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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2日 同性婚姻是人權嗎?(5/6) 關啟文,同性婚姻 http://kwankaiman.blogspot.hk/2012/11/blog-post_22.html E) 檢視同性婚姻的論據 很多時贊成同性婚姻的人根本不多談論據,只是把對手的錯謬當作不證自明的真理(甚至 把反對者妖魔化),這種態度當然稱不上是真正的開放。也有不少論據被提出,最常見的 不外是人權、公平和反歧視,以上討論已初步指出這些論據的問題,下面作更詳細的檢 視。 若同志結婚是基本人權,為何「包二奶」不是? 很多同性婚姻的支持者經常振振有辭地說,同志結婚是基本人權,所以反對同性婚姻就是 侵害同性戀者的人權。但我們怎知道這說法是對呢?上面指出同志結婚的權利沒有記在普 遍接受的人權公約裡,說到底,雖然同運氣勢如虹,但真正承認同性婚姻是人權的國家和 法院還是寥寥可數,例如到現在同性婚姻的「人權」也不受美國最高法院承認,這與肛交 非刑事化是兩個問題。過往亦有不少國際案例判決同性婚姻並非人權。當然,在可見的將 來應有愈來愈多的人權案例會支持同性婚姻,但這充其量是一種有爭議性的新發展,不是 所有認可人權的理念的人都一定要贊成這種明顯受到同運影響的詮釋。因此,同運有責任 去證明同性婚姻這種有爭議性的行為真的是人權,不然其他人沒有必要同意。難道任何人 大聲提出要求,這些要求就變成人權?同樣有很多人高姿態宣稱販毒、賣翻版、賣淫等活 動是人權(全都是你情我願的),難道我們都要接受這些講法? 打一個比喻:大家都知道不少男人深深喜愛「包二奶」(有時還有三奶、四奶),[47]並 感到這是他們內心很強烈和自然的傾向,他們可稱為「多妻傾向者」(也是一種普遍的性 傾向) 。一些人認為把婚姻的定義,由「一男一女的結合」改為「兩個人的結合」,才 算開明和不歧視,但我想多妻傾向者未必滿意。他會質問:「為何要把婚姻限於兩個人? 我的多妻傾向可是天生的啊!社會禁止我這種傾向得到滿足,實在是不人道。我沒有強逼 任何人,我多位紅顏知己都願意與我長相廝守,並且互相接納,我們這樣做可是我們的基 本人權啊!所以二人婚姻的新定義仍然在侵犯我們多妻傾向者的基本人權!」不知道同性 婚姻的支持者會怎樣回應這種訴求呢?例如廖湘琨問道:「婚姻只是兩個親密伴侶的結合 ,那麼,社會法律有何理由禁止他們享有結婚的權利呢?」[48]我們要反問:為何假設了 婚姻只是「兩個親密伴侶的結合」呢?社會法律又有何理由禁止多些人的親密伴侶「享有 結婚的權利呢?」 我們要慎防把基本人權的範圍無限擴充,其實普遍人權建基於人性的尊嚴,而不是某種行 為或傾向,所以普遍人權不代表要對所有行為一視同仁。任何社會都有一些制度賦與某種 行為一些額外權利,家庭制度也如是,假若全無限制,根本就談不上是制度。假若有限制 ,始終難免有排斥性,就算多夫多妻制也排斥了跟自己心愛寵物結婚的「權利」! 同性婚姻不會破壞一夫一妻制? 不少人認為同性婚姻不會破壞一夫一妻制,如何禮傑說:「同性婚姻並不會防礙異性婚姻 ,繼續拒絕同性婚姻的訴求實在有欠理據。」[49]或許他們的想法是這樣的:同性戀者可 以結婚,同時異性戀者亦可以結合,兩者是可以並存的,所以容許同性結婚並沒有破壞一 夫一妻制。然而按這種邏輯,容許多妻傾向者與幾位(自願的)女子結婚,容讓納妾和蓄 婢(在以前的香港是合法的)也沒有破壞一夫一妻制度嗎?當然不是,每種制度都要在某 個地方劃一條界線(包含某些事物而不包含其他事物),都有排斥性,一夫一妻之所以是 一種制度,就是因為一夫一妻的結合是唯一受法律承認的選擇。同性結合本身不是一夫與 一妻的結合,這已打破了一夫一妻制度。打個比方,十二年強迫教育的制度,與九年強迫 教育的制度,就是不能同時作為教育制度而推行的。婚姻制度是要劃界的,要麼維持現今 對婚姻的定義,要麼就是從根本上改變婚姻的定義。 然而要強調,婚姻制度只是一種鼓勵性制度,而不是一種強制性措施:它對某種結合方式 給予社會認可和其他支持(如免稅額),但卻不會強逼人結婚,也不會懲罰不以這種方式 結合的人(如一夫多妻的同居者、同性同居者等),所以它雖然要劃界,但界線以外的生 活方式其實也有生存空間,只是缺少了整體社會認同而已。 再者,支持同性婚姻的論據也同樣支持多妻多夫的結合,若同性戀者能結婚是他們的人權 (因為他們沒有傷害別人云云),那多妻(夫)傾向者也可說他們能結婚也是天賦人權( 因為他們也沒有傷害別人云云)。(我們且要承認社會已侵犯了他們的人權多年,或許也 應對當年被褫奪妾婢的人道歉和作出賠償吧。)也可能有五位雙性戀者(二男三女)堅持 組成五人家庭是他們的人權。如此類推,結果就是吳敏倫大力提倡的多元婚姻制。其實運不支持一夫一妻制並非秘密(可能為了戰略性原故暫時容忍一「夫」一「妻」制)。蘭的同運領袖施帕爾曼公開表示,成功爭取同性婚姻合法化後,下一個目標就是三人結婚 。事實上荷蘭也已向這方向邁進,2005年9月23日,一名男士Victor de Bruijn與兩名雙 性戀女士Bianica de Bruijn和Mirjam Geven簽署「同居合約」(cohabitation contract ),共同組織「三人家庭」。這種同居合約不等同正式婚姻,法律效力也不及註冊伴侶( registered partnership),但當他們三人交換戒指,擺婚宴,在文化意義上已與婚姻相 差無幾(法律賦予的權利也有不少重覆)。事實上在八十年代同性戀者當中也盛行同居合 約,這為九十年代在僱傭上的性傾向歧視法鋪路,最後導致同性婚姻。同理,今天的三人 同居合約也很可能是導向三人婚姻的路上一個里程碑。[50] 一些荷蘭的自由主義者(如 Jan Martens)也承認這是導向一夫多妻的捷徑,但他說:「縱使你有兩個、三個、四個 或六十九個妻子或丈夫,我也一點不介意。」綠黨(Green Party)的發言人Femke Halsema一直是同性婚姻的支持者,他就表明綠黨亦支持多元結合的方式。 嚴格來說,以上的三人結合不是一夫多妻,而是多元婚姻,因為兩個妻子不單和丈夫有性 關係,她們之間也有性關係。雙性戀雖然一直包含在同運所肯定的性傾向之內,但在過往 它的地位並不突出(我就聽過一些雙性戀者抱怨被同運邊緣化)。