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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2日 同性婚姻是人權嗎?(1/6) 關啟文,同性婚姻 http://kwankaiman.blogspot.hk/2012/11/blog-post_22.html 縱使在十年前,一般人談到婚姻與家庭,都會認為一夫一妻制是理所當然的家庭結構,但 今天這課題已變得愈來愈有爭議性,主要的衝擊來自同性戀社運(簡稱「同運」)對同性 婚姻的爭取。這不單是西方的問題,事實上同運已對華人教會和社會帶來無比衝擊。除了 同性婚姻的挑戰,有些人更乾脆提倡多元婚制(多夫多妻制)。現時的一夫一妻制可說四 面受敵,我們還需要維護一夫一妻制嗎?或許如同運所言,同性婚姻根本就是人權,所以 一夫一妻制是必定要改革的了。然而,多元婚制又是否人權呢?本文會討論這些問題。 由於本文篇幅較長,為了方便讀者的了解,我先列出全文的綱領和其要點: A) 同性婚姻勢不可擋?我介紹同性婚姻在全球的發展趨勢,和近年在台灣的辯論。 B) 同性婚姻的爭議性:我指出同性婚姻是一個複雜的問題,並非沒爭議性,我們不能武 斷地排除反對者的理由是有可能成立的。 C) 同性婚姻與人權的標準:我指出人權語言的不完整和近年人權不斷膨脹的不健康趨勢 ,並質疑「同性婚姻是人權」只是未經證實的假設。 D) 婚姻制度──平等人權vs公共利益:面對家庭結構的爭議時,主要的進路有兩個:一 是訴諸公共利益(common good),二是訴諸人權。我論證為第一個進路較可取,即是說 我們有理由支持某種家庭結構,當且僅當它能促進最大程度的公共利益。 E) 檢視同性婚姻的論據:我對支持同性婚姻的最常見論據逐一提出批評。 F) 一夫一妻與公共利益:我初步指出一夫一妻對公共利益有甚大的貢獻。而同性婚姻對 公共利益沒有同樣的貢獻,甚或會產生重重問題。(要注意:論證這點時並不用假設同性 戀行為是不道德的。) G) 結語:在制度上肯定一夫一妻而不接受同性婚姻是合理的,最少還未看到有好的論據 證明這種做法是不合理的。 在逐步論證我的立場之前,我先要指出:我們要區分個人問題與政治問題,反對高度政治 化的同運不代表反對同性戀者本身。我當然贊同要對同性戀者寬容、愛護,與對其他人無 異,教會也應積極支持和開展關懷同性戀者的事工。此外,我們不用全盤否定同運的訴求 ,但假若是不合理的訴求,也不能不質疑,如同性婚姻制度化和性傾向歧視法等,與非刑 事化的訴求根本不同,因為這不純粹是爭取自由,而是用強制手法把同運的政治議程和價 值觀強加於整個社會。這真的是爭取平權,還是另類霸權呢? A) 同性婚姻? 同性婚姻=世界大潮流? 同運可說是世界大潮流,在廿一世紀初,同性婚姻的浪潮顯得來勢洶洶,但到今天承認同 性婚姻的國家還是少數。2001年,荷蘭是第一個接納同性婚姻的國家,接著是比利時 (2003)。2003年,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最高法院作出裁決,認為禁止同性婚姻違反了加拿大 的憲法,是對同性戀的性傾向歧視。聯邦政府本可以向全國的最高法院上訴,但它沒有這 樣做,反而主動建議把婚姻的定義修定為「兩個人的結合」(以前的定義是「一男與一女 的結合」。)最後,在2005年加拿大成為第三個正式制度化同性婚姻的國家。在美國,本 來還有很多州有禁止肛交的法例,但2003年6月最高法院裁定這些法例是違憲的,這等於 賦與同性戀行為受憲法保障的權利,這自然為同性婚姻大開綠燈。然而美國在聯邦層面並 沒有肯定同性婚姻,在這方面不同州有一定自主性,於是美國一些州通過同性婚姻,如 Minnesota, Hawaii, Vermont, Massachusetts, Maine and Washington City,[1]但亦 有終30個州透過公投禁止同性婚姻,情況複雜(如加州就有不少反覆)。