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oinbee (二老林)》之銘言:
: ※ 引述《Prius (H-H-H-H-H-H-H-H-H-H-H-H)》之銘言:
: : 你會寫程式,但是,不代表原始碼的著作所有權就是你的。
: : 絕大多數的情況,光只會寫程式,是寫不出什麼碗糕,還是
: : 要有需求方的參與討論,換言之,最終的「成果」是雙方共
: : 同創作,理應由雙方共同擁有並共享著作權。
: : (國外)成熟的程式外包,接案者的角色就是「代工」,實際有價值的智財都
: : 不歸「寫程式」的那個人所擁有,程式碼不得轉賣,拿錢之後,也不得
: : 保留所開發的「程式碼」,換言之,程式開發的成果是歸屬於「發案者」,
: : 只不過,台灣... 接案市場亂七八糟,接案的、發案的...
: : 還有一段路要走,要看雙方的契約如合約訂。
: : 不過,以上都是學術討論,實務上,根本不是這回事,一切都
: : 回歸到 Money 上衡量,這種眉角,等到多上場多接幾個案子
: : 就會懂了。
: 那為什麼社群網站裡面FB是歸左克柏所有?而且演的好像這是天經地義的事?看輕艇隊長
: 把這件事去跟校長告狀還被校長笑?而且裡面演的好像如果不是佐克伯良心發現,其他人
: 一毛錢都分不到?好像寫程式的最大,這又是為什麼?
應該是在爭[商業模式]的所有權吧? 這時候商業模式最大, 不是程式碼;
電影我沒看, 不過如果左克柏能夠舉證這商業模式是他所提出的, 物證
就像是募股說明書, 創業企劃書, 合作備忘錄, 委外合約之類的東西,
那麼區區程式碼就比不上這些了.
還有一個理由, 就是這些程式碼的技術含量其實很低, 說穿了沒什麼商
業價值, 不然程式碼著作權歸原作者好了, 佐克柏不用, 他都募到資金
了, 再找另外一批人重刻總行了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01.3.34.86
※ 編輯: bobju 來自: 101.3.34.86 (08/01 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