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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我純粹是指母語為英文者普遍而言應該比母語不是英文者, 英文程度要好一些,例如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委員的英文能力, 應該比母語為中文的我們要好一些。 而且奇怪,為何我們看到同一個判決,卻可以有完全不同的解讀?@@ 該推文連結是這樣講: The Court unanimously dismissed this claim: "... The applicants argued that the wording did not necessarily imply that a man could only marry a woman and vice versa. The Court observes that, looked at in isolation, the wording of Article 12 might be interpreted so as not to exclude the marriage between two men or two women. However, in contrast, all other substantive Articles of the Convention grant rights and freedoms to "everyone" or state that "no one" is to be subjected to certain types of prohibited treatment. The choice of wording in Article 12 must thus be regarded as deliberate. Moreover, regard must be had to the historical context in which the Convention was adopted. In the 1950s marriage was clearly understood in the traditional sense of being a union between partners of different sex." Wiki 剛好有中文翻譯,直接拿來用: 法院一致性的駁回了這項主張: 「……原告主張該條文字並不必然意謂男人只能和女人結婚,反之亦然。本院 觀察到,若是將第十二條的文字單獨觀察,可能並不排除兩個男人或兩個女人 結婚。然而相反地,公約其他所有條文都是以『任何人』為主體而賦予權利或 自由,或是以『沒有人』作為禁止施以某種待遇的主體。由此可見,第十二條 的文字應該被認為是有意如此規定。另外,從歷史的角度觀察,在 1950 本公 約生效時,婚姻這個詞毫無疑問的被認為係由兩個不同性別的人所構成的共同 體。」 其實意思和 2002 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做出的裁定是一致的。簡單來說,就是 雖然只看該條,意思可能不限於是一男一女的婚姻,但看條文不能只看該條, 而要看整個公約的上下文。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和歐洲人權法院認為,如果對於 婚姻的權利不限定在一男和一女,那麼在訂定該條款時,會使用和其他條款一 樣的字彙,就是「所有人」、「每個人」、「沒有人沒有」等泛稱。 而這件上訴案結果並非你所說的「並無強調(婚姻為一男一女之結合)」,而 是歐洲人權法案駁回了 Schalk 和 Kopf 的上訴,即「該判決闡述《歐洲人權 公約》並未課予成員國有立法或合法承認同性婚姻的義務……原告之訴應以無 理由加以駁回」。(http://ppt.cc/Js--※ 引述《flamerecca (werewolf)》之銘言: : 不好意思我不喜歡用推文講事情 : 用回文講吧 : ※ 引述《flamerecca (werewolf)》之銘言: : : 推 startwinkle:他證明了你之前跟我說的英文解釋是錯誤的,你如果當時 11/11 04:50 : : → startwinkle:就知道這篇的資訊,更顯見你當時刻意誤導我 11/11 04:50 : : → flamerecca:喔?恐怕不是喔。 11/11 04:50 : : → flamerecca:請去eng-class板看看裡面推文的解釋。 11/11 04:51 : : → HellyStrike:該推文解釋比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自己的解釋還有說服力? 11/11 11:14 : : → HellyStrike:你馬幫幫忙 ~"~ 11/11 11:14 : 該推文是 : → dunchee:"被限制為,一定..." --> 「字面上」有模糊性在 -- 是可以 11/11 04:17 : → dunchee:理解為廣義的「人 / 每個人(都有這人權)」,但是同時也仍 11/11 04:18 : → dunchee:有包含"男女一組"的這個解讀(畢竟字面是 *and* -- 因此解 11/11 04:19 : → dunchee:讀為要兩個一組才行 並非不合理)(並不是100%絕對沒有"男女 11/11 04:19 : → dunchee:一組"這意思)(法庭同時也引用法文版,翻成英文的話"The 11/11 04:19 : → dunchee:man and the woman ....",這時候更是"一男和一女")。這也 11/11 04:20 : → dunchee:是為什麼2010歐洲人權法庭能做出駁回的判決: 11/11 04:20 : → dunchee:http://ppt.cc/pWE0 法庭的依據是其它條文使用的字眼都 11/11 04:20 : → dunchee:是"人",只有這裡特別使用了兩個性別的字(men and women) 11/11 04:20 : → dunchee:那麼這一定有它的用意(再加上當時的歷史背景)---> 總結 11/11 04:20 : → dunchee:就是法庭依此只看字面多種可能解讀意思裡頭的一種,那就是 11/11 04:21 : → dunchee:「一男和一女」 換句話說字面並沒有說"一定要是一男一女" 11/11 04:21 : → dunchee:但是仍有這解讀的可能性在 11/11 04:21 : 雖然講的是另一個案例(2010),不過狀況一樣。 : 推文說明 : 當時的人權法庭 : 都必須引用其他條文進行比對與解釋,才做出「並無強調」的判斷。 : 純看字義的話,字面上並沒有說"一定要是一男一女" : 但是有這解讀的可能性在。 : 我想,應該沒有人權委員會英文就是比較好 : 上訴的律師英文就是比較差這種想法吧 : 這是什麼訴諸權威的想法XDDD --       你大聲呼喊,不要停止,提高你的喉嚨,有如號筒,向我的百       姓宣佈他們的過犯,向雅各伯家指明他們的罪孽。                           (Isaiah 58: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3.84.235 ※ 編輯: HellyStrike 來自: 118.163.84.235 (11/11 18:10)
evilcherry:1. 這是3:4 2. 今天拿上ECtHR判可能會是4:3甚至更糟 11/11 18:14
evilcherry:所以我真的不喜歡吵法律字面。問題是應該回去「你憑甚 11/11 18:14
evilcherry:麼覺得甚麼是人權甚麼不是人權,否則你這樣等同承認 11/11 18:15
evilcherry:1861年前美國黑奴是沒有人權而非人權被剝奪。 11/11 18:15
evilcherry:另,原案重點是14 in Conjunction with 8,而不是12 11/11 18:19
casperrrr:簡單來說像是以當時的情況解釋過去的歷史脈絡. 11/11 18:24
casperrrr:也就是解釋當初訂立條款時的含意. 11/11 18:26
evilcherry:今天修正ECHR的話應該會在字面上容許公民結合。 11/11 18:29
uka123ily:簡單來說聯合國轉彎了,2011年轉彎了就是。 11/11 18:32
startwinkle:有種在12年總統大選時,八卦板看泛綠群眾發言的感覺 11/11 18:39
evilcherry:嘛,現在兩邊鬥連署,的確是支持平權方優先。 11/11 18:42
startwinkle:還沒投下去就確認會贏了XD 樂觀是好事,但客觀更好 11/11 18:42
casperrrr:連署是反方佔優勢喔...3:1的樣子 11/11 18:44
evilcherry:我指聯合國鬥連署。 11/11 18:52
casperrrr:啊XD 我恍神中 沒仔細看留言 不好意思 11/11 1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