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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ellyStrike (硫磺燃燒的火坑)》之銘言: : “In light of the scope of the right to marry under article 23, : paragraph 2, of the Covenant, the Committee cannot find that by : mere refusal to provide for marriage between homosexual couples, : the State party has violated the rights of the authors under : articles 16, 17, 23, paragraphs 1 and 2, or 26 of the Covenant.” : 人家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都出來當英文老師了 : 認為從以前到現在在公約裡婚姻的定義,就被看成是一男一女的結合 : 挺同者若還要把公約拿出來為自己站台,還是去洗洗睡吧~ : 謝謝大家~ 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阿XDDDDD 當時紐西蘭已經有同性伴侶制度,該國特地引用此條例 說明這僅僅只是名稱的差別,在實際權益上面並無太大分別。 另外,在當時(2002),marry這個字眼本身, 確實是隱含一夫一妻(甚至可以被拿來當作佐證) 4.3 The State party's over-arching argument is that the terms of article 23, paragraph 2, of the Covenant clearly envisage that marriage may properly be defined in terms of couples of opposite sexes. The ordinary meaning of the words "to marry" refers to couples of opposite sexes. 在性別權益尚未明朗的2002年,考慮權益的設定,以及宣言的措辭不完整 人權委員會做出紐西蘭政府並沒有違反人權宣言這樣的判斷, 並不會非常奇怪。 簡言之,人權委員會認定紐西蘭「未違背公約義務」, 毋寧是因為認為「公約未正面課予締約國必須開放同性婚姻的義務」, 而不是因為「同性婚姻不屬於人權」。 在這次案例之後, 不僅僅許多國家或地區(荷蘭、比利時、西班牙、加拿大、南非、 挪威、瑞典、葡萄牙、冰島、阿根廷、美國數個州及特區、 墨西哥的墨西哥市、巴西的Alagoas州)開放同性結婚 甚至紐西蘭自己也加快腳步,開放更多同性伴侶的權益 今年都已經2013年底了,還拿2002年的案例還說嘴 不覺得過時嗎?XDDDDD -- 當觀色無常。如是觀者,則為正觀。 正觀者,則生厭離;厭離者,喜貪盡;喜貪盡者,說心解脫。 如是觀受、想、行、識無常。如是觀者,則為正觀。 正觀者,則生厭離;厭離者,喜貪盡;喜貪盡者,說心解脫。 《雜阿含經》 歡迎加入佛教板Buddhism漢傳實修板Learn_buddha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4.164.239 ※ 編輯: flamerecca 來自: 123.194.164.239 (11/11 04:48)
startwinkle:他證明了你之前跟我說的英文解釋是錯誤的,你如果當時 11/11 04:50
startwinkle:就知道這篇的資訊,更顯見你當時刻意誤導我 11/11 04:50
flamerecca:喔?恐怕不是喔。 11/11 04:50
flamerecca:請去eng-class板看看裡面推文的解釋。 11/11 04:51
evilcherry:其實我認為用語言去說嘴沒太大意義,重點是對人權如何 11/11 10:21
evilcherry:理解。我們其實可以用很多角度去詮釋人權,可以很locke 11/11 10:22
evilcherry:很羅素,可以很功利的如密爾、邊沁,又或可以很責任式 11/11 10:23
evilcherry:的,如康德主義,甚至馬克思主義、女性主義等均有其對 11/11 10:24
evilcherry:均有其角度下對人權的不同詮釋。然而有些人就是愛搞人 11/11 10:25
evilcherry:權神授的一套,卻忘記了在公眾場合內講這套,飛天意粉 11/11 10:25
evilcherry:神就會出來打臉。 11/11 10:26
flamerecca:以其人之道還制其人之身罷了XDDD 11/11 10:50
HellyStrike:該推文解釋比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自己的解釋還有說服力? 11/11 11:14
HellyStrike:你馬幫幫忙 ~"~ 11/11 11:14
uka123ily:人權委員會2013的解釋呢 11/11 11:45
uka123ily:有沒有聯合國決議承認性傾向關係權利也受保障的八卦 11/11 11:45
teamax:有2013年的連結嗎? 11/11 11:49
teamax:想看一下 11/11 11:49
uka123ily:沒有,因為決議應該是2011年 11/11 11:50
uka123ily:決議是2011,然後2012生了本小冊子 11/11 11:51
casperrrr:2002判決ECHR大致採取不干預.最下面的Appendix有說明這 11/11 14:18
casperrrr:樣解釋的立場.正視同志家庭的生活事實,也說明判決不應 11/11 14:18
casperrrr:解讀為 因未結婚同性伴侶造成的差別待遇不一定不構成 11/11 14:19
casperrrr:26條禁止的歧視.但法院無義務干預會員國. 11/11 14:19
casperrrr:在2011年更向世界宣布要支持性傾向的權利保障.所以我很 11/11 14:21
casperrrr:好奇若之後再有人上訴至人權法院,法院的解釋會不會更符 11/11 14:21
casperrrr:合其現在的立場. 11/11 14:21
casperrrr:另外該案還特別提出"不支持"童婚等強迫性婚姻. 11/11 14:25
h6j2uv:紐西蘭同性婚姻今年已經合法了,那2002年的判決...? 11/11 15:07
teamax: 明朝的劍(ry 11/11 15:15
startwinkle:明朝時期的兩公約,到現在還是保障男女的婚姻 11/11 15:25
startwinkle:既然他沒有變動,那些歪曲人權委員會解釋的是何居心? 11/11 15:26
Ranch99:男女的婚姻權利被誰侵犯了嗎? 11/11 15:26
teamax:可是2011他們自己解釋的....... 11/11 15:27
Ranch99:「保障男人和女人結婚的權利」和「剝奪兩個男人結婚的權力 11/11 15:27
Ranch99:」為什麼老是被人混在一起做撒尿牛丸呢? 11/11 15:28
startwinkle:兩公約有像我們民法972條被修改嗎? 若照你們這樣的論 11/11 15:28
startwinkle:點,民法972條,也完全沒有必要做修改了 11/11 15:29
teamax:可是是他們2011年自己解釋的,不是我們說的阿..... 11/11 15:29
startwinkle:說錯,被提案要修改,民法972條不需要被提案修改 ^^ 11/11 15:29
teamax:這樣夠客觀了吧? 11/11 15:30
startwinkle:最客觀的,是照你們的邏輯,民法972條是不需要修改的 11/11 15:33
Ranch99:人權公約可否透過重新解釋確認意涵,和民法能不能這樣做, 11/11 15:37
Ranch99:是同一回事嗎?除了startwinkle以外我沒看到誰做這種假設 11/11 15:37
Ranch99:開口閉口「你們的邏輯」,你真的知道什麼是邏輯嗎? 11/11 15:38
teamax:不是按我們邏輯,是看法官邏輯 11/11 15:38
teamax:法官解釋符合需求就不用改啦 11/11 15:39
evilcherry:其實很奇怪,台灣是自願被國際人權公約綁的,故此其在 11/11 15:41
evilcherry:中華民國之最高解釋權,是在大法官之手中,無法上訴。 11/11 15:41
teamax:2011那個應該不只是"我們的意見"吧 11/11 15:42
casperrrr:現實是實務上不能執行,大法官也避開解釋,自然只能朝雕琢 11/11 15:43
casperrrr:名詞方向走.這不像聯合國能有空間選擇不干預. 11/11 1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