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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板友好: 晚輩最近在研讀政府採購法理有關分包與轉包的相關條文有些疑惑 照政採法對轉包的定義 第65條:....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部分或其主要部份, 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第67條: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稱分包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 廠商代為履行。 晚輩的疑惑在於今天營建廠標到案子後,勢必有像是鋼筋,模板,混凝土等工程 然而這些工程或多或少都會有小包,那營建廠把這些工程轉下去不就變成轉包?! 還是實務上在契約訂定時會明確指明哪些工程必須由廠商自行履行 亦即第65條裡提到的主要部份的工程?.... 先在這謝過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0.85.7
linlus:營造廠將鋼筋,模板,混凝土等配給小包應屬於分包,責任歸 12/01 14:16
linlus:承包商,也就是說乙方需對甲方負責...至於要怎麼分是承包商 12/01 14:18
linlus:的事,另外,轉包好像是不合法的,僅供參考。 12/01 14:19
dino0920:所以這樣小包不須對甲方負責的意思囉@@ 12/01 18:23
linlus:回樓上,原則上是如此,分包商的錯乙方承攬商要負責承擔 12/01 2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