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性重製入罪 網路服務業將受打擊
記者李若松/台北報導
網路界學者專家指出,美國要求台灣將「電腦暫時性重製」視為
著作權法上的「重製」,納入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主要是保障美
國「內容派遣網路」(CDN, con-tent deliver network)的技術優
勢,但將嚴重妨礙網路服務業的發展。
交通大學計算機中心網路組組長劉大川表示,在中美貿易投資架
構協定會議中,美方提出「電腦暫時性重製」視為著作權法上的重
製,其實是基於美國大廠的利益,連美國本土的網路業者都未必贊
成這項主張。
網路服務業者或像學校計算機中心代理伺服器的觀念,只要有網
友連至國外某網站,就會將網頁內容暫存在一部電腦主機裡,當其
他網友也輸入相同網址,可「就近」提供網頁內容,而不是到國外
網站抓取,這樣就可以節省網路成本,如果熱門網站每天有上萬人
次瀏覽,節省的頻寬與成本就相當驚人。
劉大川分析,美國目前擁有內容派遣網路技術的,像微軟、賽門
鐵克、CNN等大廠或網站,可用主動推播傳遞更新軟體內容、防毒
程式碼、網頁內容,這些「內容」只存在被授權的網站或地區分站
,網友必須選擇到其中的網站,才能下載網頁或內容;但一般內容
提供業者根本不可能負擔這些網路成本,網路服務業者也大幅增加
成本,勢必打擊網路發展。
熟悉著作權律師陳家駿表示,像上網瀏覽網頁,以臨時檔案形式
暫存在記憶體或硬碟,並不一定觸犯「暫時性重製」行為,因為這
些網頁明示或暗示性授權瀏覽網頁,即使是因為機器運作「暫時性
重製」,也應屬於個人合理使用範圍。
【2002/11/02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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