這些人(不論
你是否是信耶穌的人,都願意愛你),為何某個團體倡議建立兩個協助不具血緣關係的
人們之間「彼此相愛、互相扶持」的法律制度時,基督教團體要大張旗鼓的討伐他們?
就算他們提倡同性婚姻這點,與基督教聖經的信仰有相違之處,但另外「伴侶制度」與
「家屬制度」都不是以同性婚姻為模型的制度設計,反而是我們基督教團體常年用力關
懷的弱勢團體、社福團體、孤兒、單親、外配、受暴婦女都很可能從中獲得更多法律上
承認的地位及利益,為何我們的火箭要這麼兇猛?
現在回頭看基督教團體擔憂的五項錯誤結論:
一旦同性婚姻通過後,伴侶之間:
1.不負性忠貞義務、
2.單方可解約、
3.家庭不以親屬關係為必要、
4.與旁系親屬可以自由結合
5.兒童可能不再有固定父母,
本文把他們略加更正為伴侶盟原來的主張,並標記如下:
不論同性婚姻是否通過,
1.
「伴侶」(照顧關係人)之間不負性忠貞義務、
2.
「伴侶」(照顧關係人)單方可解約、
3.新的「家屬關係」不以親屬血緣關係為
必要的成立要件、
4.與旁系親屬可以
自由決定是否組合成新的「家屬關係」、
5.
在新的「家屬關係」之下,兒童可能不再
只有來自血緣父母的照顧。
請讀者明辨這五項結論是分屬「伴侶制度」、「家屬制度」推論後所得出不同的結論,
但無論如何這些結論都不能「套用」在「同性婚姻」之上!「伴侶」(照顧關係人)制
度與「家屬制度」原本所有的好處及優點,經過有意無意的誤解、移花接木、張冠李戴
到「同性戀是否可以合法結婚」這個議題之後,完全走樣、整個變調!難怪引起所有人
的震驚、害怕!
如同本文前已說明的,如果文宣的原作者(們)對「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這兩個
倡議的誤解出於輕率、不仔細的閱讀,當可被諒解。但如果文宣的作者明白這兩個制度
倡議的內涵之後,仍然有意識撰寫出移花接木誤導人們的文宣,起頭發表這些誤導其他
教友的錯誤文字內容,本文認為這樣的行為已經近乎製造謊言!我們這些神的兒女,豈
可幫助散播這些不真實的謊言!
四、對反對同性戀結婚的回應
一旦決定要研究伴侶盟所提出的「多元家庭法案」(他們稱之:「三胞胎」修法草案,
即:「婚姻平權」、「伴侶制度」與「家屬制度」),無法避免要面對同性戀的議題。
本文作者求學期間曾經接觸過一些同性戀的研究(雖然稱不上多),也拜讀了莫頓‧史
強曼博士[16](Merton P.Strommen)花費三年所著作「教會與同性戀-尋找中間地帶
」(The Church and Homosexuality: Searching for a Middle Ground)一書的中文
譯本[17]。
簡單的說,本文認為,我們基督徒是否有立場去介入這個議題?
