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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下來 同意群組長的判決 不過在判決裡面 仍有兩個疑問的點 先回應群組長關於累犯以及90*5=450天的看法 (1)首先說明 我同意群組長累犯的判決 但天數的算法有一些疑問   90天我是違版新的版規三次 是30*3 = 90天水桶 (違版三天只能一po的規定) 但90天裡已有加倍的成份, 如果以非指數型來算應該是30*5 = 150天才是 以版規來說 違版版規是水桶30天為base 而非90天為base 建議: 還有累犯下 是否永遠累計 還是有一年後重新計算 可在mobilesales版規加註 (2) 拒收信就是拒絕溝通,就可以跳過溝通期這樣 這是第二個疑問   因為我跳過了溝桶期   違版了組務版的版規   違版的部份理應不成立才是 whitefen 違反發文規定(組務版) 經勸導後不聽 水桶64周(2的6次方) 共448天 LoLoLuan   我違反了組務的發文規定(跳過溝通期)   但實際上這中間背後是夾有版主拒收信的因素 關於上面兩個問題 (0)已無任何爭議 (1)可另案處理 (2)此案一併處理 如果是已無任何爭議 我也不用在有任何回應 麻請群組長抽空幫忙說明一下 謝謝 ※ 引述《ganbaday (低調)》之銘言: : 我一直記得我有對這類型的問題寫過一篇,剛剛終於把判例找出來了。 : 判例沒有歸檔還是個問題...QQ : 首先談談,何謂累犯? : A: 判決確定之後【又】犯了才算累犯,因此板規的計次,依法理應該不能那樣算, : 不過法務部有說過法理參考之,PTT不是非遵守不可~ : 要改認定為判決後又犯才算一次的話,重新認定會是超大工程~ : 另依明確性原則,要改認定方式亦應發新公告後從以後開始而不能把以前全翻了 : 因此,此串案件之次數計算,仍以過往方式,判決前犯兩次就算兩犯。 : 也就是說,其實法理上,這種連續違規案,是屬於連續犯而不該為累犯, : 但PTT上,主要參考的是判例而不僅為法理。最主要原因是99.999%版主都不是法律人, : 一篇違規就是一犯,兩篇就是兩犯,會比較簡單而沒爭議。 : 如果要依照法律的方式,那會很困難... : 還要從時間、空間、是否連續,來審酌是否屬於同一個案子,還是該分案辦理... : 一罪一罰的原則下,到底怎樣算是一罪,同一個行為犯多條法律還要競合........... : 要搞懂這麼多,那誰當得了板主? T____T : 所以。在PTT上,對於連續犯、累犯、多重違規.......等等等,這種情況, : 我的認定方式都是"以判例為主",只要已往都是這麼判,那就這樣判。 : 而手機買賣板長期以來都是這麼嚴格,這沒啥爭議 : 小組長維持原判沒有問題。這是第一段....對於"小組長有失公平"的申訴駁回 : 並,此後不再接受這種換個名目再審的方式,不然每個人都說小組長判決不公就好了 : 接下來,1440天部分,版主桶90天時沒查過去記錄,經人檢舉後或後來才查, : 都可以再回頭查出水桶記錄,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就算是因為申訴, : 才使版主回頭查記錄,該水桶仍是依照版規,並沒有違反規定。 : 是不是心生不滿,是不是針對性? 這要問上帝。 群組長只能看有沒有依規定執法 : 實際上應該是說,原本版主就該依照累犯紀錄加罰,只是原本漏桶了... : 那回頭看版規 : 板規7 凡曾經水桶後又累犯者,水桶天數依違規次數加倍計算 : 由於版規並沒有寫清楚,是以指數型態加倍,這部分群組長認為有爭議, : 字面有爭議時,這次從輕處理,如需指數型加倍,版規尚需舉例說明。 : 因此改判為: 90天*第五次違規就五倍 = 450天 : 所以,"小組長放任針對性判決"之指控,查無實據,駁回申訴。 : 至於"小組長放任板主拒收信",請看此公告 #1HH7N-cs (ComGame-Plan) : 由於okcool站長已有提出見解,拒收信就是拒絕溝通,就可以跳過溝通期這樣, : 黑名單不是版主權限,戰高群組也沒有規定版主不能設黑名單。 : 因此這更與小組長無關,完全不是小組長的管轄範圍,檢舉無效,駁回檢舉。 : 此案結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1.120.67.35 ※ 編輯: whitefen 來自: 221.120.67.35 (03/17 0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