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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2日 同性婚姻是人權嗎?(6/6) 關啟文,同性婚姻 http://kwankaiman.blogspot.hk/2012/11/blog-post_22.html F) 一夫一妻與公共利益 婚姻是一種體制 婚姻同時是個人關條和體制,一個體制包含一些規則(如非正式的限制、法律、規範、習 俗、行為守則)和結構,主是是為了去滿足社會的一些需要。這些規則賦予人類的互動某 些結構,有時也帶強制性。它包含共同的意義,例如婚姻對社會大眾表達性忠誠的重要性 ,遵從者受獎勵,違反者受懲罰,公共意義就由此建立。這意義是公共的,雖然不是每個 人都要進入婚姻裡面,但大家都明白(包括雙方配偶),一旦他們進人婚姻,這是大家對 彼此的合理期望,也是社會大體上的期望。沒有一個地方的婚姻制度是把通姦和濫交視作 正常的。 Blankenhorn相信「透過減輕選擇的擔子和容許我們把某些事物視為當然,體制是導向更 高層次和更複雜的人類創造、思考和合作形式的必經之路。最後,體制把行為引導到有利 社會的方向,它們以兩種方式提供權威:一,體制給我們提供的意義和願望,是我們感到 是自然和可欲的;二,體制給我們壓力,甚或強制我們。」(Blankenhorn 2007, p. 168 ) 文明社會很大程度倚賴體制的功能,「假若沒有可行的體制,所有人類社會交往的形 式都會變得沒粗糙和原始,而且最終是任意和危險的,使我們回到自然的狀態。」( Blankenhorn 2007, p. 213) 婚姻的體制賦予我們身分(如家長),告知我們應如何共處(如界定父母子女的權利與責 任)。「假若婚姻只是私人關係,它就沒有存在的必要。去建制化的邏輯清楚指向的不是 轉化甚或重新定義,而是[婚姻的]消失。」(Blankenhorn 2007, p. 98)但婚姻的消失 必然是壞事嗎? 多元家庭論? 不少學者支持前衛的多元家庭主義,他們以個人權利為基礎,不單反對父權制度 (patriarchy),更認為要提倡多元的家庭模式,若單方面抬高某種形式的家庭(如一夫一 妻制)為正常,那就會對其他形式的家庭(如單親家庭)構成歧視,抹殺那些家庭成員( 如單身母親)的平等權利。這種思想的主要支持者有自由派教會、政客和學者,與及女性 主義者。他們慶賀女性能進入工作經濟體系,因為這樣她們取得經濟獨立,才不致仰人鼻 息,受人欺凌(如父權的丈夫和社會)。要達到女性自主的目的,他們不惜家庭破裂的代 價,認為離婚、遲婚、單親家庭、有後父母的家庭等趨勢是現代化進程不可避免的副產品 。他們高度評價這種發展,認為可讓社會做多點實驗,開拓多元的家庭制度,這樣社會更 自由和多元。認定只有一種家庭模式是典範,不單狹窄,更可能導致壓制。 由六十到八十年代,這種家庭平等論在西方相當流行,他們認定所有家庭形式都不相伯仲 ,無論對男性、女性和孩子都一樣好,只要社會接受、不作出歧視就沒有問題。假若單親 家庭比較貧窮,解決方案不是回歸「家庭價值」,而是確保政府提供福利和支持。假若出 現兒女乏人照顧的問題嗎?只要提倡不論在婚姻之內與否,成年人都應負責任地養育兒女 就可。家庭存不存在都不打緊,一些英國社會科學家甚至預測婚姻在三十年內就會消失。 在七八十年代,一些美國社會學家(如Jessie Bernard)認為婚姻的解體和離婚普及化不 是問題,因為這樣有更大創新性和自由(特別對女性而言),但近期的社會科學數據已質 疑這種樂觀主義,例如Linda Waite和Maggie Gallagher的研究,指出正式婚姻有助結合 的穩定性,並且對健康和經濟都有利。八十年代後期,就算一些女性主義學者的研究都指 出離婚大多削弱女性的經濟能力(Weitzman; Mason) ,而Sara McLanahan和Gary Sandefur則指出在美國,不與親生父母同住的孩子有兩三倍高的機會遇到學習、就業和組 織家庭的困難。