至今容許同性婚 姻的還有西班牙(2005)、南非(2006)、挪威(2009)、瑞典(2009)、葡萄牙(2010)等。[2] 以上的國家大多在歐洲,但同性婚姻的訴求在華人社會已不斷湧現,在香港,天主教教區 刊物《公教報》在2003年8月10日刊文反對同性婚姻,這就引起同志團體到天主教總堂抗 議的事件。那時的立法會議員何秀蘭藉這機會旗幟鮮明爭取同性婚姻,並認為現在的婚姻 制度不單不公義,更是對同志的經濟剝削。兩位香港人邵國華和吳展鵬到了加拿大結婚, 回來香港後控訴政府不承認他們的「夫妻」身分,是不合理的歧視。[3]在中國大陸,也 有一些爭取同性婚姻的聲音(如李銀河),雖然整體而言大陸的同運還未成氣候,但近年 亦迅速發展。民間已有不少同性戀者高調「出櫃」,並公開舉行「婚禮」。[4] 李銀河更 「樂觀地預測,隨著社會對同性戀者認可度越來越高,國內通過法律保障同性戀者的婚姻 為期不遠」,她說:「我覺得十年內應該是完全可以了」。[5] 同性婚姻=台灣的遠景? 台灣的同運相當蓬勃,不單民間組織活躍,政府(無論藍綠)也採取支持的態度。台灣近 年致力民主化,提倡和保障人權被視為首要的工作,而同運一直以爭取同志平權為包裝, 很自然被視為人權運動的一部分。這種看法在西方很普遍,亞洲的人權運動基本上不加批 判就接受。陳水扁任總統期間,法務部開始草擬人權保障基本法,條文已包括「政府應尊 重同性戀者之權益,同性男女得依法組成家庭及收養子女。」陳水扁也公開表示贊成同志 權益條文。[6]政府的支持當然是對同運的極大鼓勵,雖然他們勝利在望,但同運沒有半 點鬆懈,在2003年11月1日,他們在台北街頭舉行了大型的同性戀遊行,有上千名同志和 支持者參加,當時的台北市長馬英九也出席及表示支持。[7]馬英九後來成了總統,他的 政府正在研究為同性婚姻/同性伴侶立法,這在2011年7月廣泛被報道:「總統府國家人 權報告撰寫小組正草擬國家人權報告。撰寫小組六月底開會,首度觸及同性戀可否組織家 庭的敏感議題,多數與會者主張應正視同性戀組織家庭的人權,認為政府應朝同性戀婚姻 合法化的方向努力、研究。… 日前電視節目主持人陶晶瑩也以同性婚姻問題當面詢問台 北市長郝龍斌,郝龍斌說,未來台北市可朝此方向努力,使得同性戀婚姻議題成為各界注 目焦點。」[8] 初步看來,社會和政府裡支持同性婚姻的力量是強大的,然而可能因為2011年同志教育在 台灣引起巨大爭議,報道中也提到一些不同的意見,例如在六月二十七日主持國家人權報 告撰寫小組會議的是監察院副院長陳進利,但「陳進利說,他本人是基督徒,反對同性戀 結婚,宗教團體反對更為強烈,因此政府馬上同意同性婚姻合法化仍有困難,但大方向應 朝同性戀可組織家庭做努力及研究,正視同性戀組織家庭的人權。」在現階段,「總統府 表示,總統府國家人權報告『連架構都還沒確定』,一切言之過早。」[9] 然而「政府將 於12 月10 日的國際人權日提出台灣的《人權報告書》,內容包括各層面,同志婚姻課題 也是其中一個課題。」[10]屆時政府或許有更明確的立場,但我認為這是一個重大的決策 ,所以希望社會對此問題有更廣泛和深入的討論,民間組織也應盡力向政府反映意見。 當然,同運已在努力向政府爭取同性婚姻,例如「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發起律師界支持 伴侶權益立法連署,要求同性及異性未婚伴侶共組家庭的權益。8 月15日至20日,伴侶盟 就號召了85位律師連署。」[11]另一方面,「有立委亦認為當局無需急於立法,國民黨立 委賴士葆表示,針對同性戀婚姻不只是宗教團體有意見,連教育部想把同性戀議題放入國 小教材,都引起家長團體的反對,可見短期之內要完成修法沒那麼簡單。立委鄭麗文亦指 出,相關議題面對傳統力量的抗拒,需要慢慢溝通, 「不需要有時間表。」」[12] 就算 《台灣蘋果日報》的社論也以〈同志結婚長路漫漫〉為題,它且指出「同情同性戀的人未 必贊成同志結婚,認為是國家背書蓋章認同同性戀。他們認為同性戀是兩個人的私事,可 以接受;但由政府同意他們結婚是另一件事,等同政府公然把同志的私事公事化」。