曾有基督徒友人說:「想不想,是個人的事,合不合法,是公眾的事。」探究其意思,
似乎是說,只要同性戀議題進入公共論壇領域,我們就可以基督徒的身分如同一般公民
般的表達個人的意見。
關於政治(公眾的事),聖經教導我們:「所以我勸你,第一要為萬人祈求、禱告、代
求、感謝;為君王和一切有權位的也該如此,使我們可以十分敬虔莊重的過平靜安寧的
生活。」(提摩太前書2:1-2)除了教導我們該替執政者禱告之外,似乎並沒有特別的
指示。
再看看另一個例子,「納稅」是再典型不過政治事項。當主耶穌被人問到:「納稅給該
撒(羅馬皇帝),可以不可以?」、「耶穌說,這樣,把該撒的物歸給該撒,把神的物
歸給神。」(馬太福音22:17、21)換言之,聖經的觀念似乎並沒有要求我們「以基督
徒的身分」介入政治的決定。
保羅的書信也可以讓我們看出一點端倪。現在公認違反人權的奴隸制度,在西元第一世
紀聖經寫作的時空背景是合法的。我們推敲聖經新約腓利門書的原文可見,歐尼西母是
腓利門所買來的奴隸,歐尼西母逃跑,在監獄中認識保羅,並且接受保羅所傳給他的福
音。保羅並沒有挑戰當時的奴隸制度。反之,保羅仍要歐尼西母回到他的主人腓利門那
裡(腓利門書12節),並寫信囑咐腓利門要善待他的奴隸。以當時在教會裡的知識、身
分、地位,保羅應該是最有資格主張神平等愛世人,不應存在奴隸制度的人。但保羅似
乎不碰這件事,也沒有要求腓利門解除歐尼西母的奴隸地位。
那聖經到底怎麼看同性戀這件事?基督教傳統針對同性戀的定罪是建立在少數幾處經文
:
「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不能承受神的國麼?不要受迷惑,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
淫的、作孌童的、同性戀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
神的國。」(林前6:9、10)、
「知道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不敬虔和犯罪的、不聖和世俗的
、毆打父母的、殺人的、淫亂的、同性戀的、拐人的、說謊的、起假誓的、以及其他敵
對健康教訓之事設立的,」(提前1:9、10)
「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中燒,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恥的事,就
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他們既然不以認識神為美,神就任憑他們存可棄絕的
心思,行那些不合宜的事,」(羅馬書1:27、28)[18]
曾經有人嘗試把這些經文中的同性戀用新的翻譯或詮釋,但似乎仍不能避開聖經本文明
確的文義(包含羅馬書中明確指出的男性間的性行為)[19],所以要變更聖經的原文意
思,解釋成聖經「認同」、「認可」同性戀,在基督教的神學信仰上恐怕不可能。
但這表示我們基督徒要向同性戀者猛烈開火嗎?
筆者想邀請讀者一同再看一次歌林多前書6章9、10節的經文,與同性戀被聖經「並列」
非難的共有:「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同性戀的、偷竊的、貪婪的、
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這些人「都不能承受神的國」。
但我想請大家繼續看下去:「你們中間有人從前也是這樣,但在主耶穌基督的名裡,並
在我們神的靈裡,你們已經洗淨了自己,已經聖別了,已經稱義了。」(林前6:11)
換言之,這些小至「偷竊的」,大至「淫亂的」,只要悔改,就能得蒙神的赦免。寫到
這裡,我們不妨摸摸良心問自己,難道我們從來沒有偷竊過?沒有貪婪過?沒有醉酒過
?沒有辱罵過?如果回顧自己的人生,有過這些行為任何一次,我們又比別人有何高尚
呢?
我們把以上這段經文,併同約翰福音的另一段經文故事一起看:
「經學家和法利賽人,帶著一個行淫時被拿的婦人來,叫她站在當中,就對耶穌說,夫
子,這婦人是正在行淫時被拿的。摩西在律法上吩咐我們,把這樣的婦人用石頭打死,
這樣,你怎麼說?他們說這話,是要試誘耶穌,好得著把柄告祂。耶穌卻彎下腰來,用
指頭在地上寫字。他們還是不住的問祂,耶穌就直起腰來,對他們說,
你們中間誰是沒
有罪的,誰就先拿石頭打她。於是又彎下腰來,在地上寫字。他們聽見了,就從老的開
始,一個一個的出去了;只剩下耶穌一人,還有那婦人仍然站在當中。耶穌就直起腰來
,對她說,婦人,那些人在那裡?沒有人定你的罪麼?她說,主阿,沒有。
耶穌說,我
也不定你的罪;去罷,從今以後不要再犯罪了。」(約翰福音8章3~11節)
在這段故事中,這個婦人在行淫時被抓。她是毫無疑問、公認的現行犯,而且所犯的「
淫亂」更是歌林多前書6章9節所列「諸罪惡」之首!但主耶穌說什麼:「
我也不定你的
罪;去罷,從今以後不要再犯罪了。」(約翰福音8:10)如果與「同性戀」同列「諸
罪惡」之首的「淫亂」的「現行犯」,耶穌本人都不定罪了,我們這些神的兒女、蒙恩
的罪人,又有何權柄去定同性戀的罪呢?