[51]同運愛擺出來的模 範都是兩男或兩女的組合,可能怕太突出雙性戀時,會被人標籤為「濫交」。然而當同運 在西方差不多取得全盤勝利之際,一個較突出的雙性戀運動也應運而生。2001年, Journal of Bisexuality被創立,成為這運動的喉舌。 有些雙性戀者在同一段時間只會喜歡一個人,但亦有不少雙性戀者可同時喜歡兩個人, [52]其實由這種雙性戀者的存在推論到三人婚姻的合法性並不困難。[53]不要忘記同運的 一個重要原則就是:「只要有深刻的慾望,又沒有傷害人,就有被滿足的權利。」假若有 四個雙性戀者B1、B2、B3和B4,B1同時愛上了B2和B3,而B2和B3亦愛上了B1,那按照同運 的原則,有甚麼理由不讓他/她們三人同時結婚?沒有。如耶魯法律學院的教授Kenji Yoshino所言:「若雙性戀者不容許去表達他們雙重的慾望,他們可公允地宣稱自己已被 傷害。」這不就是破壞了一夫一妻嗎?按同樣的邏輯,也難以停在三人婚姻上, 因為B1 、B2和B3的關係不一定形成一個封閉的圓圈,假若 B3除了愛B1外,也和B4相愛,而B4又 和B5相愛,如此類推。很明顯,要滿足所有雙性戀者者的慾望,我們一定要接受多元婚姻 。雙性戀者就好像一些連接器或鍵,可以把二人的關係不斷擴展下去。2004年,Journal of Bisexuality 把有關多元婚姻的論文收集成書:Plural Loves: Designs for Bi and Poly Living,裡面就承認多元婚姻運動的一個主要力量就是雙性戀者。[54] 多元婚姻運動近年在美國也開始蓬勃,提倡的主要組織有Unitarian Church(總部在波士 頓),麻省的Unitarian Church在同性婚姻通過的運動中擔任重要角色,Goodridge v.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 這訴訟的原訴人Julie and Hillary Goodridge,就是在 Unitarian Universalists的總部結婚的,主禮的是Unitarian Universalist Association 的主席 Reverend William G. Sinkford。1999年,Unitarian Universalists for Polyamory Awareness (UUPA)成立,以爭取多元婚姻為目標(網址 是www.uupa.org)。支持這運動的還有不少法律學者,如Elizabeth F. Emens是芝加哥大 學法律學院的教授,她在法律期刊撰文維護多元婚姻,認為它也是建基於一種類同於同性 戀的傾向,她相信我們每個人心底都有一點「多元性愛傾向」,不同人形成一個光譜,一 端是只喜愛一人的人,而另一端則是非常喜愛多伴侶的人,無論是先天或後天,一些人若 不能同時擁有多個性伴侶就是不能快樂。對這些人而言,我們現時的婚姻制度是非常不公 義的。[55]不難看到這種論證與支持同性婚姻的論證在結構上是一模一樣的。在一個已不 能抗拒同運的論證的世俗社會裡,假若雙性戀運動用相同的論證爭取多元婚姻,這也是社 會難以抗拒的。LGBT後面或遲或早都要加一個P字(polyamory)。 可見同運不單爭取同性戀者的自由平等,更是在提倡一種激進的性哲學。對持類似婚姻觀 的自由主義者而言,也不會把同性婚姻視為最終目標,如一位美國領袖William Safire說 :「現在古老的一夫一妻制既重新被檢討,那正是時候爭取一妻多夫制了。」(Safire) 而美國ACLU主席Nadine Strossen說:「我們曾維護個體實踐一夫多妻的權利,我們維護 成熟和互相同意的個體之間的自由選擇。」[56] 2001年,當Tom Green在猶他州因一夫多 妻受審時,同運分子Richard Goldstein說:「我們的命運基本上是連結在一起的。」 ACLU亦介入審訊為Tom Green提供援助,並宣告它支持廢除所有禁止多元婚姻的法律。 [57]當然,一旦多元婚姻制度化,已與婚姻制度的廢除相去不遠。 不少同運活躍份子已公開承認,他們爭取婚姻權的背後,不單是要求過正常的家庭生活, 而是希望透過同性婚姻徹底摧毀傳統婚姻的概念,並且主張「家庭」可以由一妻多夫、一 夫多妻和群交組成。他們最終的目標是要破除人們對雜交(多個性伴侶)的限制。例如 Michelangelo Signorile在《Out!》雜誌中寫道,同性戀者應「…努力爭取同性婚姻的權 利和有關福利。一旦成功,便去重新界定整個婚姻制度…[我們要]揭穿婚姻的假面具,進 而改變古代殘留下來的婚姻制度。…女同性戀者和男同性戀者所能採取最顛覆(且或許令 整個社會受惠)的行動,就是根本地轉化『家庭』的概念。」[58] 而法律系教授及同運活躍份子Paula Ettelbrick稱:「同性戀運動不單止是建立家庭、與 同性別的人同眠和爭取國家的認同…同性戀運動是指拉闊性、性愛和家庭的界限,並在過 程中轉化社會的基本架構…我們必須關注兩大目標,一、在婚姻之外提供真正的另類選擇 二、徹底重整社會對事物的看法。」[59]早期她根本不贊成同運去爭取同性婚姻,因為 她認為婚姻制度本就是壓縮人性和情慾的,所以她的理想是多元婚姻。然而她後來也支持 同性婚姻,明顯是在策略上先打開破口,再進一步爭取多元婚姻。[60]Cornell University的法律教授Martha Fineman在她的1995年出版的The Neutered Mother, the Sexual Family, and Other Twentieth Century Tragedies中則提倡乾脆廢除婚姻制度。 [61] 婚姻=親密關係? 有些支持同性婚姻的人為了打破傳統婚姻的「狹窄性」,有時會提出婚姻和家庭根本與性 無關,只要是親密和互相倚賴的關係就可算是婚姻和家庭。(以上F的選擇)這樣,把同 性關係包含在婚姻或家庭制度裡面也好像理所當然了。美國加州近年為同性婚姻爭拗不休 ,全州公民曾為八號提案(Proposition 8)作公投,這提案是把婚姻定義為一男與一女 的結合的,結果八號提案被公投肯定。然而同運並不願罷休,以司法覆核方式嘗試推翻八 號提案。後來有一個法官Judge Vaughn Walker判他們勝訴,這案件還需要最高法院作出 裁決。