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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ntufiction 看板] 作者: Zarathustra (ㄤˊ?) 看板: ntufiction 標題: Re: 我要冷靜! :Q 時間: Tue Nov 13 10:42:31 2001 ※ 引述《Muscovy (Muscovy)》之銘言: : 你們寫的東西很有趣. : 可是有沒有想過在別人眼中看起來會是怎麼樣的一回事? : 我先問了一個法研所的同學... : 他明白地告訴我, 「法律系研究的是法學方法, 不是邏輯. 」 : 於是我再找一些數學系的同學研究這些文章. : 他們看完之後很訝異... : 什麼時候他們學的數學, 在哲學家與史學家眼中竟然是這個樣子... ? 很不巧,我也算是學法律的,他們寫的文章我看完後一點可是一點也不 覺得不訝異。正常得很。 法律系研究的是法學方法沒錯,但不能說「不是邏輯」,而應該說「不 只是邏輯」(這裡指的是形式最簡單的三段邏輯),因為法條的適用不單純 只是涵攝(subsumation)的過程。在法條的解釋與釋適用中,有諸如字義、 、立法者的意圖、法律文本的脈絡(context)、法的客觀目的、合憲性解釋 、體系融貫等不同且常常可能是會彼此衝突的要求。這方面的方法論在德國 的法學界已經談很久了,而自1970年代以降起新興的趨勢則是論證理論( argumentation theory)的發展。這些東西最基本的形式都是邏輯,甚至某 些晚近搞論證理論的法學家傾向於把法律的分析符號化、數學化。只是大部 份的學者都沒有走得這麼極端。然而卻沒有人會否認:最基本的邏輯分析是 法學方法裡很重要的一個成份。所以你朋友所說的那句話顯得過於簡單而易 導致誤解,其導因於美國有位大法官說過而常被台灣的一些法律系教授引用 的一句話:「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不在於邏輯」,這句話是沒錯,但卻容 易使人忽視邏輯在法學方法中的重要性。 再回到你的文章。你的「邏輯屬於數學」論始終停留在假設階段(你自 己也一再說這是「信念」,無法證明),但別人提出的異議不能只被當做不 同意見看待,宣稱只是不同的流派差別。這些異議就是「反駁」,requiem 跟 poe 已相繼提出近代學科的發展來表明之,這些反駁不能如你所說的只 是「引一堆別人說過的話, 卻毫無一個完整的辨證」,因為學科之間的分際 並不只是一個可以單純而形式地證明出來的論述。這樣的想法不自覺地落入 「用形式邏輯可證明一切事物,包含學科分際」這樣的危險,而沒看出這樣 做的同時已經在「自我指涉」(self-reference),陷入套套邏輯(tautology ),始終在自己的圈圈裡打轉而未曾對前提做出後設的反思。 requiem 跟 poe 要「引一堆別人說過的話」,並不只是不相干的離題 或旁論,而更是要指出這個問題在西方學科的發展史上不如你所想的這麼簡 單。關於這些學科間的爭論,不可能有止息的一天,更不可能被形式邏輯永 恆有效地證成或推論出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1.74.27.68 ※ 編輯: Zarathustra 來自: 211.74.27.68 (11/13 10:4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61.217.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