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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rlai (蘇打)》之銘言: : 想請問各位網友 : 最近接了一個case : 談的人跟我說合約書裡面有一條 : 「智慧財產權歸乙方(就是我)所有」 : 他們不同意這一條 : 說他們之後會修改我的程式,所以如果簽下這一條表示他們不能更動我的程式碼 : 這部份各位怎麼認定呢? : 個人認為,這程式是我寫的智慧財產權本該歸我 : 但公司的說法是如果智慧財產權歸我,表示他們更動程式形同侵權 : 所以現在公司的說法是要求買斷程式 : 這部份各位的認定是如何? 這已經是老問題了,到目前為止,除非你極為強勢,否則必然是賣斷的。 你寫的程式的智慧財產權歸你,但是你因為他們的規格和設計所寫出來的 程式,就真的是你的智慧財產權嗎? 那麼賣斷代表什麼呢?實際上真的賣斷的也只是因為他們的規格設計,而 寫出來的部分。其他都還是你的。 所以你的程式的可重用性愈高,那些一般化的模組,客戶是沒有辦法主張 那是在這個合約中,你為他們開發的部分。更仔細小心一點的話,還可以 將這些一般化的部分獨立出來,並寫上版權聲明。 也就是說,如果他們不就這個部分向你購買的話,是不能變成他們自己的 商品賣出的。因為他們只擁有這一部分的使用授權。一般會注意到這樣的 細節的企業,大多有將軟體賣出的考慮,也會接受高價賣斷或利益分成的 做法。 在這個業內,接了一個案子之後,將客戶的 know-how 全部拿走直接賣給 競爭對手的事情相當多,如果客戶不要求賣斷,很可能會遭到這個結果。 而多數客戶是沒有能力主張 know-how 的智慧財產權的,卻是一家企業的 最重要的東西。 所以除非是技術或套裝軟體開發,否則一般商業應用,都是簽約賣斷的。 並且如果不簽這個賣斷的合約,對於企業的帳目來說,也會是一大問題, 賣斷的軟體開發,可以另外鑑價做為企業價值的一部分,如果沒有賣斷, 則只是一般財產,多少錢買入就只能算多少價值。這對企業投資在軟體的 開發上,是一個大問題,特別是有些企業做資訊化的原因,就是將 know- how 附著於軟體上,而在帳目上增進企業價值,當然,這類的軟體開發會 比較高價,你開價太低,客戶還不敢找你做。 因此,如果還要再複雜一點,就是分成技術授權和軟體委託開發兩部分, 技術授權的智財權當然還是你的,軟體委託開發的智財權則是客戶的。在 理論上還可以拆成更多份合約,只是客戶大概是簽不下去的。而且要分成 兩份合約,已經很不容易了,你所擁有的技術往往會受到強烈質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2.173.30
drlai:瞭解了..謝謝前輩的指導m(_ _)m 08/27 12:46
yzugsr:推薦好文 獲益良多 08/27 13:32
horngsh:I don't think so. 客戶不見得會SA/SD, 作了SA/SD也不見得 08/27 14:46
horngsh:Know-How 08/27 1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