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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7 著作權法 第 11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 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 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第 12 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 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 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從綠色部分可以發現,的確受雇人/受聘人為著作人, 但從黃色之部分可以發現,第 11 條可見著作權轉移到 雇用人 , 若是照第 12 條去爭取,是有機會的! (我想你們的狀況應該是第 12 條,而不是雇主和員工的關係吧?) 所以如果你想爭取權力的話,找律師吧! ※ 引述《dfisher (認真就輸了)》之銘言: : 想請問一下大大們 : 在接案簽約時 會註明不得轉賣開發的系統嗎 : 原因是我們寫了一套線上訂購系統 : 當初業主說 只是給他們內部公司用 : 但我們發現業主又把這套系統換個版面又轉賣給好幾個公司.. : 請問大大們這種情況在簽約時該如何處理 :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0.101.9.24
cleanwind:關於著作權更深入東西,可以參考底下這個網站 06/26 17:29
cleanwind:http://www.copyrightnote.org/ 06/26 17:29
dfisher:謝謝大大們的回覆 感謝感謝 06/27 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