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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rick42 (卡賓depon)》之銘言: : 沒發案應該是沒違規吧? : 最近念著作權法,提到以外包型式的話 著作權是屬於作者 並非業主 : 除非合約上有特別講好... : 那我的認知是,很多業主其實都懶得簽約... : 意思是整個網站作品給業主後...事實上他們擁有的是只有"使用權"囉? : 因為蠻多業主看學生就會覺得沒簽約的必要性... : 所以我的認知是 等結案後我一樣可以繼續轉售這些作品? : 尤其程式這種東西 其實涉及範圍有點廣... : 大家怎麼看呢? 不錯的議題,我想這個轉到 Soft_Job 可能會有比較多的回應。 個人認為就算不簽約,至少要有向業主告知他們擁有的是產品的使用權,而非 程式的擁有權,並取得業主文書上或電子型式的「已了解」有效的證明。 而如果是設計的東西,也要告知"買斷"和"授權"兩者的差異(當然兩者的價錢不一樣) 通常只要有事先告知,對方也較不會日後發現和想像的不同而發生爭議。 -- 歡迎來我的網誌看看 @ http://blog.liaosankai.co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203.5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