最重要現象就是父親與孩子的距離愈來愈遠,孩子因而失去財政支柱和父 方的社會資本,他們也缺乏良心塑造的典範,容易對世界和父母失信心。(Blankenhorn) 在數據不斷累積之下,很多社會科學家開始對家庭的破裂持更現實的看法,但可惜不少自 由派還是依然故我。他們的動機可能是良好的,但推論依然錯誤:自由主義把為弱勢群體 爭取人權,與家庭模式多元化的課題等同起來, 「它相信正如所有種族和人都是平等, 所有家庭形式也是平等的,它難以把握這個類比的錯誤。正如對所有個體的平等尊重並不 意味每一個人的行動都有平等的道德價值,尊重所有家庭的原則也並不意味著它們都能同 樣完成它們的各樣任務。」(Browning, 135)[84] 然而他們不覺察這只是把女性和孩子的 貧困和壓力延續下去。 由於近代社會科學的發展,和西方社會近半個世紀的社會實驗提供了大量經驗數據,在二 十一世紀我們已擁有不少對家庭結構轉變的影響所作的實證研究,我難以在本文一一引述 。然而已有不少當代學者(包括很多社會科學家)把這些研究的成果總結,並指出有不少 理性和社會科學的論據是支持一夫一妻的。例如在《婚姻與公眾利益:十大原則》(香港 :維護家庭基金,2010)裡,[85]不少學者聯署支持下面的結論: 1. 婚姻是夫妻兩人一生之久的個人結合。 2. 婚姻為人類帶來深遠的好處,能提升我們的社群和性的本質,使之更臻完備。 3. 一般而言,男性和女性都會從婚姻得到好處。 4. 婚姻保障並促進兒童的福祉。 5. 婚姻能維繫公民社會,並促進公眾利益。 6. 婚姻是產生財富的制度,能增加個人與社會的資產。 7. 當婚姻制度被削弱時,不平等的狀況會增加,因為在一個缺乏擔當的父母的家庭中成 長的兒童,都要面對許多不利因素。 8. 健全的婚姻文化能保障政治自由並限制政府的權力。 9. 有關婚姻的法例舉足輕重。 10.「公民婚姻」和「宗教婚姻」不能完全分開或截然分割。 另一本類似的書是《婚姻的社會價值──從社會科學得出的26項結論》(香港:家庭發展 網絡,2011),[86]也支持類似的立場: 家庭 1. 婚姻提高良好親子關係的可能。 2. 同居在功能上不等同於婚姻。 3. 在不完整的婚姻下長大的孩童,日後離婚或未婚懷孕機會較高。 4. 婚姻實質上是普世的人類制度。 5. 婚姻,及對婚姻的承諾,培養成年人之間及父母子女之間的高質素關係。 6. 婚姻對成年人和孩童,有社會和生物學上的重要影響。 經濟 7. 離婚和未婚生育,增加孩童及母親貧困的可能。 8. 已婚夫婦比起單身人士或同居夫婦,似乎平均而言能建立更多財富。 9. 婚姻有助處於弱勢的婦女及孩童減低貧窮及物質困難。 10. 少數社群從婚姻裡得到經濟上的好處。 11. 已婚男士,比相同學歷及履歷的單身男士,賺取更多金錢。 12. 父母離婚(或不肯結婚),似乎增加孩童學習失敗的風險。 13. 父母離婚,降低孩童大學畢業及從事高社會地位職業的可能。 身體健康及長命 14. 與已婚親生父母生活的孩童,比其他家庭情況長大的,身體平均較為健康。 15. 父母的婚姻關係,大幅度降低嬰兒夭折的風險。 16. 婚姻減低酗酒和濫藥的比率,對成年人及青少年都如此。 17. 已婚人士,特別是已婚男性,比同輩未婚人士,有較長壽命的可能。 18. 婚姻使到男士和女士較為健康,及降低受傷、疾病及殘疾的比率。 19. 婚姻似乎可使少數社群和窮人的身體較為健康。 精神健康及情緒健康 20. 若父母離異,孩童有較高心理憂慮及精神疾病的比率。 21. 離婚似乎大大增加自殺的風險。 22. 已婚母親,比單親及未婚的,有抑鬱症之比率較低。 23. 在單親家庭長大的男孩,較易犯罪及有刑事行為。 24. 婚姻似乎降低成年人成為罪犯或受害者的風險。 25. 已婚婦女,似乎比同居或約會中的女士,有較低經歷家庭暴力的風險。 26. 若孩童不與親生父母同住,有較大被侵犯的風險。 總結而言,前衛的多元家庭論有其優點:它重視個人(特別是女性)的權利,刻意提防把 不公平和壓逼建制化,而且督促政府不可逃避照顧單身母親等弱勢社群的責任。然而亦有 不足之處,首先,它提出的方案未必足夠解決家庭破裂帶來傷害的問題,在有高離婚率的 社會裡,女人和孩子的身心健全往往受到威嚇,女性愈趨貧窮化,這些都是有很多研究支 持的結論,縱使有例外,但大體上仍是對的。