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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r51303 信箱] 作者: memy (逆光飛行‧雙馬尾布丁控) 標題: Re: C項版規與第六大項疑義 時間: Mon Mar 11 00:48:43 2013 ※ 引述《r51303 (天夢星痕)》之銘言: : : 這是一個很值得討論的問題 : : 我會回將其列入下一次的板主群合議程序裡面 : : 但是本人不能保證這項板規判定原則若有改動 其效力能夠溯及既往 : : 以上 : 不好意思米咪版大 我不太明白能明白你後面的意思 : 不管現有板規之後在你們討論過後有做過什麼更動來說 : 對於公告前所發生的都是無效的 這方面應該沒有太大的問題吧 : 但目前的情況是就現有板規第六大項來說 : 與目前的判決是互相違背的 : 也就是追朔超過一年以上的紀錄是違反板規第六大項的 : 這就有點像是刑法追訴期訂為15年 15年以後 原本15年以前犯過的罪刑都將視為無效 : 也就是不可追溯處罰追溯期以外違規的意思 : 所以我才提出疑義釋復 我認為依照現有法規追溯期而言 : 我的板規四倍是一個過當的判決 應修正刑期為兩倍 : 法源依據分別是憲法原則->刑法第一條->站規第五條(法律優位原則)->板規第六條 : 這是我對於我的判決所提出的申訴 : 所以關於板規的修訂與改進是我們與版務群一起努力維護的 : 但是關於現有法規所能執行的上限是必須就現有法源來執行的 : 不曉得是否能明白我的意思(? : 以上 : 很感謝米咪與版務群的耐心回應 應該說 這是一個板規認知上的誤解 本板板規第六大項是規定 板規"違規"追溯期為一年 也就是底下的 "若有未經板主群視察或檢舉,以至板面上有尚未被處分之違規行為, 板主群得以在追溯期內適用當時之板規予以相對處分, 沒有發現違規並不表示默許其違規行為。" 這是意指關於"版面違規行為的檢舉 其檢舉追溯效力可至一年" 而其他相關板規裡面規定到的 在本板之內的"違規歷史"是累計並且不可抹滅的 也就是底下的 "具C項板規水桶歷史者,次犯雙倍其刑責,三犯四倍其刑責。 四犯以上水桶歷史之累犯,板主群可視情況給予繼續等比級數加倍刑責, 或是視為[E1]鬧板處理。" 關於這個違規歷史 本板板規沒有規定其時效 本板以前的所有累犯判例也是完全追溯到底 應該這樣說 這個是類似於"前科紀錄"的概念 這在本板是不會因時間而消除的 或許我要把第六大項改成 "板規違規檢舉追溯期" 比較不會產生字面解讀上的誤會(吧) -- ◣◢ ▁▃▅▃ If you love someone, ▁▃▅▃ let her free. ▌▄ If she comes back, it means to be. ψmemy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3.236.186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r51303 (140.130.208.136), 時間: 03/20/2013 00:2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