[13] 雖然這社論整體而言是支持同性婚姻的,但以上一段話說得比較清醒,因為它最少看到對 同性戀私人生活的接納和尊重,與政府把同性婚姻制度化,是兩碼子事。其他支持同性婚 姻的人卻大多慷慨激昂,認為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權,是一個接納和尊重同性戀的社會必須 實施的。 例如侯浩中說:「性知識的進步以及人權的普世價值使得同志婚姻平權已經不是要不要的 問題(WHETHER),而只是什麼時候的問題 (WHEN)。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希望今年底 的國家人權報告能確切反省我國對同志家庭權利欠缺合理保障的人權漏洞,並做出有前瞻 性的改革建議。」他且抨擊宗教人士對同性婚姻的阻撓:「報載監察院副院長以個人為基 督教徒以及宗教團體反對為理由而認為立刻實施同志平權有困難,這項意見表達若影響公 共政策的決定,則有違反行政中立原則之嫌而應予迴避。」[14] 台灣學者彭堅汶也認為 ,「若為真正公平對待及給每個人其所應得的尊嚴,同性戀之人權當有其意義存在,也就 是說『存在即合理』,否則即是人權理念上的無知,或曰是具有偏見的『基因歧視』。」 [15] 或許台灣會成為第一個容許同性婚姻的亞洲政府?面對這個遠景,不單同性戀者,還有許 多支持同運的非同性戀者也會興奮雀躍,因為他們認為接納同性婚姻代表開明和先進。然 而這種觀點真的對嗎? [1] Jeffrey S. Siker, ed., Homosexuality and Religion : An Encyclopedia (Westport, Conn. : Greenwood Press, 2007), pp. 147-148. [2] http://en.wikipedia.org/wiki/Same-sex_marriage [3] 〈若禁制違人權法 梁愛詩:同性婚姻或承認〉,《明報》,2003年11月22日。 [4] 〈同性戀圈子遊走灰色空間〉,《大公報》,2009年3月2日。 [5] 〈李銀河:中國通過法律保障同性婚姻為期不遠〉,《中國新聞社》,2011年7月11 日。 [6] 《中國時報》,2001年6月26日。 [7] 《聯合報》,2003年11月2日。 [8] 李順德、王光慈,〈人權報告 同性結婚 研擬開放 府國家人權報告小組 首度觸及敏 感議題 多主張正視同性戀組織家庭人權 府:言之過早〉,《聯合報》,2011年7月11日 。 [9] 同上。 [10] 〈台擬推動同性婚姻合法化〉,《大公報》,2011年7月12日。 [11] 〈伴侶權益立法 力邀律師連署〉,《台灣立報》,2011年8月22日。 [12] 〈台擬推動同性婚姻合法化〉,《大公報》,2011年7月12日。 [13] 〈同志結婚長路漫漫〉,《台灣蘋果日報》社論,2011年7月12日。 [14] 侯浩中,〈斷背與囍宴 都是普世人權〉,《中國時報》,2011年8月26日。 [15] 彭堅汶,《民主社會的人權理念與經驗》,台北:五南圖書,2008,頁218。 --      眾稅吏和罪人都挨近耶穌,要聽他講道。      法利賽人和文士私下議論說:這個人接待罪人,又同他們吃飯。 (Luke 15:1-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1.98.178 ※ 編輯: HellyStrike 來自: 36.231.98.178 (11/09 02:12)
teamax:「同性婚姻是人權」只是未經證實的假設? 11/09 02:14
teamax:噁心 11/09 02:15
你好有禮貌~~ 來來來給你一個讚!! (y)
teamax:這種東西還要實驗證實? 11/09 02:16
uka123ily:假設?他應該有上過研究方法吧。 11/09 02:16
uka123ily:同志婚姻是人權,是推導的結果還是前提? 11/09 02:17