Walker是這樣定義婚姻的:「假若有一對配偶選擇一起生活,持續委身於對方,並 建基於大家對彼此的感覺組成家庭、形成經濟的伙伴關係和互相支持(也支持一些倚賴他 們的人),而且他們的關係被國家承認和認可,那這就是婚姻。」[62]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則用這種進路去定義家庭(而不是婚姻),他們認為「「家庭」 並不一定非要立基於婚姻的形式之上,家的存在,是因為人們相愛並相互承諾願共同生活 、彼此扶持所造成。」他們呼籲我們「不要讓現行婚姻制度限縮了我們對愛與家庭的想像 ,同時也讓生活在這塊土地上的人們不分性別、性傾向、種族、階級、國籍,都能與所愛 之人共享人生。」[63] 這些定義看起來好像挺合理,但細心一想,婚姻和家庭都變得與生兒育女、甚或性本身完 全脫鉤。David Blankenhorn是傳統婚姻的維護者,他有一個朋友Evan Wolfson如此定義 婚姻:「婚姻只是建基於彼此關懷的私人關係。」Blankenhorn就這樣回應:「把婚姻定 義為『愛與獻身的關係』的說法很甜蜜,但差不多是沒有意義的。從孩童開始,我和父母 與及幾位朋友就有這種關係,然而我並沒有與他們結婚。除非Evan能解釋為何和在那些方 面婚姻不單單是愛與獻身的關係,那他就差不多沒有回答到婚姻是甚麼的問題。」(124 )這定義也完全忽略了婚姻是一種體制,且有公共權威性。(136)按照Judge Walker的 定義,劉關張桃園結義,且一起南征北討,互相支持,那他們不是在千多年前已進入了三 人婚姻嗎?或按照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的理解,一群有深厚感情的大學生一起在宿舍同 住且彼此扶持,又可算是家庭了吧?現在問題不是要否定任何人可以「不分性別、性傾向 、種族、階級、國籍,都能與所愛之人共享人生」,問題是這種過分膨脹「對愛與家庭的 想像」會否過於空泛,以致任何形式的社群都可被定義為「家庭」,當然,作為一種比喻 這沒有問題,然而為何國家要對這種廣義的「家庭」有特別的肯定呢? 無論如何,這種使用「婚姻」和「家庭」的方法實在過分偏離這兩個辭語在人類歷史和文 化中固有的意義,只會產生混亂。David Blankenhorn在2007年出版的《婚姻的未來》( The Future of Marriage)深入探討了婚姻的意義和同性婚姻的爭論,他在第2-4章對婚 姻的歷史作出概覽,然後在第5章為婚姻作出定義,他指出婚姻的確「是在不停演變中, 這反映人類文化的複雜性和多元性,但它也反映一個沒有改變的理念:每個孩子都有一位 母親和一位父親。」(Blankenhorn 2007, p. 91)把婚姻理解為一種抽象和非肉體的關 係也是不對的,因為婚姻為人類的兩性建立橋樑,對兩性的性關係提供公共的認可,所以 進入婚姻也意味著對配偶而言獲得某些性的權利。正如人類學家Edward Westermarck指出 ,「婚姻的首要目一直都是性的結合。」(引自Blankenhorn 2007, p. 94)當然,性結 合自然會產生後代,婚姻制度的一個首要目的就是確保這些後代能被他的親生父母養育, 這是社會對孩子的重大禮物。Blankenhorn認為假若人類不是兩性的存有,沒有有性繁殖 ,又或者人類的新生代不是長期倚賴親生父母的照顧,那世界根本不會出現婚姻的制度。 (Blankenhorn 2007, p. 102)(當然,繁衍是婚姻的主要功能,這不是說它就是唯一功 能。)他如此結論:「支持這裡所定義的婚姻是普遍的人類體制的證據是非常充足的,事 實上,考慮到人類歷史紀錄的龐大和人類性經驗的多元性,婚姻這種性體制能有如此跨越 時代和文化的力量和普遍性,實在是使人注目的。」(Blankenhorn 2007, p. 104)[64] 同性戀與異性戀等同? 同性婚姻支持者往往假設了同性戀與異性戀在各方面都是等同的,所以他們應享有完全相 同的權益,在婚姻上也應這樣。然而這假設真的對嗎?首先,生物學的事實告訴我們同性 性交與異性性交有本質上分別──只有後者原則上可繁衍後代和建立一個自然家庭( natural family),前者則根本不可能。[自然家庭是指一個家庭裡的孩子都是父母的親 身後代。]這有生理學的基礎,對人的心理和行為的意義也有很大影響。從兩性性器官和 生殖系統的基本設計就可看到,異性性行為原則上能達到兩性互補、成為一體的目的,我 稱這為一體的結合(one-flesh union),這同時包括心靈的結合和性功能的結合。而且 繁衍後代的可能性標誌著愛的延伸性和開放性,不單是兩個人的慾望表達。同性性交則永 遠表達不到以上意義,存在著一種不完整性。 當然有些異性戀夫婦是不育的,但他們的性行為類型與其他異性戀者無異,因為他們身體 的結構的基本設計與其他異性戀者也一樣,只是在某些關節出了差錯,以致原來設計的目 標不能達成。[這問題在後面會進一步處理。] 或謂同性戀者也可收養孩子,但其實這些 孩子(和所有同性戀者)都是透過異性性交所生的,同性戀「父母」始終不能指著某一孩 子說,這就是我們兩個的愛情自然而生的結晶品,同性戀者的孩子一定牽涉第三者的基因 再者,對比起異性戀者,同性戀生活方式整體而言較不健康。男同性戀者特別傾向濫交, 他們的性伴侶數目相對大得多,有些甚至成千上百。(這可能與那種不完整性有關。)所 謂忠實的同性伴侶其實很多時都容許對方在外面攪關係。例如一個近期調查顯示,在156 對同性伴侶中,只有7對是完全對對方忠誠的(他們在一起都少於五年)。他們當中大部 分人都不認同忠誠的理念,且認為一夫一妻制是有壓逼性的。(Dailey 2003, p. 105) 當2003年彩虹行動與天主教抗爭時,一群同性戀者在網上聯署《致彩虹行動》:「我們反 對異性戀文化霸權的婚姻制度,所以不認同彩虹行動對同志婚姻的訴求;…我們喜歡同性 戀文化中開放自由的情慾與親蜜關係。」上面亦提到一些同運領袖爭取同性婚姻的目的就 是要從裡面摧毀婚姻制度。同運很喜歡找一些「模範」同志配偶在傳媒亮相,顯示他們的 愛是同樣真摯、專一和貞潔,另一方面當然也有異性戀者是濫交的。這種策略很成功,然 而考慮一個例子:煙草商找一些經常吸煙但又健康和長壽的「人版」(模範),和一些沒 吸煙但也有肺癌的人,出來「做見證」,然後指控針對煙民的法例是歧視,這種說法有說 服力嗎? 