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leanwind (骨傲風清(掛網))
看板CodeJob
標題Re: [討論] 業主轉賣之前開發的系統
時間Tue Jun 26 17:17:29 2012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7
著作權法
第 11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
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
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第 12 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
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
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從綠色部分可以發現,的確受雇人/受聘人為著作人,
但從黃色之部分可以發現,第 11 條可見著作權轉移到 雇用人 ,
若是照第 12 條去爭取,是有機會的!
(我想你們的狀況應該是第 12 條,而不是雇主和員工的關係吧?)
所以如果你想爭取權力的話,找律師吧!
※ 引述《dfisher (認真就輸了)》之銘言:
: 想請問一下大大們
: 在接案簽約時 會註明不得轉賣開發的系統嗎
: 原因是我們寫了一套線上訂購系統
: 當初業主說 只是給他們內部公司用
: 但我們發現業主又把這套系統換個版面又轉賣給好幾個公司..
: 請問大大們這種情況在簽約時該如何處理
: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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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0.101.9.24
→ cleanwind:關於著作權更深入東西,可以參考底下這個網站 06/26 17:29
推 dfisher:謝謝大大們的回覆 感謝感謝 06/27 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