※ 編輯: HellyStrike 來自: 36.231.98.178 (11/09 02:19)
uka123ily:有沒有很愛用common good卻沒想想怎麼用的八卦 11/09 02:20
teamax:早期人權的發展是怎樣透過實驗證時的? 11/09 02:26
uka123ily:人權就不是實證的東西,不需要證實好嘛 11/09 02:27
teamax:那這篇到底有合價值,他連同性婚姻是否為人權都要經證時 11/09 02:29
uka123ily:人權可以辯證,不可以證實。 11/09 02:33
uka123ily:但他又說是「假設」?這是讓人翻桌的人權誤讀。 11/09 02:33
startwinkle:太長的東西,面對大眾容易導致直接END,需要整理成更 11/09 02:37
startwinkle:簡短有利的論述,甚至能濃縮到一張圖片中,便於傳播 11/09 02:38
uka123ily:概念跟論述都不能濃縮,尤其論述還會有缺失。 11/09 02:41
evilcherry:明光社護法 -> End 11/09 02:49
我快笑死了,原來看都不看直接 END 就是挺同者討論問題的方式 XDDD ※ 編輯: HellyStrike 來自: 112.78.68.212 (11/09 03:08)
analysis0813:挺同者又不是沒有回過這個人的論點(攤手) 11/09 03:09
analysis0813:同樣的點戳到他的論述弱點他照講 直接end不過分啦 11/09 03:10
analysis0813:雖然我還是看了XD 11/09 03:10
evilcherry:拜託他類似論點的文章從~07/08年就開始寫了 11/09 03:11
evilcherry:直接end很過份嗎 11/09 03:11
不過份呀~ 只是讓魯蛇小弟見識到另外一種討論方式罷惹~ ※ 編輯: HellyStrike 來自: 112.78.68.212 (11/09 03:17) HellyStrike:轉錄至看板 Catholic 11/09 15:32
aq1:聖經寫的明明白白,清清楚楚 神不喜悅同性戀結合 11/09 20:59
aq1:你們要去搞法律那是你們的權利 但強迫基督徒為了支持你們而 11/09 21:00
aq1:背棄自己的信仰 同性戀者們會不會太鴨霸? 11/09 21:01
aq1:你們改得了法條 但你們改不了聖經 也改不了基督信仰和真理 11/09 21:02
aq1:挺同者為什麼一定要強迫基督徒支持你們? 不可能就是不可能 11/09 21:05
uka123ily:樓上在講什麼阿。 11/09 22:19
teamax:有強迫你支持? 11/09 22:39
teamax:只是破除某團體單方面造謠說謊叫強迫接受? 11/09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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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ilcherry:將AQ1的言論改成飛天意大利粉再看... 11/10 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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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1:天地會過去,但神的話一筆一劃都不能更改。 11/11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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