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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護家盟的文宣小冊內容並無故意誤導教友 查護家盟的文宣小冊是把伴侶盟倡議要進行修正或增訂的三個法案的概念混在一起, 包括已一讀通過的「同性婚姻」、或是包括尚未進入審議的「伴侶法」和「家屬法」(即 多元成家法),因為這是伴侶盟努力推動的終極目標,文宣小冊未嚴格加以區分,可能因 此會造成不懂法律的人搞不清楚三個法案不同的內容和修訂後帶來的影響,但撰文者應絕 無甘文所稱故意誤導教友的動機。 二、愛罪人、恨惡罪 教會中或基督徒身邊都有同性戀者,我們並沒有定罪他們,因為神「恨惡罪」,卻「 愛罪人」,所以不論是牧者或平信徒,我們對同性戀者都是採取接納的態度,希望他們能 悔改歸主。但是我們不能眼看有人想要藉著國家法律扭曲正當的價值觀、破壞家庭倫常, 還要美化不倫的同居關係。反對同性的婚姻論述已夠多(請大家參考柯志明教授所撰「台 灣同性婚姻法制化之調查研究」一文),本文暫不討論該部分,僅就甘文中所稱對於伴侶 法和家屬法的誤解,提出不同意見。 三、婚姻是盟約、不能用契約取代 基督徒相信神造男造女,也相信婚姻是神所設立和祝福的制度,為要使人能生養眾多 、管理世界。在這樣的信仰架構下,我們認為婚姻是個神聖的「盟約」,而不是個「契約 」關係。盟約除了要有愛的基礎,還有委身、有犧牲、有至死不渝的承諾,有不論對方是 否守約、自己絕不背棄的信念。契約則經締約者同意隨時可以變更、修改、解除或終止, 甚至是單方違約。在婚姻中,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進而生養後代 ,此種親密關係,是盟約,是無法也不應該用只要暫時肉體歡愉或利益結合、不願負擔長 久義務的「同居關係」取代! 四、伴侶與同居人同義 甘獻基的文章中,用「照顧關係人」來形容或定義「伴侶法」中的「伴侶」,其實是 美化「同居人」,伴侶法是企圖美化「同居關係」。而「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制定「 伴侶法」和提出新的「家屬法案」,其真正目的若不是要為不願意受到婚姻約束或無法結 婚而只想同居的人解套,就是對於沒有配偶或親屬關係的人仍願意互相照顧的情況過分理 想化。其實目前提供照顧的人有許多是被雇用的看護,我們不難想像當這種「伴侶法」通 過時,會有一些被照顧的老人會與照顧者成立伴侶關係。一旦照顧者基於伴侶法取得類似 配偶的權利,其他原本的親屬對許多重大事項就沒有置喙的餘地。試問: 當伴侶與有血緣 關係的親屬意見相左或利益相衝突時,究竟何方應該優先受到保障?有親屬關係並享有繼 承權的人,很可能因半路殺出一個身分與動機不明的「伴侶」,被剝奪其原來親屬應有的 權利,如此會衍生多少訟爭! 五、家屬間財務糾葛難解 事實上,「家」,是一群「同財共居」的人組成的,要住在一起,財產的權利就要相 通。對基督徒而言,夫妻是一體的,夫妻組成的家,同財共居,是最理想和符合神心意的 家庭。但不能否認也不可諱言,有親屬關係和委身的盟約,都不能阻斷「謀財害命」的情 事,何況沒有誓言、沒有委身的同居關係。伴侶盟推動的法案其實是挑戰貪婪和軟弱的人 性,不知會誘發多少犯罪。例如為了騙取保險金,為家人投保,或是奪取遺產,而殺害家 人等等。近年來,被詬病為「收屍隊」的少數不肖陸配,正為適例。