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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 (民國 89 年 12 月 29 日 公發布) 第 1 條 本辦法依菸酒稅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二條第四項 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第 3 條 菸品健康福利捐之來源為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所徵金額,其應徵金額如下: 一 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二 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三 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四 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第 4 條 菸品健康福利捐之用途如下: 一 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 二 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 三 中央與地方之衛生保健。 四 中央與地方之社會福利。 第 5 條 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應以百分之七十供全民健康保 險安全準備、百分之十供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百分之十供中央 與地方之衛生保健、百分之十供中央與地方之社會福利之用。 第 6 條 前條規定供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之用者,其受分配機 關為中央健康保險局,由中央健康保險局納入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 備;供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之用者,其受分配機關為 行政院衛生署,由行政院衛生署納入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辦理 相關業務;供中央與地方之社會福利之用者,其受分配機關為內政 部,由內政部納入社會福利基金辦理相關業務。 前項各該受分配機關獲配款項之運用,應依其運用辦法 (要點) 規 定辦理。 第 7 條 菸品健康福利捐會計事務之處理,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辦法自菸酒稅法施行之日施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6.1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