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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arathustra (ㄤˊ?) 看板: ntufiction
標題: Re: 我要冷靜! :Q
時間: Tue Nov 13 10:42:31 2001
※ 引述《Muscovy (Muscovy)》之銘言:
: 你們寫的東西很有趣.
: 可是有沒有想過在別人眼中看起來會是怎麼樣的一回事?
: 我先問了一個法研所的同學...
: 他明白地告訴我, 「法律系研究的是法學方法, 不是邏輯. 」
: 於是我再找一些數學系的同學研究這些文章.
: 他們看完之後很訝異...
: 什麼時候他們學的數學, 在哲學家與史學家眼中竟然是這個樣子... ?
很不巧,我也算是學法律的,他們寫的文章我看完後一點可是一點也不
覺得不訝異。正常得很。
法律系研究的是法學方法沒錯,但不能說「不是邏輯」,而應該說「不
只是邏輯」(這裡指的是形式最簡單的三段邏輯),因為法條的適用不單純
只是涵攝(subsumation)的過程。在法條的解釋與釋適用中,有諸如字義、
、立法者的意圖、法律文本的脈絡(context)、法的客觀目的、合憲性解釋
、體系融貫等不同且常常可能是會彼此衝突的要求。這方面的方法論在德國
的法學界已經談很久了,而自1970年代以降起新興的趨勢則是論證理論(
argumentation theory)的發展。這些東西最基本的形式都是邏輯,甚至某
些晚近搞論證理論的法學家傾向於把法律的分析符號化、數學化。只是大部
份的學者都沒有走得這麼極端。然而卻沒有人會否認:最基本的邏輯分析是
法學方法裡很重要的一個成份。所以你朋友所說的那句話顯得過於簡單而易
導致誤解,其導因於美國有位大法官說過而常被台灣的一些法律系教授引用
的一句話:「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不在於邏輯」,這句話是沒錯,但卻容
易使人忽視邏輯在法學方法中的重要性。
再回到你的文章。你的「邏輯屬於數學」論始終停留在假設階段(你自
己也一再說這是「信念」,無法證明),但別人提出的異議不能只被當做不
同意見看待,宣稱只是不同的流派差別。這些異議就是「反駁」,requiem
跟 poe 已相繼提出近代學科的發展來表明之,這些反駁不能如你所說的只
是「引一堆別人說過的話, 卻毫無一個完整的辨證」,因為學科之間的分際
並不只是一個可以單純而形式地證明出來的論述。這樣的想法不自覺地落入
「用形式邏輯可證明一切事物,包含學科分際」這樣的危險,而沒看出這樣
做的同時已經在「自我指涉」(self-reference),陷入套套邏輯(tautology
),始終在自己的圈圈裡打轉而未曾對前提做出後設的反思。
requiem 跟 poe 要「引一堆別人說過的話」,並不只是不相干的離題
或旁論,而更是要指出這個問題在西方學科的發展史上不如你所想的這麼簡
單。關於這些學科間的爭論,不可能有止息的一天,更不可能被形式邏輯永
恆有效地證成或推論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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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Zarathustra 來自: 211.74.27.68 (11/13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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