此外,由於男同性戀者其中一個主要性交方式是肛交,而肛門可不是設計給性交的場所, 所以同性戀者很易感染多種性病、肛門癌和直腸癌等疾病。(參Dailey 2003, ch. 8) 除了身體健康問題外,同性戀者的精神困擾也比異性戀者多,看來同性性行為對身體及精 神健康造成不少負面影響,最近美國亦有調查發現同性伴侶間存在嚴重的暴力問題香港 女同盟會、香港十分一會、香港彩虹、啟同服務社及姊妹同志於2007年底發起網上問卷, 調查香港同性伴侶的家暴情況,發現30%受訪者曾遭受同性伴侶家庭暴力。此外,《同性 伴侶家庭暴力研究問卷調查》於2006年12二月至2007年2月間進行,結果顯示超過三成( 33%)的同性伴侶曾發生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16%表示曾給伴侶身體攻擊。五大最常 發生的家暴行為是持續的言語辱罵、精神虐待、行蹤經常受到監控及性侵犯。[65]事實上 ,顯示同性戀者在身體和心理健康方面都有甚大問題的資料有許多,[66]我在下面列舉一 些較新的資料。按照美國疾病控制中心(CDC)2010年3月的資料,男同性戀者患愛滋病和 梅毒的比率較一般男性分別高44 倍和46倍。[67] CDC的報告清楚地指出「零號的肛交( receptive anal sex)傳播愛滋病的風險較其他性行為高得多。」這是因為肛交的磨擦易 使被插入者的直腸有損傷,那怕是多麼少的破口,已足以讓病毒或細菌直接入血,而且直 腸蘊含大量M細胞,都是HIV病毒喜愛攻擊的目標。[68]這些問題都不是保險套可以解決的 CDC在2011年6月6日發表一個報告,綜合了2001到2009年在七個州和六大城市的校區的調 查數據,指出同性戀和雙性戀的學生比異性戀學生,進行更多不健康和有風險的行為,如 吸煙、酒精及藥物的濫用、高風險性行為、自殺和暴力等。概略而言,同性戀比異性戀學 生多63.8%,而雙性戀比異性戀學生則多76.0%。[69]面對這些資料,同運最常見的回應是 說同性戀者的問題都是因社會歧視而起,但假若這說法是對的,那在一個更接納同性戀的 文化中,同性戀者的問題就應減少。讓我們比較一下Wisconsin和麻省(Massachusetts) 的數據,前者在2006通過修憲禁止同性婚姻(支持者佔60%),而後者則在2003年通過同 性婚姻,後者的文化應對同性戀者較友善,那其中的同性戀學生所面對的問題也應較少吧 ?事實剛好相反:在麻省,有約25%的同性戀學生曾因感到不安全而逃學,但Wisconsin的 相應數字只是14%;在麻省,50.5%的同性戀學生說他們感到「悲哀或絕望」,但 Wisconsin的相應數字只是29%;在麻省,有33%的同性戀學生曾試圖自殺,但Wisconsin的 相應數字少於20%。看來社會歧視論並不能圓滿解釋同性戀學生身上出現的問題。 其他調查亦印證以上結論:荷蘭社會遠比美國寬容同性戀,但在那裡做的兩次調查得出的 結果與美國的情況大同小異,同性戀者的身體和心理健康的問題都比異性戀者嚴重。( Sandfort, de Graaf, Bijl, & Schnabel, 1999; Sandfort, de Graaf, & Bijl, 2003) 更有趣的是,一個更新研究顯示荷蘭的7,000個同性戀者中,年青的比年長的有更強自殺 傾向。(de Graaf et al., 2006) 看來社會歧視的持續下降並沒有減低自殺傾向。同運 認為社會歧視是同性戀者自殺唯一或最主要原因,但這並沒有太多證據(Hendin, 1995) 。例如一研究顯示,有嘗試自殺和沒有嘗試的青少年同性戀者,其實被歧視的經驗大致相 同。(Remafedi et al., 1991) Paul et al. (2002) 也發覺縱使社會愈來愈寬容, 同性戀者的自殺風險基本上一樣。澳洲的情況也類似:Jorm, Korten, Rodgers, Jacomb, & Christensen (2002) 研究澳洲全國性的隨機樣本,發現同性戀者和雙性戀 者的各種精神問題都比異性戀者多:焦慮、抑鬱、自殺傾向等。 這些事實有重大涵義:第一,主流的同性戀生活方式是不大健康的,社會沒有理由提倡這 種生活方式,但同性婚姻法正正是對同性戀生活方式的肯定和提倡。第二,支持同性婚姻 者假設了同性戀與異性戀有同等價值,但事實上前者比後者在健全性和穩定性方面都大為 遜色,那就是說並不應一律看待兩種生活方式。第三,同性性行為/同性婚姻至今仍有很 大爭議性,而原則上否定異性性行為/異性婚姻的人卻有如鳳毛麟角,在社會或文化認受 性方面也不能說同性戀跟異性戀是等同的。 把差別對待等同歧視是在誤解和濫用「歧視」的概念,加拿大法學家Dale Gibson:「使某種區別使某些人承受『負擔、責任和不利之處』,這也不必然構成歧視。」[70]只有 當那些差別對待是不合理的,差別對待才構成歧視。難道不讓十歲孩童拿駕駛執照,或不 許盲人作機師,也是歧視嗎?另外,只有那些產生實質影響(substantial)的歧視,才 是法律應考慮的。假若婚姻制度是一種肯定,而同性戀在重要層面上沒異性戀那麼值得肯 定,那讓異性戀者結婚但不讓同性戀者結婚,不能說是歧視。 性傾向不會滑坡? 多倫多有一個女人想跟自己心愛的狗結婚,只是政府不承認。加拿大的法官判婚姻的舊定 義違憲,就是因為沒有平等對待有不同性傾向的人,所以構成性傾向歧視。然而「性傾向 」的意思是指對某種性表達方式的特別喜好,除同性戀外,也應包括亂倫、孌童、獸交等 (假設全是自願的行為)。[71] 所以按這種思路,若不許人和動物結婚,也應算是對有 獸交性傾向者的歧視。若不許父女、父子、母女、母子結婚,和不許成人與兒童結婚,則 是對有近親戀(這是性解放人士對亂倫的新稱謂) 和孌童性傾向者的歧視?! 對於我這類反駁,吳敏倫認為是謬誤,他說:「至於拉近親、戀童、人獸來說,是邏輯上 的擴大論點謬誤或使奸。該等性行為相同之處在都是戀,但亦各有其極不同之處,稍有腦 的人都會知道應分別討論,不能只因有一點相同便一視同仁。」[72]他並不真箇明白對手 的論點,首先我要重申我不是說支持同性婚姻的人都贊成亂倫和孌童,[73]我只是不明白 為何同樣的邏輯不應用於後者。我並沒有忘記不同性行為「各有其極不同之處」,更沒有 「只因有一點相同便一視同仁。」吳敏倫的論點不正好可加於同性戀和異性戀嗎?