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irick42 (卡賓depon)》之銘言:
: 沒發案應該是沒違規吧?
: 最近念著作權法,提到以外包型式的話 著作權是屬於作者 並非業主
: 除非合約上有特別講好...
: 那我的認知是,很多業主其實都懶得簽約...
: 意思是整個網站作品給業主後...事實上他們擁有的是只有"使用權"囉?
: 因為蠻多業主看學生就會覺得沒簽約的必要性...
: 所以我的認知是 等結案後我一樣可以繼續轉售這些作品?
: 尤其程式這種東西 其實涉及範圍有點廣...
: 大家怎麼看呢?
不錯的議題,我想這個轉到 Soft_Job 可能會有比較多的回應。
個人認為就算不簽約,至少要有向業主告知他們擁有的是產品的使用權,而非
程式的擁有權,並取得業主文書上或電子型式的「已了解」有效的證明。
而如果是設計的東西,也要告知"買斷"和"授權"兩者的差異(當然兩者的價錢不一樣)
通常只要有事先告知,對方也較不會日後發現和想像的不同而發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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