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suyi (marlin)
看板Civil
標題Re: [請益] 公共工程因用地未取得(甲方因素)解約
時間Sun May 13 22:07:36 2012
※ 引述《muhan7815 (忻彤)》之銘言:
: 工程因用地無法取得
: 上開因素造成廠商"完全"無法進場施工達六個月
: 廠商得依約提出解除契約
: 請問
: 甲方因素造成解除契約
: 乙方提出解約時是否可以要求下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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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契約的誠信公平原則,乙方可以提出相關賠償損失的要求,但是否含括
利益...一般工程契約是明文不包括,but這似乎與民法的相關條文是有衝突的...
或許需要有第三方的人裁決才算
: 1.契約書及印花費用
: 2.施工計畫書及品管計畫書編列費用
: 3.參加工程會勘及會議出席費用
: 是不是還有其他費用可以要求甲方支付
原文所說的1.、2.及3.項,都算是契約中廠商管理費的履行項目,
而材料進場已查驗的部分,甲方要付錢(等於是買回去),另外,
停工期間,廠商有派人待命駐留工地現場的,也是可以向甲方要的
費用。
以上,都是簡單敘述,其實難搞的是如何認定數量,以及雙方的需求是否能取得平衡
(甲方需要合法的程序,乙方需要的是合理的金額)。簡單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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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70.25.172
推 KeithTseng:最後一段再精準不過 05/13 22:52
推 muhan7815:目前廠商有施作的部份就雜項工程的工程告示牌 06/04 16:04
→ muhan7815:1.2.3項部份也是要廠商提供資料才能一併在管費裡面支應 06/04 16:19
→ muhan7815:材料部份沒有進場~但是廠商說已經有訂料~ 06/04 16:21
→ muhan7815:當然訂料這部份肯定是沒辦法賠償的~ 06/04 16:22
→ muhan7815:最難的就是數量認定~ 06/04 16:22
→ muhan7815:也是要廠商提出證明資料 06/04 16:23
→ muhan7815:例如影印收據、會議會勘記錄簽名單 06/04 16:24
→ muhan7815:另外品管人員及勞安人員的牌照薪資不知道可不可以給 06/04 16:25
→ muhan7815:畢竟也把人家的牌掛在標案管理系統裡面好幾個月了 06/04 1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