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ms1979 (努力就是了啦)
看板Cobras
標題Re: [討論] 法律問題
時間Sat Nov 1 03:44:07 2008
※ 引述《nanwan (包子)》之銘言:
: 想請問一下現今的法律
: 對於打假球的球員是做何處置
: 大概會關多久?
: 出來之後,打放水球A來的錢還是在自己口袋裡嗎?
: 幕後的主使者和打球的球員罪一樣重嗎?
: 如果不是,是誰比較重.....
: 我自己覺得現今判罪太輕也是一個因素
: 所以球員們會有賭博的心裡
: 想說拼個幾場沒被發現,就賺大筆錢了
就法律的觀點上來看
除非球員有唆使他人放水(如:這次的豆花或是那些黑道管理)
否則頂多只能判這些放水的球員兩種刑罰
也就是:詐欺+背信
背信:最重是三年以下 並且得科二十萬以下的罰金
普通詐欺:
刑責較重點 但意圖透過非法手段獲取不當錢財 也算是最輕的詐欺罪
刑責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通常只要嫌犯有悔改的意圖 且沒有前科
大多也可以判緩刑 跟易科罰金
(以繳錢來換取自己不用坐牢 依照刑期而以 1000 到 3000 折算一日)
在法律上 因為本於相信犯罪者有悔改的可能性
所以這兩項罪都不是很大的罪
但是對球迷來說呢?
這些做"黑"的球員 即使被判處死刑
球迷又能原諒他們多少?
: (如果賴俊男投不好就扶自己的腰
: 是在演戲的話,那真的很可恨.....)
: 如果真的被抓,好像也不會關太久.....
: 而且打棒球這事本來就有和賭博類似的心理素質
: 放水球疑雲要如何打破呢?
: 法律上罪沒訂重一點之前
: 我想那是不可能的
法律的確是可以抑制犯罪
但是因為刑責較輕 所以根本不可能禁止犯罪
甚至如果去往極壞的地方想
這十六次放水的比賽都有撈到好處的球員
即使以上的刑罰通通都被判最重的
搞不好他還有賺上超過百萬
所以如果要禁止職棒的打假球活動
重點還是"中華職棒大聯盟"應該要如何去處理
1.內部控管部門一定要確實
應該要效法日美成立超然的調查部門來監控
2.事後的民事賠償官司一定要打到底
要求放水的賠償"百分之百以上"的簽約金+薪資
3.盡可能跟與"棒協"合作
只要調查有放水嫌疑的球員 必須要限制參與任何的棒球相關活動
不論是在打擊場當教練 還是去學校培育青少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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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6.192.141
推 gzliu:有一種"常業詐欺" 11/01 10:42
→ voon:常業犯廢止囉.... 11/01 1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