再者,它忽略了文化和價值上的破壞性和殺 傷力。家庭破裂的痛苦很多時對當事人產生長期的身心困擾,大多數都不是致命的,但那 種痛苦卻是非常真實的。他們基於意識形態想否定家庭結構的重要性,但卻與很多研究衝 突,恐怕只是另一個神話。 雖不能一刀切說單親家庭就等同不幸福,但確實有不少的研究數據和例證顯示,單親家庭 的確更易受傷和面對更大的障礙,雖然這只是概然而不是必然的關係,但不能因此就掉以 輕心甚或鼓勵單親家庭的出現,很多研究指出(如上面提到的Judith S. Wallerstein, Paul R. Amato, Alan Booth, Sara McLanahan, Gary Sandeur等),離婚的壞影響是嚴 重和持久的。Michael E. Lamb是劍橋大學社會科學院的心理學教授(Professor of Psychology in the Social Sciences, Cambridge University),他這樣總結近年的社 會科學研究:「雖然三十年來,對於相關研究結果的詮釋存在相當大的分歧,但有一個基 本的共識是,在父母親關係健全的家庭中長大的小孩,比在單親家庭中長大的小孩,心理 上與發展上會比較健全」。他接著說:「豐富的文獻顯示…在無父的家庭中長大的小孩, 相較於在雙親家庭中長大的同儕,是比較不利的。尤其,這些文獻也被複製在心理與之適 應研究、在學校的行為與成就研究、教育成就研究、就業情況研究、收入研究、反社會與 犯罪行為研究、建立並維持親蜜關係的能力研究上」。[87] 這樣說不是為了去歧視單親家庭,正如我們不會把提出吸煙風險的醫學證據等同歧視吸煙 者。我們指出單親家庭面對的挑戰,主要是指出在沒有必要的情況下,我們不應該輕率製 造或鼓吹單親家庭(例如動輒以離婚去處理家庭困難,但我們當然認為婦女和孩子的安全 亦非常重要),因為我們應盡量避免和減少孩子受到不必要的傷害和威嚇。當然,一旦出 現了不理想的情況,我們要為單親父母親提供援助,社會也應對他們提供最大的支持。我 們沒有必要泯滅單親家庭與雙親家庭的分別,難道我們會把這邏輯應用到飛機師上面,說 有沒有副機師都無關痛癢?(參Blankenhorn 2007, p. 223) 批評者把我們標籤為「道德主義者」,但性道德和家庭的衰落不單是道德問題,更牽涉社 會代價。如對家庭問題素有研究的美國社會學家帕伯農(David Popenoe)(他是 Rutgers University的社會學教授)這樣說:「家庭衰落的負面後果是真實而深遠的,差 不多每個人都同意,是孩子們承受最大的負面後果。…實質的證據(就算並非絕對)顯示 ,最少有部分是因著家庭的衰落,過往二十五年孩子的生活質素惡化了。」[88] 為何讓不育的異性戀者結婚? 有人會指出異性夫妻亦有不育的情況,那按我的說法,是否不應讓他們結婚呢?廖湘琨問 :「如果婚姻是一種『生育決定論』,… 為何異性戀者的不孕,卻沒有人反對呢?政府 為何不拒絕老年異性戀者結婚呢?」[89]這些都是好問題,但不是沒有答案的。如上面指 出,雖然有些異性戀夫婦是不育的,但他們的性行為類型與其他異性戀者無異,因為他們 身體的結構的基本設計與其他異性戀者也一樣,只是在某些關節出了差錯,以致原來設計 的目標不能達成。不育的異性戀夫婦之間的性行為仍然是與同性戀者的性行為截然不同的 ,這就例如一個壞了的電視機仍然從它的設計看出它是一個電視機。(See George) 婚姻 法保障的是一體的結合,這種性關係原則上是與生育掛勾的,但這是從大體的結構和設計 著眼,而不是指個別的性行為,因為就算是男與女的交合也不是每次都導致生育。按這理 解,不育的異性夫婦的關係仍然可受法律保障。然而同性性交卻是在原則上已不能生育, 所以不應納入保障範圍。 批評者似乎想透過一些不育的父母的例子,去論證婚姻和生育沒有內在關係。然而按這種 思路,也可論證買車與駕駛沒有內在關係:你買了車後,社會沒有法例強逼你要駕駛那車 ,你若從不開動那車,政府也不會弔銷你的駕駛執照,或把你的車沒收。