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illlove115: 可以去問跳土木版看看 11/01 17:06
→ a9301040: 監造廠商也把自己搞得壓力太大,監造就按約一直發函給 11/01 17:23
→ a9301040: 機關跟承商,沒必要解約 11/01 17:23
→ Crossbearer: 應該是時間成本的問題吧 11/01 18:42
→ Crossbearer: 每天開進度會議,是我也想死 11/01 18:44
推 terrylove12: 採購法細則111條 落後20%時通知改善 如果逾數十日沒 11/01 19:35
→ terrylove12: 改就停權 11/01 19:35
→ pihan: 工程金額是多少 需要每天開會 11/01 19:35
推 terrylove12: 從細則111回歸到採購法101條,如果有延誤履約情節重 11/01 19:46
→ terrylove12: 大者是〃應”刊登採購公報 11/01 19:46
→ Crossbearer: 一千多萬的工程,設計監造也才一百多,其實如果是我 11/01 19:53
→ Crossbearer: 也不想幹了,把時間人力投資在別的案子比較划算 11/01 19:53
推 black430: 找不到下個監造廠商 不就要自辦 這情況誰會放走 11/01 19:54
→ Crossbearer: “應”刊登但是沒強制要求跟施工廠商終止契約啊~ 11/01 19:54
→ Crossbearer: 監造如果可以跑,機關應該會嚇得趕快跟施工廠商終止 11/01 19:55
→ Crossbearer: 契約吧 11/01 19:55
推 terrylove12: 如果真有符合101條 機關該處理還是要處理 不然會有圖 11/01 19:56
→ terrylove12: 利的嫌疑 11/01 19:56
→ Crossbearer: 101送定了,但是機關是打算等施工廠商熬完再送 11/01 19:57
推 terrylove12: 這樣就沒辦法啦 畢竟契約範本解不解約是機關的裁量權 11/01 20:03
→ Crossbearer: 所以才覺得有趣啊,工程會可能沒想到怎麼會有這麼能 11/01 20:07
→ Crossbearer: 撐的單位 11/01 20:07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Crossbearer (1.174.241.29 臺灣), 11/01/2019 20:10:13
→ vlkppa: 看前面幾段我還以為我就是你同事,跟我手上的案子9成像。 11/01 20:59
推 labil01: 無言,工程廠商必定被罰到上限,誰要出席那什麼鬼會議。 11/01 21:03
→ labil01: 倒楣的監造還是得乖乖陪公子練劍,為了吃便當? 11/01 21:03
→ labil01: 應該當機立斷,趕快重新再來 11/01 21:04
→ saltlake: 監造要跟機關解約? 行啊,契約書拿書來查解約條款咩 11/01 22:37
推 anyu0805: 監造方通常就是原設計單位,跑了設計有問題要找誰? 從 11/02 00:13
→ anyu0805: 這個角度覺得解約應該很難! 11/02 00:13
→ saltlake: 契約大原則是私法自治,沒有甚麼只有甲方可解約而乙方 11/02 06:38
→ saltlake: 不能解約的事。關鍵是當初訂約的時候已方自己就要爭取 11/02 06:38
→ saltlake: 旦注意契約規範的是"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所以當初乙方爭 11/02 06:39
→ saltlake: 解約權,可能就必須在其他方面作讓步。最明顯的是,給 11/02 06:40
→ saltlake: 乙方解約權讓甲方承擔了風險,那甲方不會要求乙方讓出 11/02 06:41
→ saltlake: 部分利潤? 11/02 06:41
→ knifechen: 延後80%承包商應該也被扣款罰到極點 沒放管算稀奇了 11/02 21:03
→ Rosso: 契約解除跟終止是完全不一樣的兩件事 請找專業專業法務給你 11/02 22:06
→ Rosso: 意見 11/02 22:06
推 a1239055: 會延到80% 應該是廠商越做越虧吧 逼他做也沒用 11/03 00:04
→ saltlake: 照樓上的說法,公家機關真心要做是應該盡快和當前廠商 11/03 00:35
→ saltlake: 終止契約並招標找新廠商 11/03 00:35
→ keydata: 這種爛案,解約完也找不到新廠商,還要處理舊廠商XD 11/04 11:44
→ saltlake: 拖著不處理對當前廠商不利點是,誤點造成的損害持續累積 11/04 18:09
→ saltlake: ,而這些終究是廠商要負責賠償。拖著也不利公家業主, 11/04 18:10
→ saltlake: 因為時間拖長讓廠商可以充分準備轉移財產而被免實質理賠 11/04 18:11
→ saltlake: ,屆時真要追究責任,承辦人即使好運免責,中間過程 11/04 18:12
→ saltlake: 也會更多可以詰問修理的事實。 11/04 18:13
→ saltlake: 想了想,除了機械性催促當前廠商而不試其他方法,是更 11/06 20:10
→ saltlake: 高層的決策權限,與承辦人無關 11/06 20:11
推 tsuyi: 也是跟甲方多要ㄧ筆錢的契機啊 11/06 22:32
推 tsuyi: 委託的關係,理論上應該可以終止,但倫理上,似乎不妥,但 11/06 22:40
→ tsuyi: 就實質上來看,那額外的服務費,就要恭請甲方買單,各人以 11/06 22:40
→ tsuyi: 為 11/06 2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