同性戀 和異性戀的確「各有其極不同之處」,所以我們不能只因它們都有一點相同(都是「戀」 )「便一視同仁」,所以接受異性婚姻而不接受同性婚姻並非歧視。但使用基本人權論支 持同性婚姻者並不接受這種說法,他們說他們都是性傾向,都沒有傷害他人,就已顯明是 基本人權,所以我們都當接受同性婚姻。他們最少會要求,是反對者有責任證明同性戀有 甚麼特別不當之處。若接受這種思路,「稍有腦的人都會知道」若要反對近親婚、戀童婚 和人獸婚,就應證明它們有甚麼特別不當之處。但假若這些全是自願的行為,又不能訴諸 宗教理由或傳統道德,我實在不知道同運或吳敏倫能用甚麼理據證明這點,若不能,那按 他們的邏輯,實在難以否定近親婚、戀童婚和人獸婚的合法性。 吳敏倫論到異性戀與同性戀時,就把它們「一視同仁」,但一旦加進近親、戀童、人獸交 等行為時,就立即說不能「一視同仁」,這只是一種「輸打贏要」的「使奸」。事實上敏倫曾說過獸交是「很奇怪的禁制。…可以奴役…殺戮牠們 … 卻不能與牠們做愛?」( 《性禁忌》,頁28) ,而且逐一反駁反對亂倫的觀點,然後說:「亂倫並非…那麼有破 壞性,或違反人類的天性。」(《性禁忌》,頁34) 吳敏倫的性教育促進會曾刊登其會 員曾焯文的文章,大力提倡亂倫合法化:「近親戀是兩個人私底下的行爲,只要雙方成熟 自願,無損他人,又有何不可?正如『吹皺一池春水,干卿底事?』」[74]其實根據吳敏 倫積極提倡的性解放和性權,很難理解他為何會反對近親婚、戀童婚和人獸婚。但他這次 給人一個相反的印象,究竟是吳敏倫的對手擴大他的論點,還是他在掩飾自己真正的立場 ? 台灣同運分子張宏誠說得很明白:「在自由主義以及平等保障的概念下,所有婚姻形態的 可能性都應該被加以承認」(頁332);「就算是因此承認童婚或近親婚姻,亦未嘗不可 (頁339)!這再次顯示同運的革命性性哲學。香港的一個同志組織「姊妹同志」就鼓 吹「多元性愛選擇」,「不設底線」。在論到亂倫、孌童等時,一份同運的教材說:「若 果沒有人因此而受到傷害,又或是…參與的各方面都是自願…我們亦沒有權利去干涉和判 斷別人…的生活模式。」[75]即是說政府不應管制亂倫、孌童。香港的性權協會積極爭取 性小眾的性權,孌童和亂倫者不也是性小眾嗎?其實在1972年美國兩百多個同志組織的共 同綱領,便要求廢除性行為的所有年齡(和人數)的限制。在美國的同運裡,就有一個全國男人男孩戀協會」(NAMBLA),正有組織地爭取孌童合法化。對同運來說,多元性愛 好像彩虹,美不勝收,難道偏偏(雙方自願的)孌童、亂倫等就排斥在彩虹之外?他們亦 常說性好像握手和運動,那亂倫(或孌童)就好像和父母(或青少年)握手和運動一樣, 有何不可? 支持同運的性解放學者大多有這類觀點,如甯應斌(筆名卡維波)否定變態與常態的分野 ,認為所有「性少數」都應平反,他們包括:「同性戀、雙性戀、第三者、濫交者、賣淫 者或其他性工作者、豪放女、群交者、易裝戀、變性戀、家人戀、跨代戀、物戀、動物戀 、排泄戀、屍戀、SM、綑綁戀、窺視或觀淫戀、露陰或展示戀、追求情慾滿足的老人和青 少年、愛滋病患、私生子……等等。(口交者、肛交者、祼體模特兒、受性侵害者、殘障 戀、婚前性行為、不倫的性幻想等,在保守的性文化中可能是性少數)」。[76] 甯應斌 的「家人戀」就是亂倫,「跨代戀」是戀童,「動物戀」是獸交,而「屍戀」則是姦屍。 我重申,我不是說支持同性戀者也必然支持亂倫,我說的是:「最常用來合理化同性戀的 論據也可用來合理化亂倫,接受前者而不接受後者是不一致的。」我也不是在預測,合法 化同性婚姻的國家必然會合法化亂倫,畢竟具體社會和政治的發展受很多因素影響,並不 一定要符合邏輯。我說的是一個原則的問題:若棄守一夫一妻的婚姻,究竟甚麼原則可以 讓我們一方面接納同性婚姻,但又不會「導致三人婚姻、多元婚姻、近親婚、人獸婚等原 則上也可被接納」的結論呢?我暫時還未看到同性婚姻的支持者有滿意的答案。[77]再者 ,雖然以上的論點有別於社會預測,但與一些社會發展也是吻合的。2006年6月,在荷蘭 有一群孌童癖人士組成「慈愛、自由及多元化黨」,提倡可以與12歲的兒童性交,可以合 法擁有兒童色情照片,和爭取人獸交合法化。如此激進的黨首先出現於第一個通過同性婚 姻的國家,純粹是偶然嗎?(還有上面提到的三人家庭。) 相對主義(relativism)/反本質論(anti-essentialism) 有些人認為反對同性婚姻的論點,都建基於一些性行為的道德標準,和婚姻是有某種本質 的看法。然而在後現代社會裡我們都知道,所有道德標準都是相對的,事物也沒有固定本 質,所以反對同性婚姻的論點必然失敗。如樹仁大學法律與商業學系教授趙文宗就說:「 筆者希望借後現代敘述中有關 “論述─權力” 的討論,來解構顛覆 “一妻一夫=唯一配 偶模式” 神話霸權。正如福柯(Michel Foucault) 所言,真理乃某一獨特論述的產品 ,同理,” 一妻一夫” 也只是特定時空文化脈絡的創作。」(頁217) 然而可反問趙文宗:「你那段說話是否真理?若是,那又是否只是你『獨特論述的產品』 而已?」福柯的泛權力論是自打嘴巴的。任何制度和信念都可找到「特定時空文化脈絡」 ,但這不代表那些制度或信念就是不對的,不然就犯了起源謬誤(genetic fallacy)。 再者,以上說法同時會摧毀支持同運的論點,假若不公義、違反人權和不人道,全都是相 對的,這些概念也沒有本質,那我們為何要接受這些標準?若不能,那禁止同性婚姻也不 能說是不公義、違反人權和不人道了。「同性婚姻是人權」也淪為另一種權力建權的論述 。 另外,支持同性婚姻者喜歡指出歷史上婚姻的形式千變萬化,在香港一夫一妻制也只有很 短的歷史,所以婚姻並沒有本質,他們質問:反對同性婚姻者何必執著一夫一妻呢?我想 可以這樣回應:「第一,歷史上婚姻如何變化,也總是在異性之間發生,同性婚姻的歷史 非常短,只有十多年。第二,按這邏輯,『人權』的概念在歷史中也是千變萬化,在早期 和很多文化,根本聞所未聞,絕對是近代的發明,就算現在不同人和文化仍對人權有截然 不同的理解,那人權也不也是相對,沒有本質的嗎?你們這樣努力爭取同性戀者的『人權 』,是否也太過執著呢?」說到底,相對主義是難以在個人生活和社會制度中實踐的。若 勉強實踐,只會帶來災難,所以批評一夫一妻者往往只是選擇性地援引相對主義,這並非 誠實和一致的做法。 同性婚姻有助鞏固婚姻制度? 