五、結論
給閱讀到這裡的所有人,非常辛苦您能讀到這裡(筆者相當懷疑有多少人會讀到最後這
一段,也相當懷疑多少人看得懂這些複雜的討論)。
關於本文所討論的題目,須指出的是,筆者不希望新起一波辯論,也無意再起一個「運
動」去反對前一個「運動」。筆者盡力闡明本次爭議中的謬誤之處,並且希望所有閱讀
的基督徒們能稍微理性、冷靜下來的面對此事。再次簡要的重申本文的結論:
關於同性戀,如果連我們的主耶穌都不定行淫婦人的罪,我們一般基督徒又有何權柄向
他們(同性戀)丟石頭呢?
關於伴侶盟倡議的另外兩項主題「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基督教團體在張冠李戴
、移花接木的情況下,嚴重誤解伴侶盟的議題主軸。甚至發表錯誤推論的文字可能已經
誤導其他讀者,請求前面長者們明辨。
最後,我要引述另一位同為法律背景的弟兄給我的忠告,作為本文的最後總結。他的意
思是,同性議題雖然確實是個議題,但不是神的計畫(經綸)的主軸。我們應該要注意
聖經的核仁,而不是表面。或者淺白的說,我們應該注意「雞肉」而不是「雞毛」。我
們生活的中心,應該仍是:把人帶到神面前,把神帶到人裡面。面對爭議,我們應該試
著緩和事態、不激起對立,並把這件事放在我們的禱告中,讓主有更多的機會在我們中
間說話。
求主紀念祂的教會。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碩士Hsien-Chi Kan
2013/10/31
[1],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的倡議內容請參閱該聯盟的網站:
http://tapcpr.wordpress.com/。
[2] 伴侶盟倡議的「伴侶」概念不同於我們一般習慣認知(如:男女朋友關係)的伴侶
,本文以下均將伴侶盟推動的「伴侶」用「」標示,用以區別一般習慣認知的伴侶
一辭。
[3] 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第7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1150號,委員提案第15359號
,下載網址:
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7cfcbcfc8c8cdc5cdcfc6d2cdccc7)
[4] 該修正案是101年12月19日提出之委員提案第14506號提案所提出之「民法親屬編第
九百七十二條、第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資料可參立
法院網頁:
http://misq.ly.gov.tw/MISQ/IQuery/misq5000QueryBillDetail.action?billNo
=1011213070201400。
[5] 所謂屆期不連續原則係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所規定: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
時,除預 (決) 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
[6] 條文內容為:「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二、旁系血親
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
此限。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7] 民法1075條:「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8]
http://tapcpr.wordpress.com/category/新聞稿發言稿記者會/
(最後瀏覽日:2013/10/30)
[9]
http://tapcpr.wordpress.com/category/論述資料庫/(最後瀏覽日:2013/10/30)
[10]
http://tapcpr.wordpress.com/category/新聞稿發言稿記者會/
(最後瀏覽日:2013/10/30)。
[11] 雖然本文認為伴侶盟倡議的伴侶概念可以改用其他的辭彙(如:照顧關係人)以避
免大眾對「伴侶」概念產生不必要的誤解,從而陷入同性戀伴侶的泥沼。但該聯盟
已經採用中文的「伴侶」一辭,本文予以尊重。
[12] 網址: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FkB4AiPNTk#t=163
[13]
http://tapcpr.wordpress.com/category/論述資料庫/(最後瀏覽日:2013/10/30)
[14]
http://tapcpr.wordpress.com/category/新聞稿發言稿記者會/
(最後瀏覽日:2013/10/30)。
[15] 本文作者撰文期間,一再向伴侶盟的陸律師確認伴侶盟所謂的「伴侶」、「家屬」
關係到底所指為何,本段文字所述的各種情境均獲得陸律師的肯認。
[16] Merton P.Strommen博士(PhD, University of Minnesota)牧會超過40年,是心理
學家、探索機構(Search Institute)的創辦人,主持超過30個研究計畫,美國
