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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mosvalen (黑鍵與白鍵)》之銘言: : 想請教兩點網路言論上的問題 : (一)是否對私人恩怨有所規範 : 1.如果版友間私底下有所衝突 : 單方或雙方在版面上互罵 是否有何機制可以解決? : 2.承上 單方因衝突而公開水球或私信 : 是否有任何機制可以解決? 1. 如有謾罵的狀況,應該由被侵害之當事人提出檢舉, 若雙方互相檢舉,則視為兩件檢舉分開處理。 2. 承1.如有偏離板旨或者違反現實國家法律之狀況,得依據新版規第三章第一條處理。 「第三章 第一條 依據第一章第二條,禁止與板旨無關之討論,如文章內容及議題經板主 要求發文者補充、修正,經一天後仍未採取適當作為,或違反中華民國 法律規範,板主得警告後逕行刪除。」 也就是說,板規雖沒有明確規範公開水球私信這些事, 但在「板上」發生還是可以依據法律或者第一章第一條的站規等向板主檢舉。 基本上是可以處理的。 : (二)如何審查何為基督信仰 : 1.傳統四分類 聖經 系統神學 教會歷史 實踐神學外 : 還有哪些是可些接受的? 與其說可接受範圍,不如說哪些不可以接受, 若要問我的範圍與見解,個人傾向不要任意限制,從寬認定, 如涉及跨宗教、跨教派或者已有專板可供討論之文章與回應, 應該具有「比較」之性質,否則將提醒修正改善、最重刪文, 這「比較」標準在政見提出,沒有明確規範在板規。 若有其他認為需要禁止之文章類型,也歡迎你提出討論。 : 2.如何定性審查規範 : (1)本版法規走向系採大陸法系以成文法為優先,或依海洋法系以版主判例為主? 看大家對版規的討論方向,代理板主沒有堅持一定要哪個方向。 況且現在亦無足夠的判例與版規條文來建立板規體系。 : (2)如依成文法解釋時,審查密度為何? 裁量權範疇為何? 如控訴方附具體理由與證據,且被控訴方提出不同意見,雙方爭點相同, 板主僅為雙方之第三者裁決。 如僅一方控訴,另一方未答辯者,板主依版規授予之職權對版規自為解釋,並附理由。 : (3)若採判例為主時,當須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時,是否需敘明心證? 不確定法律概念與判例並不必然關聯,即便採用成文法,亦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 況我國使用之不確定法律概念大抵繼受自成文法系的德國,與判例法系國家並不相同。 且板主針對板務處置,自當附理由說明。 如經裁判,對於處置與所附「理由」等不服,仍可向板主申訴。 -- 是說用「核示」讓我嚇了一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176.205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122.116.176.205 (12/27 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