有些人反對同性婚姻,認為它會破壞家庭制度,然而有些同運支持者偏要把這說法顛倒過 來,認為同性婚姻不單不會破壞家庭制度,反而有助穩定家庭。為甚麼呢?因為當我們把 同性戀關係納入家庭制度時,也是表示把同性戀行為臣服於一夫一妻制的價值觀──忠貞 和性節制,這樣不是對家庭制度的肯定嗎?大多數支持同性婚姻的論據都訴諸自由主義理 念,但以上論證則主要是用來打動重視家庭價值的保守主義者,所以被稱為支持同性婚姻 的保守主義論證(conservative argument for gay marriage)。在美國,蘇利曼( Andrew Sullivan) 是提倡此論證最有名的人,而香港支持者則有陳健民和徐承恩。[78] 蘇利曼是一個很有趣的人,他是天主教徒,政治觀傾向保守,但倫理觀卻是極度自由,也 是同運先鋒。他有牛津大學的學士和哈佛大學的博士學位,由1991到1996任New Republic 編輯,也慢慢成為知名的政評家。他在Virtually Normal (1995)一書中為支持同性婚 姻提出保守主義論證,儼然他是支持一夫一妻的忠貞,然而在書中他已為另一種思路留下 伏線,他寫道,同性婚姻一旦合法化,異性戀者將須「明白兩個男人之間較一個男人和一 個女人之間更需要有婚外情。」他指出:「真相是,同性戀者並不是全然正常的,硬要把 他們多姿多彩和錯綜複雜的生活方式扭轉過來,套入單一、道德主義的模式,就是罔顧他 們的另類生活方式的本質和歡愉。」[79][80] 事實上蘇利曼個人並不接受忠誠那一套,他在九十年代後期已被證實患上愛滋病,他在 1998年出版了另一本書:Love Undetectable: Notes on Friendship, Sex & Survival, 他說:「我感染了這疾病,我完全知道它是如何傳播,也對它可怕的破壞力沒有絲毫幻覺 。我曾親眼目睹一個男人如何死於愛滋…然而我仍然冒著獲得愛滋病的危險」,進行某些 性行為。在2001年,人們就發現蘇利曼在網上公開徵求伙伴,進行沒有保護的同性性行為 。當一個朋友問蘇利曼是如何得到愛滋病時,他說他說不上是誰把病毒傳染給他的。他的 朋友問:「老天爺!你究竟和多少人睡過?」他答道:「太多了,天曉得。太多了,以致 不能把意義和尊嚴給每一個人;太多了,以致不能說每一次都有愛;太多了,以致很多時 性只不過是從那種摧毀性的恐懼和孤單中釋放的短暫但有力的手段。」(引自Mohler, pp. 120-121) 總結而言,蘇利曼曾經在公眾領域提倡責任、穩定和節制等價值,但他真實的人生卻是在 濫交的同性戀社群中度過。蘇利曼的雙面人生涯提醒我們要小心評價同性婚姻的保守主義 論證,究竟同運是否真的推崇忠貞呢?會否在崇高價值背後其實只是策略的考慮?我們有 理由相信同性婚姻不會穩定同性戀者的生活方式,反而是同性戀者的生活方式會動搖婚姻 固有的忠誠理念。Jonathan Katz在耶魯大學主持同志學研究,2004年他說:「把同性婚 姻包含[在婚姻制度內]會否把忠誠(monogamy)的概念去中心化,和促進『婚姻不需要是 人們之間排他性的性關係』的前景呢?我想這是可能的。」(引自Blankenhorn 2007, p. 149)同運分子William Eskridge認為同性婚姻可順服男性的性冒險傾向,然而婚姻的 穩定作用其實源自兩性之間的結合,真的可應用到同性關係上嗎?例如能順服男性的性冒 險傾向的,並非一個抽象、抽空性別內容的所謂婚姻,而是女性對男性的影響。假若是兩 個男子的「結合」,會否只導致雙方的性冒險傾向互相衝突,甚或互相激發?( Blankenhorn 2007, pp. 145-6) 社會學家Gretchen Stiers在1998年作了一個研究("From this Day Forward"),發現肯互相委身的同性伴侶中只有極少數相信婚姻會鞏固他們的關係,而那些蔑視傳統婚姻的 人當中卻有近一半打算結婚!他們為的是那些福利,而且不少也是為了顛覆婚姻制度。 Stiers的研究已把焦點放在最肯互相委身的同性伴侶上,但也有近20%並不忠誠,只有10% 認為忠誠是重要的。此外,University of Vermont的心理學家Esther Rothblum和 Sondra Solomon 接觸了在2000年6月1日到2001年6月30日期間在Vermont進入公民結合的 2,300對同性伴侶,超過三百對作出回應。他們發現在已婚的異性戀男士中,有79%認定婚 姻是需要忠誠的, 在進入了公民結合的同性伴侶中,這比例跌至50%,而在那些沒有進入 公民結合的同性伴侶中,這比例更跌至34%。[81] 我們也可檢視一些接納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侶的國家,看看同性婚姻會否帶來家庭制度的鞏 固。Stanley Kurtz就曾探討荷蘭的經驗,他研究由1970年到2003年非婚生子女的比例的 演變,在1970年這比例非常低,只是約2%,但到2003年這比例已高達31%,從整體的圖表 可見,雖然這比例大體上都是不斷上昇,但早期的升勢較溫和,但到了九十年代中期,升 勢卻急促了很多,這正正對應同運的發展和一些親同的法例(1997年的註冊伙伴和2001年 的同性婚姻)。[82]此外,他亦有研究北歐的經驗,並得出相似的結論。[83] Blankenhorn 搜集了不少國際調查的資料,他按照不同國家對同性婚姻的接納程度把她們 分為幾個組別,然後再檢視她們的婚姻制度有多穩固或脆弱,結果顯示愈接納同性婚姻的 國家,她們的婚姻制度也顯得愈脆弱,兩者是有相關的。(Blankenhorn 2007, pp. 229ff) 我也不用說這證明了同性婚姻單方面導致家庭的瓦解,但兩者的相關很可能顯示 一種雙向互動的關係。一方面婚姻制度的衰落使同性婚姻更容易被社會接受,另一方面同 性婚姻的制度化(和背後意識形態的散播)又削弱了婚姻的公共意義,這又使婚姻進一步 衰落。這樣看來,同性婚姻不單不會鞏固婚姻從而使結婚的同性戀者得益,更有可能會使 所有人能從婚姻得到的益處減少。(Blankenhorn 2007, p. 146) 無論如何,並沒有證據證明同性婚姻會鞏固家庭及婚姻制度,支持同性婚姻的保守主義論 證是有欠說服力的。 [47] 澳門賭王何鴻燊就是一個眾所周知的例子。 [48] 廖湘琨,《思想的力量──上帝是否存在》,香港:明報出版社,2010,頁70。