心理學會亦曾肯定他在宗教心理學的研究,參:本書的作者簡介及網址:
http://www.smp.org/author/169/Merton-P-Strommen/。
[17]本書是由道聲出版社於2004年8月出版中文譯本,今天在某些基督教書房或網站應可
購得。個人認為這是一本對於聖經有關同性戀的真理研究相當完整,也很中肯的書
,值得參閱。
[18] 以上三處所列均出自新約,出自舊約的經文則有:「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
樣;這是可憎的。不可與獸淫合,因而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獸前,與牠淫合
;這是逆性的事。」(利未記18:22、23)、「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
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必要被處死,流他們血的罪要歸到他們身上。」(利未記
20:13)
[19] 參:「教會與同性戀-尋找中間地帶」頁11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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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的甘地在自傳裡提到的話,值得一讀再讀:
「我喜歡你們的這位基督,但我不喜歡你們的基督教徒。
你們的基督教徒是那麼不像你們的這位基督。
如果基督徒真正按照聖經教導生活,所有的印度人今天都會成為基督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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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2.104.26.25
推 garlic1234:我覺得還是有人會看不懂 11/01 02:17
→ analysis0813:那就為這些有眼卻看不見的人 禱告上帝為他們開心眼吧 11/01 02:20
推 casperrrr:推 言之有物 11/01 02:25
推 teamax:總會有選擇性殘障的人說看不懂、沒看到、不清楚、聽不到 11/01 03:28
推 msk127:她們會選擇性殘障 主要是因為躲在後面帶領她們的人 11/01 11:39
→ msk127:但是這類人往往是在教會裡面是具有權威的 因此很少被質疑 11/01 11:39
補充剛剛作者提出的更正
Hsien-Chi Kan
【更正啟示】立法院修法程序部分,因非本人專業,經由尤美女立委辦公室曾昭媛副主
任指正修改,僅此致謝。原文已經更正,更正後的文字如下:
「連署書所述去年(101年)12月由尤美女委員為主提案人提出的民法修正案[4],牽涉
3條法條修法近日又由鄭麗君等21位立委於102年10月23日另外提出的民法親屬、繼承編
修正案共計82條條文的修正,整體修法邏輯較為完整,當然變動幅度也比較多。應略加
說明的是,兩案之主提案人雖不同,不過這兩案都仍處於委員會審查的階段,截至本文
撰寫期間兩案都經院會一讀,已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議中,審查通過或交付協商後
,才會進入二讀、三讀的程序[5]。」
※ 編輯: analysis0813 來自: 112.104.26.25 (11/01 11:41)
→ msk127:因為一質疑 就有機會被扣上妳不愛押酥的大帽子 11/01 11:40
→ analysis0813:使徒保羅對嗶里亞人傳道 嗶里亞人依然查考聖經 11/01 11:50
→ analysis0813:要知道保羅所說的道是與不是 11/01 11:50
→ analysis0813:使徒都可以被質疑了 何況牧師 11/01 11:51
→ analysis0813:嗶里亞人的故事在新約使徒行傳17:10-11 11/01 11:51
推 march501:謝謝寫這篇文意的作者,我想提個要求。能不能請用大眾看 11/01 17:15
→ march501:得懂的語彙,法條都放到最後的註就好。老實說,教會用很 11/01 17:15
→ march501:扭曲和錯誤的謊言誤導大眾,但那相當有效,因為他們的用 11/01 17:16
→ march501:詞簡單明瞭。如果能讓大眾瞭解多元成家並不會影響傳統婚 11/01 17:16
→ march501:姻價值的存續,只是多了給少數人的選擇,我想大眾都是很 11/01 17:17
→ march501:良善,願意給少數人一個機會擁有「家」。謝謝你們:) 11/01 17:17
→ march501:影片我也看過,但我仍覺得有點複雜難懂,如何讓社會大眾 11/01 17:19
→ march501:瞭解,這個法案完全不影響法律對傳統婚姻的所有保障,是 11/01 17:19
→ march501:非常重要的。 11/01 17:19
推 teemocogs: 提摩太出現的次數有點多.... 11/01 21:40
→ teamax:提摩必須死 11/01 22:12
推 DingJ:其實我覺得作者講得很淺顯易懂了耶XD 11/03 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