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mosvalen (黑鍵與白鍵)》之銘言:
: 想請教兩點網路言論上的問題
: (一)是否對私人恩怨有所規範
: 1.如果版友間私底下有所衝突
: 單方或雙方在版面上互罵 是否有何機制可以解決?
: 2.承上 單方因衝突而公開水球或私信
: 是否有任何機制可以解決?
1. 如有謾罵的狀況,應該由被侵害之當事人提出檢舉,
若雙方互相檢舉,則視為兩件檢舉分開處理。
2. 承1.如有偏離板旨或者違反現實國家法律之狀況,得依據新版規第三章第一條處理。
「第三章 第一條
依據第一章第二條,禁止與板旨無關之討論,如文章內容及議題經板主
要求發文者補充、修正,經一天後仍未採取適當作為,或違反中華民國
法律規範,板主得警告後逕行刪除。」
也就是說,板規雖沒有明確規範公開水球私信這些事,
但在「板上」發生還是可以依據法律或者第一章第一條的站規等向板主檢舉。
基本上是可以處理的。
: (二)如何審查何為基督信仰
: 1.傳統四分類 聖經 系統神學 教會歷史 實踐神學外
: 還有哪些是可些接受的?
與其說可接受範圍,不如說哪些不可以接受,
若要問我的範圍與見解,個人傾向不要任意限制,從寬認定,
如涉及跨宗教、跨教派或者已有專板可供討論之文章與回應,
應該具有「比較」之性質,否則將提醒修正改善、最重刪文,
這「比較」標準在政見提出,沒有明確規範在板規。
若有其他認為需要禁止之文章類型,也歡迎你提出討論。
: 2.如何定性審查規範
: (1)本版法規走向系採大陸法系以成文法為優先,或依海洋法系以版主判例為主?
看大家對版規的討論方向,代理板主沒有堅持一定要哪個方向。
況且現在亦無足夠的判例與版規條文來建立板規體系。
: (2)如依成文法解釋時,審查密度為何? 裁量權範疇為何?
如控訴方附具體理由與證據,且被控訴方提出不同意見,雙方爭點相同,
板主僅為雙方之第三者裁決。
如僅一方控訴,另一方未答辯者,板主依版規授予之職權對版規自為解釋,並附理由。
: (3)若採判例為主時,當須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時,是否需敘明心證?
不確定法律概念與判例並不必然關聯,即便採用成文法,亦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
況我國使用之不確定法律概念大抵繼受自成文法系的德國,與判例法系國家並不相同。
且板主針對板務處置,自當附理由說明。
如經裁判,對於處置與所附「理由」等不服,仍可向板主申訴。
--
是說用「核示」讓我嚇了一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176.205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122.116.176.205 (12/27 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