要 注意,廖湘琨這裡著眼的是「親密關係」,他後面又提到「婚姻是愛情」的理解(頁72) ,這種理解和以人權理解婚姻的問題其實大同小異:多個人也可有親密關係,甚至不牽涉 性關係的朋友或近親(同性或異性)也可以建立「親密關係」或有「愛情」,我們又可追 問為何只把婚姻局限於牽涉性關係的二人親密關係呢?這不單是假設性問題,參下面關於 雙性戀與多元婚姻的討論。 [49] 何禮傑,〈同性婚姻不會令道德沉淪〉,《蘋果日報》,2003年12月12日。 [50] Stanley Kurtz, “Here Come the Brides: Plural Marriage is Waiting in the Wings,” Weekly Standard, Volume 11, Issue 15, December 26, 2005. [51] 如Tommy仔承認自己是「雙性愛者」,然後問道:「為何我的多元傾向使那些自稱是 同性愛的人這般不安?…有些更直截了當地說雙性愛者背叛同志、不肯放棄異性愛特權云 云。…我已經不只一次遇到反對聲音,說甚麼雙性愛複雜了同志運動方向;我們要先爭取 同性權利,然後再爭取其他權益;大眾很難同一時間接受這麼複雜的平權內容;加入雙性 愛讓人有很濫交的感覺。」(Tommy仔,〈在同志圈裡的出櫃雙性愛生活〉,載金佩瑋編 ,麥海珊等著,《雙性情慾》,香港:香港婦女基督徒協會,2000,頁114-115。) [52]「一時一刻當下與男或與女一起,與多少人一起,並不是雙性情慾本身的問題,而是 在乎個人本身對關係的態度…有很多實踐一對一關係的人是有雙性情慾…這又並不是等於 實踐非一對一關係的人就是次等的、不好的,而必要跟從異性變婚姻一對一的模式才是『 正確的』。」(金佩瑋編,麥海珊等著,《雙性情慾》,香港:香港婦女基督徒協會, 2000,頁11。) [53] 另一個由同性婚姻到三人婚姻的途徑是這樣的:假設兩個女同性戀者接受了某人捐 精而生下孩子,那捐精者很容易加進來成為三人「家庭」,三個人同時有家長的權利。參 2000年 Minnesota的案例La Chapelle v. Mitten。 [54] Kurtz, “Here Come the Brides: Plural Marriage is Waiting in the Wings.” [55] Elizabeth F. Emens, "Monogamy's Law: Compulsory Monogamy and Polyamorous Existence," New York University Review of Law & Social Change 2004. [56] Crystal Paul-Laughinghouse, “Leader of ACLU talks on agenda,” Yale Daily News, Jan 19, 2005. [57] Stanley Kurtz, "Beyond Gay Marriage: The Road to Polyamory," The Weekly Standard, Volume 8, Issue 45, August 4 , 2003. [58] Out!, December/January 1994. [59] 摘錄自Kurtz, "Beyond Gay Marriage: The Road to Polyamory" [60] 類此的例子發生於荷蘭,不少本來徹底反對婚姻理念的人到最後關頭還是轉為支持 同性婚姻,如VVD黨的Otto Vos,這也是基於策略性原因。 [61] Kurtz, "Beyond Gay Marriage: The Road to Polyamory" Blankenhorn (2007, chapter 6)也舉出大量例子,都是一些非常討厭婚姻制度的人,但他們又是同性婚姻的 擁護者,因為他們認為同性婚姻的變革就是取消婚姻的第一步。事實上,往日用來攻擊婚 姻的論據,今天都用來支持同性婚姻。這些人包括Dorian Solot & Marshall Miller(創 立了Alternatives to Marriage網站);Judith Stacey (New York University的社會 學教授,她創立了Council on Contemporary Families)──她贊成兩個沒有愛情和性關 係的人也可結婚,和小組婚姻。又如Ellen Willis (New York University的教授),她 問:「假若同性婚姻是可以接納的,為何群婚不可以?」(引自Blankenhorn 2007, p. 137)David Chambers是University of Michigan的法律教授,他說:「當我們不再把婚 姻理解為一男一女的結合,那國家就可能對另類結合更開放,如三人或以上的單元,… 與及兩個同性的單元(但他們之間只有友誼)。」(引自Blankenhorn 2007, p. 138) [62] “Marriage is the state recognition and approval of a couple’s choice to live with each other, to remain committed to one another and to form a household based on their own feelings about one another and to join in an economic partnership and support one another and any dependents.” [63] 〈伴侶權益立法 力邀律師連署〉,《台灣立報》,2011年8月22日。 [64] Blankenhorn承認有少數例外,如西南印度central Kerala的Nayars(1400-1800) ,Nuer (1930-1950),位於現在東南蘇丹和西埃塞俄比亞;在非洲和Melanesia有時成 年男人會和男孩有短暫但正式的關係等。Blankenhorn指出這種制度上的偏離往往是源自 一些特殊的社會狀況,而偏離的程度也經常被誇大了。 (Blankenhorn 2007, pp. 114-110) [65] 小曹(曹文傑),《《家庭暴力條例》的謊言與真相》, http://sites.google.com/site/dov4hk/。