同居的家屬之間,會 產生共用的財產問題,居所的不動產、動產屬於何人,如何分配或分擔家庭財務,在成員 隨時可能變動的情況下(因為任一方都可隨時終止同居關係、退出家庭),都會成為大問題 和引發衝突。 六、伴侶法、多元成家的真正目的--「性解放」和「濫交」、「雜交」 聖經說:掩蓋的事,沒有不露出來的,隱藏的事,沒有不被人知道的。(馬太福音10:26, 路加福音12:2)今天因為伴侶盟同時推出三個法案,剛好讓這些部分激進同志運動分子隱 藏的動機被彰顯出來(事實上許多同性戀者並不贊同這些法案)。基督教會的牧者們倡議連 署反對法案,其實是因為洞悉草擬這些法案背後真正的目的,乃是「性解放」和「濫交」 或「雜交」,是任意同居的自由。甚至我們可以直接指出:伴侶盟是要藉著國家法律除去 過去同性戀和同居關係受到歧視的羞恥感和道德的譴責。這可以從10月26日同志遊行中聽 到的諸多口號和言論得到答案(請上youtube看一下從遊行錄影剪輯出的「性解放風暴即將 襲台」影片即明)。 查伴侶法中的「伴侶」沒有性忠貞的義務,所謂「伴侶」當然可以任意和其他人(單 數或複數皆可)有性關係,「伴侶法」中的「伴侶」隨時可以單方解除契約不再繼續伴侶 關係,則同居一段時間後還可離開找別人同居,並周而復始。通常會選擇不進入婚姻只要 同居的人,通常是抱持「試試看、能不能在一起」的騎牆態度,有如「試婚」,一覺得不 合適就分道揚鑣。這種不願意負責任的暫時關係,並不是光榮的,一般同居人並不會張揚 這種關係,也就不太可能會願意去登記留下記錄。同居者來去自由,若分手也不會留下記 錄,我們懷疑有多少人會去登記伴侶關係然後在分手後留下比「離婚」還不堪的記錄?試 問,哪一個父母知道兒女的交往對象與別人有過同居關係還會同意他們在一起? 何況情人之間必定要求感情上的忠誠,相愛本來就有排他性,伴侶法不要求伴侶忠貞 ,是過度理想化。沒有愛情、誓約、委身的伴侶關係,成為契約關係,只講條件或期限, 只用法律保障權利卻沒有違約的刑罰和強制履行義務的規定,一方不想遵守契約關係單方 就可以解約,這比商業契約還自由,豈非變相鼓勵大家不要婚姻只要同居? 借用「我沒有 丟石頭、你不要被打到」一文中所述,柿子挑軟的吃,若是可以只享權利、不盡義務,誰 要用法律綁住自己?伴侶法真的難逃脫鼓勵以「同居關係」代替婚姻的嫌疑。 至於家屬法(就是多元家庭)規定多元家庭的成員彼此間不必有愛、不必有親屬或性關 係,但住在一起。試想,一個家庭的私密空間,豈不是提供隨時可以發生親密關係的最佳 場地? 在家裡你一定會自由自在地穿著睡衣、甚至更清涼的打扮,那不是給同住的人帶來 引誘嗎? 而不論有沒有血緣關係的人住在一起,超過一個以上的同居人彼此發生性關係, 也沒有防止的辦法,這樣的法案不是鼓勵「濫交」是甚麼?在這種家庭成長的小孩,不是 多了一些照顧他的爸爸媽媽,反而是多了很多可能性侵或傷害他的家人。現在正常的家庭 教養小孩避免其走上歧途都已經力不從心、遑論所謂的多元家庭中沒有家長,沒有權柄的 觀念,誰有權力管教小孩! 聖經說:你們不要自欺,濫交是敗壞善行。(哥林多前書15:33)身為基督徒,怎能支持 「伴侶盟」推動的「伴侶法」、「家屬法」? 伴侶盟希望藉著訂定伴侶法和家屬法讓不分性別的兩人或多人之間的關係保持彈性, 不是只有結婚一個選項,但結果必定造成更多不安定和混亂的關係。君不見連有婚姻法律 制度保障的家庭都越來越脆弱,小三橫行,何況沒有血緣關係、沒有委身的承諾所組成的 家庭?相愛的人住在一起都難免摩擦,何況是僅因契約關係而同居的人?伴侶盟所推的法案 真是完全著眼於爭取目前同居人間的法律權益,卻無法解決倫常崩壞之後要收拾的殘局。 請大家看清楚,同運分子爭的第一步是同性婚姻合法,若不想被婚姻約束,至少可以同 居,以「伴侶」名之。