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
(民國 89 年 12 月 29 日 公發布)
第 1 條 本辦法依菸酒稅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二條第四項
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第 3 條 菸品健康福利捐之來源為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所徵金額,其應徵金額如下:
一 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二 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三 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四 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第 4 條 菸品健康福利捐之用途如下:
一 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
二 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
三 中央與地方之衛生保健。
四 中央與地方之社會福利。
第 5 條 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應以百分之七十供全民健康保
險安全準備、百分之十供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百分之十供中央
與地方之衛生保健、百分之十供中央與地方之社會福利之用。
第 6 條 前條規定供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之用者,其受分配機
關為中央健康保險局,由中央健康保險局納入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
備;供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之用者,其受分配機關為
行政院衛生署,由行政院衛生署納入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辦理
相關業務;供中央與地方之社會福利之用者,其受分配機關為內政
部,由內政部納入社會福利基金辦理相關業務。
前項各該受分配機關獲配款項之運用,應依其運用辦法 (要點) 規
定辦理。
第 7 條 菸品健康福利捐會計事務之處理,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辦法自菸酒稅法施行之日施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6.1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