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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mosvalen (黑鍵與白鍵)》之銘言: : 第二章一般罰則性板規 : 1.文章內容違反本國刑法本刑7年以上之言論,除依相關本國法律函送相關調查外,文章 : 立刻劣文,並永久水桶發文者。如違反本國行政法規並有相關罰則者,視情節通知相 : 關單位處理。 : 2.凡涉及版主之討論與申訴,請逕洽組務版,違規者一律刪除文章。 : 3.禁止使用者假冒板主公告或板務處置,違者一律刪除文章並得禁言7天處置;若以推文 : 為之,發文者應配合板主要求刪除之。未於規定時間刪除推文,版主得刪除該文。 : 4.禁止未經作者同意轉載文章至本板或每日轉錄超過三篇文章;經板主同意大量轉錄者, : 則不受每日三篇之限。 轉錄者皆需於文內發表50字以上之心得或說明。 : 本條違反規定者,板主得全數刪除並警告之。累犯者則禁言7至60天。 : 5.禁止故意刪除或修改他人推文,違者禁言7天至30天。惟特定ID經發文者於本文中明示 : 勿推文或勿回文後,並獲版主同意後,仍執意為之,而遭刪除,刪除推文者得免罰。 : 6.十四日內無故之頻繁發文及刪文之行為,禁言三日至一個月。 : 7.被判禁言者,禁言期間無正當理由以分身ID發文或推文,或蓄意干擾板務進行,禁言 : 時間加倍。原ID及分身ID一併受相同之禁言處罰。是否為分身ID,係依板主或板友提供 : 之證據逕行採認之,依其違規程度與否決定是否通報站務處分。 其他姑且不論,但第二章一般性罰則的部分,感覺還有很大的空白要填補 我建議二-1的部分,板主只要進行BBS的處置(水桶、劣文、鎖文)的動作就好 其餘配合相關單位調查即可。主動通報我看是不必了 二-2應該寫清楚,討論板規算不算"涉及版主之討論"?又如果討論板規不算,那什麼情形 板主會介入管理,這也應該寫清楚。 二-3、二-4我沒意見 二-5我雖然覺得沒必要還得要經板主同意,不過大家在意的程度不同,我不予置評。 二-6我覺得應該要改。首先"無故"二個字就沒必要了,誰會無故發文啊,就連公主 都覺得自己的行為有理由可解釋呢(笑)。你不如清楚界定什麼程度叫做頻繁發文及刪文 另外用這點來桶s不是很恰當,首先他鐵定不會覺得自己是無故 再者你要說他頻繁發文,也還好耶,雖然他推文頻繁倒是真的 別誤會,我當然我支持你捅他,因為我也不喜歡這種釣魚人士,哪怕是基督徒釣天主教徒 但所謂規定這種東西是雙向的,制約我們使用者的同時,也同時是在制約管理者 這個應該要維持在一個平衡之上。我覺得針對s的行為另增設板規管理, 會比用這條捅他更好 我建議,針對板規由板主專門開一個專門討論串作為討論之用 所有對板規有意見的人都必須是在那個標題底下回文表示意見 而板主不能刪除該討論串的文章,但如果有離題時,比如說流於意氣之爭 可以適當提醒,提醒仍不聽者,則鎖該文中斷其討論,讓大家冷靜一下 一點建議,我個人認為一般性板規還有很大的空間要填補 不過這本來就是錯中學,就學習柯文哲吧,他勞動局長的選舉狂被打槍 但他承認有問題,並且願意去改,那就夠了,本來要一次到位就是不可能的事 ps.不過還是趕快增設個摩門條款吧,看到那些人來這喊brother或sister 就讓我想某個支那陳來台灣喊我們是同一根一樣令人反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5.109.6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Christianity/M.1418595159.A.E50.html ※ 編輯: eno4022 (1.165.109.64), 12/15/2014 06:14:50
come: 版主有說過 板規建議必須要私信 你怎麼可以公然抗旨呢? 12/15 08:54
come: 趕快自D吧! 12/15 08:55
amosvalen: 無故是無正當理由~~不是無原因~~這規定是防鬧版用的 12/15 2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