又為了方便同性戀者雜交,乾脆搞多元家庭,但為了遮掩這個目的 ,把其他弱勢家庭拉進來,美化這些同居關係。(其實在其理念中,所謂的朋友、鄰居、 同事、同袍、xx之家等等,都可修改社福的法令達到相同的目的,無須另行訂定家屬法) 。 我們不要被表面似是而非的包裝給欺騙了,伴侶盟推出的法案,的確是要「毀家廢婚」。 此觀102年10月26日同志遊行的三個訴求,就可明白: 第一,要求「娛樂性用藥合法」, 因為同志的PARTY搞雜交,需要這些毒品來提昇「性奮」。第二,同志要搞性解放,所以 訴求要教導SM(性虐待)。第三,要求性工作者合法,這還是性解放,。 少數人爭取同居關係合法,要多數的家庭陪葬,要扭曲我們下一代的觀念,基督徒如何能 繼續沉默?如性別平等協會出版的「青春水漾」光碟教導青少年甚至兒童追求身體感官愉 悅、鼓勵早早與異性或同性發生性關係,這是我們不能接受的。 七、保護兒童,教導正確和健康的家庭觀念 最後,基督教會牧者們反對同性婚姻法案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從保護兒童的觀 點出發。因為同性婚姻、伴侶法和多元家庭法案最大的受害者,會是兒童。同性無法生出 小孩,唯有借腹(借精)生子或是收養小孩,前者會衍生出誰是真正的父母、或代理者爭奪 小孩親權的糾紛;後者則在收養家庭崩解的時候,小孩面臨被拋棄的風險,或是在一群無 血緣關係的家屬中增加被性侵或虐待的風險。沒有婚姻約束的家庭是個不穩定的家庭關係 ,比起親生兒女來說,養父母對於沒有血緣的養子女,甚至只是住在一起幫忙教養沒有法 律上收養關係的小孩,比較不容易產生濃烈的愛和犧牲奉獻的情操,一堆無血緣的家屬參 與撫育和教養更會讓小孩無所適從。遑論在這個家庭分裂或重組時,小孩會成為人球被拋 來拋去還是被爭奪,都更增加不確定的風險。我們相信若小孩有選擇的權利,他們會希望 有正常的父親、母親,和一個完整的家庭。小孩不會願意被同性家庭或沒有婚姻關係的一 群人收養。這就是護家盟揭櫫的理念和高舉的大纛,撇開信仰給我們的價值觀,我們希望 以幸福的家庭來保護小孩、養育身心健康的下一代。健康的家庭是社會穩固的基礎,不能 因為社會已經越來越亂了,乾脆讓亂源之一就地合法。 八、對於同運律師團四點聲明的回應 法律會導引教育的方向,因為法律是最低度的道德,如果連這個道德的底線都守不住 ,將來受衝擊的不止是婚姻和家庭,而是整個社會倫常的崩解。 一個人有生病的跡象,我們會趕緊改善他的飲食和調整作息,避免他真的生病。而不是 先預期他可能會發生的一大堆其他併發症,去把所有相關的藥買來。我們不願意社會走向 病態,不願意國家淪為所多瑪、蛾摩拉,招致上帝的審判。所以雖然同性戀存在是事實, 我們也尊重這些人的權益,但同性婚姻有害於社會善良風俗,不應以立法鼓勵這個現象。 目前少子化已經衝擊人口結構,未來會產生很大的經濟問題,同性婚姻會造成更嚴重的後 果,把國家帶向滅亡的途徑。法律要導正這種偏斜的社會趨勢,而不是隨從這樣的趨勢事 先訂定法律因應。 同性戀者作為一個自然人的人權已有足夠的法律保障,他有和異性結婚的權利,要與同 性伴侶發生性關係或同居,法律也沒有禁止。所謂制定法律予以規範,目前恐怕是多餘的 ,同性戀者除了爭取結婚的權利,其實應該也不願意被政府其他法律規範。同性戀者要的 是更多的自由,是「解放」,不是約束,所以說支持政府制定相關法律予以規範,反而與 同性戀的訴求背道而馳。 九、結語 我們要遵行人間的法律,但我們有更高的行為準則:聖經。既然聖經中多處定義同性 的性行為是罪(異性間婚姻外的性行為也是罪),我們當然不能贊同將同性婚姻合法化,而 使下一代價值觀錯亂。以弗所書5:11-12說:「那暗昧無益的事,不要與人同行,倒要責備 行這事的人,因為他們暗中所行的,就是題起來,也是可恥的。」求主憐憫失喪的靈魂, 教導我們幫助在黑暗中的弟兄姐妹走出埃及,行在光明中。 歡迎轉寄.彼此鼓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7.110.156
