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ino0920 (阿迪打司)
看板Civil
標題[請益] 有關分包與轉包的差別
時間Wed Dec 1 12:32:35 2010
各位板友好:
晚輩最近在研讀政府採購法理有關分包與轉包的相關條文有些疑惑
照政採法對轉包的定義
第65條:....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部分或其主要部份,
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第67條: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稱分包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
廠商代為履行。
晚輩的疑惑在於今天營建廠標到案子後,勢必有像是鋼筋,模板,混凝土等工程
然而這些工程或多或少都會有小包,那營建廠把這些工程轉下去不就變成轉包?!
還是實務上在契約訂定時會明確指明哪些工程必須由廠商自行履行
亦即第65條裡提到的主要部份的工程?....
先在這謝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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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0.85.7
推 linlus:營造廠將鋼筋,模板,混凝土等配給小包應屬於分包,責任歸 12/01 14:16
→ linlus:承包商,也就是說乙方需對甲方負責...至於要怎麼分是承包商 12/01 14:18
→ linlus:的事,另外,轉包好像是不合法的,僅供參考。 12/01 14:19
→ dino0920:所以這樣小包不須對甲方負責的意思囉@@ 12/01 18:23
推 linlus:回樓上,原則上是如此,分包商的錯乙方承攬商要負責承擔 12/01 2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