當時香港同運團體公開承認這些問題,主要 目的是爭取把「同性同居伴侶」納入《家庭暴力條例》的保障範圍。 [66] 如葛琳卡,〈同性戀者的健康危機〉,載於關啟文等編,《平權?霸權?審視同性 戀議題》,香港:天地圖書有限公司,2005,頁61-101。Thomas E. Schmidt,《當代基 督徒與同性戀議題》,台北:校園書房,2001,頁172-198。另參潘國森(2000,2001) 。 [67] “CDC Analysis Provides New Look at Disproportionate Impact of HIV and Syphilis Among U.S. Gay and Bisexual Men,” US 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 Prevention- Pres Release (March 10, 2010), www.cdc.gov/nchhstp/Newsroom/msmpressrelease.html [68] John J. Medina, Uncovering the Mystery of Aids (Nashville: Thomas Nelson, 1993), p. 52. [69] CDC, “Sexual Identity, Sex of Sexual Contacts, and Health Risk Behaviors Among Students in Grades 9–12 in Selected Sites—Youth Risk Behavior Surveillance, United States, 2001–2009,” Morbidity and Mortality Weekly Report Vol. 60. [70] Dale Gibson, The Law of the Charter: Equality Rights(Toronto, Ontario: Carswell, 1990), p. 111. [71] 「香港政府忽略了性傾向的學術定義,而抽象地把性傾向限於異性戀﹑同性戀﹑雙 性戀三種。其實,性傾向包羅萬有。據性學家吳敏倫醫生指出,性傾向可就其性對象大約 分爲四十種之多,其中包括各類物戀﹑人獸戀﹑父母兄弟姐妹戀﹑孌童癖﹑嗜耆癖等等。 」(曾焯文,《香港「性」經》,香港:明窗出版社,1998,頁63。) [72] 吳敏倫,〈反對同性婚姻理據謬誤〉,《明報》,2003年8月30日。 [73] 那些指控我在描黑同運的人有極大誤解,可惜的是不少人不認真看我在說甚麼,只 是基於道聽途說,就把各種罪名加諸我身。 [74] 曾焯文,《香港「性」經》,香港:明窗出版社,1998,頁68。 [75] 《尊重不同性傾向人士教材套》,由香港婦女基督徒協會和基恩之家製作,民政事 務處贊助,1999,頁17。 [76] 卡維波,〈一場性革命正在發生〉,載何春蕤主編,《呼喚台灣新女性──《豪爽 女人》誰不爽?》,台北:元尊文化,1997,頁354。何春蕤也說過類似說話。 [77] 參Hadley Arkes, “Questions of Principle, Not Predictions: A Reply to Macedo,” Georgetown Law Journal, December 1995. [78] 徐承恩、陳健民,〈涂爾幹看道德大論戰〉,《明報》,2009年2月9日。他們說: 「明光社等組織認為只要為同性婚姻開了路,最終會帶來性倫理的崩壞,令社會變得人慾 橫流。問題是當同性戀者沒有婚姻保障,不能發展穩定的感情生活時,往往亦是這類團體 指摘同性戀者濫交、放縱情慾。… 如果同運的目的真的是要拆毀道德體系,他們便應推 動取消婚姻制度。現在爭取同性婚姻,代表同性戀者同樣肯定了委身、忠誠的價值。… 其結果卻不是把同性戀者從舊有的道德價值中解放出來,相反是把新的(婚姻)規範加諸 在同性戀者身上。這些規範將制約婚姻中的同性戀者放縱情慾,而非明光社等組織所言的 人慾橫流。」 [79] Virtually Normal, 202-203. [80] 事實上不少同運分子把忠誠(monogamy) 與「排他性的性關係」兩個概念區分,意 思是說雙方可在感情上忠於對方,但同時大家又可「各自覓食」。這又是在消解婚姻的公 共意義和規範性了! [81] Kurtz, "Beyond Gay Marriage: The Road to Polyamory" [82] Stanley Kurtz, “Going Dutch? Lessons of the Same-Sex Marriage Debate in the Netherlands,” The Weekly Standard, Volume 9, Issue 36, May 31, 2004. [83] Stanley Kurtz, “The End of Marriage in Scandinavia: The "Conservative Case" for Same-Sex Marriage Collapses,” The Weekly Standard, Volume 9, Issue 20, February 2, 2004. --       耶穌又向他們說:「真好啊!你們為拘守你們的傳授,竟廢 除了天主的誡命。」 (Mark 7: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78.68.212
evilcherry:明光護法最愛的就是似是而非。 11/09 02:52
邪惡櫻桃大大~ 我們都很期待看到你反駁他似是而非的論述喔~~ 讓我等眾魯觀摩學習一下~~ ※ 編輯: HellyStrike 來自: 112.78.68.212 (11/09 03:14) ※ 編輯: HellyStrike 來自: 116.89.132.64 (11/09 14:50) HellyStrike:轉錄至看板 Catholic 11/09 1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