而且的確有些人 買古董車,只為收藏,從不開動,這也是合法的。說到底,買車的動機相當多元化:快感 、美感、經濟收益、社會地位等都有可能,但難道這就表示駕駛不是買車的主要目的嗎? (參Blankenhorn 2007, pp. 153-4)Blankenhorn也指出:「婚姻的主要目的是確保若有 孩子誕生,他會有兩位負責任的家長──一位母親和一位父親,他們彼此獻身,也獻身給 孩子。要達成這目的,社會從來也不需要(也永遠不可能)去要求每對結了婚的配偶都生 孩子!」(Blankenhorn 2007, p. 153) 事實上若要把不育的夫婦從保障範圍中剔除,這種婚姻制度的可行性也甚低。不育與否有 時難以絕對確定,也可能有被醫治的可能性,若在結婚前一律進行嚴格審查,不單勞民傷 財,更是讓政府有機會高度介入市民的私隱,這在政治上也不可取。而且很多配偶對要不 要生孩子,希望甚麼時候生孩子,可能在婚前還未決定,婚後也可能會改變,這裡有很多 因素影響,所以不能以他們的婚前的生育意願作為婚姻的先決條件。其實很多法例的制訂 都有實際限制,但我們仍然會實施整體來說有最好效果的法例,例如為何十八歲以上才可 投票呢?十八歲以上的有白癡和不負責任的選民,十八歲以下的也有合格的選民。為何不 是十七或十九呢?這些問題都沒有絕對的答案,但可這樣思考:有制度比完全混亂好,而 太複雜的制度又不能運作,以十八歲為分界線已是最好的選擇,所以實施這制度是合理的 。同理,不育的夫妻始終是少數,絕大多數的異性夫婦還是會生兒育女,對社會作出貢獻 。要堅持只讓那些願意和實際上會生育的男女結婚,就等於堅持只讓那些有足夠理智和責 任感的年青人投票(又要一律審查?),都是難以操作的。很明顯,讓所有異性男女都可 以結婚,既可讓婚姻制度能達成公共利益,又是簡易可行的制度。 收養和人工受孕又如何? 廖湘琨又問:「保守人士堅持,最好的父母是生物血緣上的雙親。如果那是真的話,為何 不立法禁止收養或人工受孕呢?」[90]這裡恐怕有不少誤解,假如孩子血緣上的雙親健在 而且有能力照顧他們,我們當然不贊成讓那些孩子被別人收養,收養制度的目是讓那些孤 兒或被遺棄的子女獲得最好的照顧,若然親生父母不在或不能勝任(如被長期監禁、嚴重 傷殘等),那退如求其次,我們為孩子找一些合適的異性戀夫妻養育他們(這在各方面最 接近由親生父母養育),不已經是最好的安排嗎? 所以,收養的制度並無否定自然家長的重要性,一對配偶雖然與孩子沒有血緣關係,但他 們承諾把孩子當作親生孩子看待,而社會也基本上這樣看待。收養最終是一個衍生和補償 性的體制,這制度其實已假定了自然家長的重要性,所以才要在缺陷的情況下作出補償。 若收養本身是美事,難道我們會無緣無故要求孩子離開親生父母,去被別人收養嗎?例如 立法強制不同家庭把親生孩子互相調換?!我從未聽過這樣荒誕的建議。總結而言,接受 收養,與贊成一些人去故意製造一些不會被親生父母照顧的孩子是兩碼子事,更遑論要求 社會鼓勵和制度化這種行為。然而把同性婚姻的制度化正是後者的選擇! 至於人工受孕,我們也反對把這措施變成一種市民可隨意使用的科技,因為一定要考慮孩 子的權利和福利,但若是使用親生父母的精子和卵子,那也沒有違反「保守人士」的原則 。 G) 結語 若本文的主要論據成立,那我們並不用接受「同性婚姻是人權」的說法,而且婚姻制度的 決定,根本不應訴諸人權,而是要考慮社會公益。若賦予家庭伴侶(domestic partner) 與合法夫婦同等的法律地位,就架空了婚姻這麼重要的社會制度,長遠來說必會影響青少 年對婚姻的態度。我們應支持婚姻制度,因為婚姻制度一旦改變,整體社會的改變也難以 避免。婚姻是兩人公開地表示對彼此及未來的子女的委身,並不是「兩個人住在一起」那 麼簡單。當然,同性婚姻的挑戰更是嚴峻。表面看來,同性婚姻制度化只是多了些自由, 沒有甚麼大不了,然而只要清楚爭取同性婚姻後面的意識形態,就不難覺察,這樣做等於 宣告婚姻沒有客觀性,更談不上神聖。婚姻的結合是完全主觀的,任何人、生物或事物走 在一起都可算是婚姻,這一來,婚姻制度的基礎就會被摧毀。因此,容許同性伴侶進入婚 姻關係,縱使惡果不一定在短期內顯露,但長遠來說,很可能動搖家庭制度。