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ams1979 (努力就是了啦)》之銘言:
: ※ 引述《nanwan (包子)》之銘言:
: 就法律的觀點上來看
: 除非球員有唆使他人放水(如:這次的豆花或是那些黑道管理)
: 否則頂多只能判這些放水的球員兩種刑罰
: 也就是:詐欺+背信
: 背信:最重是三年以下 並且得科二十萬以下的罰金
: 普通詐欺:
: 刑責較重點 但意圖透過非法手段獲取不當錢財 也算是最輕的詐欺罪
: 刑責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通常只要嫌犯有悔改的意圖 且沒有前科
: 大多也可以判緩刑 跟易科罰金
: (以繳錢來換取自己不用坐牢 依照刑期而以 1000 到 3000 折算一日)
: 在法律上 因為本於相信犯罪者有悔改的可能性
: 所以這兩項罪都不是很大的罪
這裡想說一下...並不是什麼悔改可能性...而是這兩項的罪名...大多與財產法益被侵害
相關...所以在刑法評價上才比較輕微....
: 但是對球迷來說呢?
: 這些做"黑"的球員 即使被判處死刑
: 球迷又能原諒他們多少?
: : (如果賴俊男投不好就扶自己的腰
: : 是在演戲的話,那真的很可恨.....)
: : 如果真的被抓,好像也不會關太久.....
: : 而且打棒球這事本來就有和賭博類似的心理素質
: : 放水球疑雲要如何打破呢?
: : 法律上罪沒訂重一點之前
: : 我想那是不可能的
: 法律的確是可以抑制犯罪
刑法的功能是否會抑制犯罪...其實這是有爭議的...
刑法功能曾被提及有一般預防性與特別預防性 來支持會嚇阻犯罪
但是放水假球案 這也不是第一起了 所以對於一般預防性根本說不通
另外...刑法本身有關於累犯的加重處罰規定...因此也與特別預防性功能也有矛盾
刑法比較確定的是...對於犯罪事實給予充分的評價...僅只如此而已
: 但是因為刑責較輕 所以根本不可能禁止犯罪
: 甚至如果去往極壞的地方想
: 這十六次放水的比賽都有撈到好處的球員
: 即使以上的刑罰通通都被判最重的
: 搞不好他還有賺上超過百萬
: 所以如果要禁止職棒的打假球活動
: 重點還是"中華職棒大聯盟"應該要如何去處理
: 1.內部控管部門一定要確實
: 應該要效法日美成立超然的調查部門來監控
: 2.事後的民事賠償官司一定要打到底
: 要求放水的賠償"百分之百以上"的簽約金+薪資
: 3.盡可能跟與"棒協"合作
: 只要調查有放水嫌疑的球員 必須要限制參與任何的棒球相關活動
: 不論是在打擊場當教練 還是去學校培育青少棒...
另外一個我想講的是...法律的設計...很多時候是與人性相違反的
並不是說設計的不好之類的...只不過在違反人性貪婪 很多時候就會有人想要鑽漏洞
這也是為什麼這類事件一直層出不窮...黑米事件絕對不是最後一件(假如明年還有中華
職棒的話) 中職如果在掩耳盜鈴...對於之後的發展也沒什麼好樂觀的
我同時也很懷疑...小李子跟趙會長是不是所謂的稻草人....海神玻斯納是不是另有其人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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