evilcherry:Tiunn=sitifan=Chengheong 板主請m起喔 11/16 09:53
XSZX:真相?是你的幻想吧! 11/16 12:15
ten19920111:推喔,不認同要更多權利保障同時又要更多自由 11/16 12:31
uka123ily:有沒有平等自由與權利是「要求更多」的八卦 11/16 13:07
akobe:多人家屬明明只是打破血緣的限制~~和雜交有何關係? 11/16 13:13
akobe:平常人不會和一般家屬雜交,為何和無血緣的家屬就會? 11/16 13:14
akobe:真要雜交、濫交,真要那家屬關係只是給自己找麻煩吧 11/16 13:16
akobe:依據教義反對我尊重和尊敬,但講其他有的沒的實在很反感 11/16 13:19
akobe:教徒要講一夫一妻的好沒有人反對,但也請教徒批評時拿出 11/16 13:21
akobe:一些比較合乎情理的理由好嗎? 11/16 13:21
akobe:每個人都有自己想要成的家,不要把別人的"家"講得這麼難聽 11/16 13:25
akobe:聖經裡有許多的奇怪故事不代表所有人都是這樣好嗎 11/16 13:28
ten19920111:特別是當財產權(遺囑信託)醫療權(醫療關係人) 11/16 13:36
ten19920111:這些現行法律都有解的時候 還立一個可以隨時解除的法 11/16 13:38
evilcherry:原來特留份的問題不用解決 11/16 13:42
akobe:想要難解除的就去結婚啊@@ 11/16 13:42
akobe:現代不就是一堆人不結婚~~國家欲保障他們的權益有問題嗎 11/16 13:43
akobe:不是每個人都好命可以結婚耶,結了婚也不見得可以一直攜手 11/16 13:45
evilcherry:我同意伴侶法及多人家屬法本身的撰寫或不細密,但其背 11/16 13:46
evilcherry:後給予非傳統家庭一些只有結婚才有的權益的原意,值得 11/16 13:47
evilcherry:全力支持,亦反對借機將橫生枝節至多P或亂倫等事情之上 11/16 13:47
evilcherry:(申報:本人支持通姦及亂倫除罪化,理由是政府沒有任何 11/16 13:49
evilcherry:正當理由去管理一些與大眾無干之事。) 11/16 13:49
evilcherry:若果認為這些事是有公益理由的話,那理應建議立委取消 11/16 13:50
evilcherry:刑法內相關罪名的告訴乃論條款。 11/16 13:50
ten19920111:既然為的是相關權益(如特留份) 那可修改相關法律不是 11/16 14:48
ten19920111:挺好? 11/16 14:53
teamax:樓上,你知道這樣要一次修多少法嗎? 11/16 17:04
teamax:是辦的到,但就是要花很多時間,也不容易一次到位 11/16 17:05
kirtwein:為了讓雜交合法化而要求婚姻? 雜交為何須合法化? 11/24 2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