然而健全的 家庭制度又是穩定和健康的社會的必備條件,所以同性婚姻對整個社會的長遠危害,我們 萬萬不能掉以輕心。 支持同性婚姻者往往表示對傳統的輕蔑:婚姻制度如此重要,有如此悠久的歷史,同性婚 姻是如此巨大的變化,他們卻看得輕鬆平常。難道我們這個時代的人權公平概念就一定正 確,幾千年的人類經驗和智慧就一點參考價值也沒有?很多人對保守主義 (conservatism) 有成見,認為保守就是不好,開放、前進就是好,但真正的保守主義自 有其洞見和智慧,他們明白社會問題的複雜性,肯定悠久傳統的智慧縱然不是絕對,但也 不可輕視。因此,他們比那些魯莽的極端自由主義者和平等主義者,更懂保守、保存社會 文化美好的一面。我想,在這充滿迷思的年代,維護一夫一妻制,也是一種有積極性的保 守主義。 Blankenhorn指出:「婚姻可以維持…為我們社會中對孩子最有利的體制,它又可以重新 被界定為私人委身的關係。同性婚姻會決定性地把我們導向後者的方向──婚姻的去體制 化。」(Blankenhorn 2007, p. 169)這也是他反對同性婚姻的主要原因。合法化同性婚 姻,就好像把社會的福祉(特別是孩子的福祉)置於危險的滑坡之上,我們真的要這樣做 嗎?或許有少數人深信這種改變不會帶來危害,他們的動機也是良善的,但他們有權強逼 所有人放棄行之有效的一夫一妻制,與他們一起進行這麼冒險的社會實驗嗎?[91] 當一 夫一妻制已行之有效,而且有甚強的民意基礎時,[92]任何改變都會有社會代價,所以證 明的責任在革命派一方,他要證明他提出的新制度明顯比舊的好。此外,我們已指出一夫 一妻制只是社會認可和鼓勵的制度,沒有強制性。另類結合的方法事實上沒人禁止,例如 兩男(或一女兩男)大可終生廝守。既然一夫一妻制並非強制性的制度,而只是鼓勵性的 ,那只要一夫一妻制比其他制度有實質優點,那支持一夫一妻制也是合乎理性的。 參考書目 Amato, P.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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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mb,〈沒有監護權的離婚父親及其對小孩的影響〉,載Ross A. Thomson、Paul R. Amato編,《後離婚的家庭》,台北:韋伯文化,2002,頁127-128。 [88] David Popenoe, “Family Decline in Family,” in Laurence D. Houlgate, ed., Morals, Marriage, and Parenthood: An Introduction to Family Ethics (Belmont, CA: Wadsworth, 1999), pp.112-118 at p. 116. 關於兒童貧窮與家庭衰退的 關係,Blankenhorn(2007, pp. 243-4)也有不錯的討論。 [89] 廖湘琨,《思想的力量》,頁72。 [90] 廖湘琨,《思想的力量》,頁72。 [91] Anton N. Marco, Gay “Marriage”? www.leaderu.com/jhs/marco.html [92] 根據《時代週刊》(2001年3月19日),就算是香港的青少年,認為一夫一妻制是重 要的,男的有88%,女的有98%。 --       耶穌又向他們說:「真好啊!你們為拘守你們的傳授,竟廢 除了天主的誡命。」 (Mark 7: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78.68.212 ※ 編輯: HellyStrike 來自: 116.89.132.64 (11/09 15:30) HellyStrike:轉錄至看板 Catholic 11/09 1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