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站站規
第十一條(違規行為之認定及處置)
經認定為違規行為者,認定權者得予以適當之處分,該處分須附理由且經公告方生效力。
各項違規行為之處分種類及範圍,由本站另行規定之。於未規定前,暫由各認定權者裁
量。
對於檢舉之內容認定不構成違法者,由認定權人公開回覆並說明其理由。
第十五條(檢舉提出對象)
看板違規行為之檢舉,於違規行為發生之看板向版主提出。違反群組規範之違規行為,
或板主於管理板面上之不當行為,於群組事務看版向小組長提出。
其他違規行為或小組長管理群組上不當行為之檢舉,於本站「違規檢舉中心」
(Violation)看版提出。
第十六條(檢舉應註明事項)
提出檢舉時,必須註明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 二、被檢舉人 三、檢舉事由 四、所附證據
前項檢舉人及被檢舉人須填載明確,檢舉事由須秉實詳述,所附證據須充分真實。
第十七條(檢舉不予受理)
非依本規則提出檢舉,或檢舉內容不全或不真實者,且於通知補正期限內仍未補正者,
不予受理。
判決如下:
站規16之要件,從轉錄信件中看來,只有"證據"部分未齊備,其它都有了。
(但我找不到哪條站規明定"簽名檔屬於內文",我自認對站規熟悉度僅次於檢舉王@@)
但依站規17,不受理的條件必須"通知補正期限",
白話翻譯,即使回一行"哪條站規?" 也算是通知補正,才能不受理此案;
或者回一行 "未達違規標準" 也算駁回檢舉的理由
(不受理 = 程序不符,無論案件是否成立; 駁回 = 受理,但認定案件不成立)
無論如何,對於檢舉信,只要不是誇張的轟炸式檢舉,要駁回檢舉、要不受理檢舉,
都至少要回信讓檢舉者知道後續,符合站規的基本條件。
(轟炸式檢舉,的確是隱憂,但目前仍無誇張案例,促使站方修改站規,
所以目前還是依站規)
故,"檢舉版主瀆職"一案,群組長認為版主仍不熟悉站規細節,
但初次疏忽,離懲處標準尚有很遠一段距離,本案僅提醒版主群,不另懲處。
再者,針對此檢舉案,請檢舉人備齊證據後(違規文/所有引用之板規、站規條文)
補遞版主信箱,請版主依照板規/站規及判例/懲處標準做出裁定。
(若資料不齊則不受理,若受理則懲處或駁回,駁回需說明理由)
ps.站規11雖說駁回理由要"公開回覆理由",但PTT實務執行上,這很蠢阿...
A告B罵他,卻要公告B不算罵...關其他人什麼事。
所以群組長一直以來都不要求"公告",只要回答理由即可
※ 編輯: ganbaday 來自: 118.168.109.143 (04/07 2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