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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t昨晚半夜停機,想貼時沒辦法貼~囧。 首先,感謝l17版主終於出來po文說明案情,不過你還是沒講清楚我問的問題, 但是你這忽然自請下台讓我很欣賞(也嚇到我了),故關於你的部分我就不提了。 lighttodie版主,說好的"條文、判例、新聞、研究,期刊、論文"呢? 我要自首我真的沒有力氣再去翻整個Ptt過去關於"哭哭"一詞的判例了, 不過就你第一段文末提的"哭么"來講,google倒是相對簡單多了, 蘋果動新聞|罵人靠夭靠北「不算侮辱」|Apple Daily (無罪論述)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10831/33635208  法官譏婦「要保護令不如求符」 | 頭條要聞| 蘋果日報 (有罪論述)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11122/33832684 同樣都講了"哭么"怎麼差別差這麼多,我想引述「律師蘇勝嘉提醒,罵人字眼是否構成  公然侮辱,須視具體個案而定,沒有一定標準,民眾不要以身試法。」、「動新聞~還是 不要亂罵報導」、「柯盛益,56歲,現職:高雄地院法官,還曾開庭痛罵律師「哭夭」、 「垃圾人」被控告公然侮辱,後當庭鞠躬道歉獲撤回。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使用較激動之言詞闡述自己所想表達的事情」不代表你可以激動到被人檢舉, 我申訴文這麼多篇下來有激動到[不雅詞語完全屏蔽]任何人嗎? 判案要公正,因為判例是會被拿來參考的,法律是道德的最低線,踩到是會出事的, 這判決一下到時候萬一有心人來個"哭哭"、"哭么"連發, 本人大膽假設:「版主你是不是又要開動態標準了」? 後面幾則我就不回覆了,我累了,我猜您也是,原始的版規到處是漏洞, 現在的這些爭辯不過是這些漏洞造成的因果,l17版主這個自請辭職也讓我本來想說的, 全都刪掉了,理直要氣和,我有些氣壯了,對你們兩位致歉。   ※ 編輯: TUBABear 來自: 1.170.181.160 (05/02 11:19)
ganbaday:人身攻擊不要爭執了,這真的標準看人的 111.242.16.231 05/02 12:43
ganbaday:人身攻擊分為具體的"誹謗"及抽象"侮辱" 111.242.16.231 05/02 12:43
ganbaday:反諷、酸文之類算是間接貶低他人的方式 111.242.16.231 05/02 12:44
ganbaday:但法律上主要衡量必須在合理批評與保障 111.242.16.231 05/02 12:45
ganbaday:名譽權之間做權衡。所以真的是依照個案 111.242.16.231 05/02 12:45
ganbaday:來做評估,很難有一個準。而PTT版主更不 111.242.16.231 05/02 12:45
ganbaday:可能都受過法治訓練,通常只能抓明確而 111.242.16.231 05/02 12:46
ganbaday:直接的標準,要嚴格就一起嚴格(例如整個 111.242.16.231 05/02 12:46
ganbaday:板要一片和諧,一點酸味都不準有) 111.242.16.231 05/02 12:46
ganbaday:要鬆就一起鬆(例如八卦板只抓明確的攻擊) 111.242.16.231 05/02 12:47
lighttodie:我想我也不再多發文回覆了 想說的事情140.113.244.169 05/02 13:42
lighttodie:也不多 就你引述所言 此種判例140.113.244.169 05/02 13:43
lighttodie:「沒有一定標準」 這邊的「哭哭」我給140.113.244.169 05/02 13:44
lighttodie:的判斷是不造成攻擊於是不給予處分140.113.244.169 05/02 13:45
lighttodie:對於這些判決是否失當相信小組長根據140.113.244.169 05/02 13:46
lighttodie:你我提出的論點會給出他的判決140.113.244.169 05/02 1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