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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你的說法也是陷入消基會或是消保官解釋的迷思了 先說我對整起事件的感想---怕事! 當然這邊我說的怕事主要是針對消基會或是消保官,但也包括ptt體系 當我陸續詢問消基會和消保官時,得到的答案就是你下面所講的b. 二個單位都知道違法,但沒一個想主動管 消基會: 一.那你就別買就好 二.真的買了碰到了那你來申請調解,消基會屆時將會給予幫助 三.雖然違法,但消基會無行政處分權,所以愛莫能助 四.你去找消保會應該也沒用,他們更消極,我們都非政府組織了 五.總之他愛怎麼寫就怎麼寫,反正碰上糾紛時他的主張無效 消保官: 一.調調和消基會差不多 二.關於賣方違反消保法的部分,消保法並無實質處分權 三.也就是說頂多賣方主張無效 四.我主張消保法施行細第十六條 "企業經營者應於訂立郵購或訪問買賣契約時,告知消費者本法第十八條所定 事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解除權,並取得消費者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 " 消保官仍表示這部分也是等發生糾紛才受約束,該機關不會主動行文告知賣方 ,所持理由竟然是賣方太多了,消保會沒有這麼多人力一一主動行文 所以等真正發生糾紛時對方主張自然違法無效 五.如果有人舉發,消保會將會行文通知賣方 六.舉發人需要據實填寫個人資料,且受舉發的賣方將得到舉發人的資料 總結:去他X的,很好大家都怕事! 為什我沒去舉發?因為PTT是最後一根稻草 一開始出於好心,避免板友的糾紛跳出來 被質疑動機,被認為破壞他人隱私 我累了... 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反正我知道這些,等遇到問題我自然可以主張我的權利 不懂法律的板友,抱歉了!你就跟著賣方的條件走吧! PTT,我的認知是應該有一個尺,自由且可能嚴格於法律 在發生問題之前約束可能發生的問題---例如你說的約砲 後來我才發現,這只是一個虛擬的網路世界 我太認真了~ : b.假設每個賣方都必然是企業經營者好了, : 消保法的確規定了郵購及訪問買賣必須提供無條件退貨,不得拒絕。 : 但與勞基法一樣,該條文管轄的是具體的交易本身,而非廣告宣稱的發文動作。 : 業者發薪真的低於109時才會違法;同理,當買方依法提出書面請求, : 而遭賣方拒絕退貨時,此時賣方才會違法。"說"不退貨,並不違法。 : 也因此全台灣各購物網站的條款都與消保法抵觸,但抵觸的契約條文就無效而已, : 寫出這樣的條文本身並不違法。 : 同理,若賣方宣稱不退貨,阿就無效而已,告贏了賣方仍是要退貨,如此而已。 : 也因為此點,平台(板規/板主/站方)不禁止,亦因其行為本身未違法, : 而平台也沒有義務刪除之,自然不違反行政罰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4.187.74
ganbaday:主要是主管單位拿不出開罰的法條...... 118.168.115.40 08/06 13:08
ganbaday:性平法一案,可以套上行政罰法需有一些 118.168.115.40 08/06 13:08
ganbaday:條件,符合才能論罪。 118.168.115.40 08/06 13:09
ganbaday:這種案子就像自稱要喝酒開車一樣,違法只 118.168.115.40 08/06 13:10
ganbaday:成立在真的去做時,說說並不違法也就 118.168.115.40 08/06 13:10
ganbaday:無法可罰。 118.168.115.40 08/06 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