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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diefish5566 信箱] 作者: diefish5566 (還我姆咪) 標題: 不服 #1VdOrJpr (Sub_Strategy) 判決 時間: Sun Nov 1 02:58:39 2020 由於判決原文鎖定故複製如下: ---------------------------------------------- 時任小組長於#1UNGrFZT (Sub_Strategy)判決中, 提醒板主群請於預計開設日前3至7日完成程序, 查本案事件時程,預計開設日為7/1日, 板主群於6/26均完成附議,且實際開設日為7/4 而群組長核可為7/11,該申請案始得生效, 查開設該盤樂透時,板主群誤認定申請程序已完成,即開設賭盤 而時任小組長既當時已予以制止,故後續本案不重複處理, 惟再次提醒板主群往後可再提早申請進行相關程序。 ---------------------------------------------- 未上色部分為案件陳述無異議。 本人不服黃字部分判決理由, 何謂時任小組長既當時已予以制止? 搜尋 LoL 板開設之樂透及開獎文、Sub_Strategy整板, 皆未出現時任小組長制止相關紀錄。 況且首次相關案例判決如下: ----- 3.承2-a,由於樂透規章所責之開獎者為誰無法查察, LoL板板主samhou6/InnGee/airiguodala/kosoj6等 以上四名口頭警告一次。 請再次注意群組樂透開設規章,及本判決1.所述之事項。 4.承2-b,此五盤均為板主 kosoj6 未待組務核可,亦未向組務再確認即連續開設, 有個人程序疏失之情況。 自本判決公告日起15日,禁止 kosoj6 開設任何樂透,以示警惕。 ----- 本次仍舊「未待組務核可,亦未向組務再確認即連續開設」, 處置方式竟為「當時已制止」,故「不重複處理」? 在板主遭到檢舉後, 才天外飛來一筆小組長「當時已制止」,而無任何公開紀錄。 初犯15日禁開樂透及口頭警告,再犯則是「當時已制止」, 明顯並非適當且合乎常理的判決。 請小組長解釋本判決,謝謝。 -- “自由言論就是自由言論,對於流行觀點和非流行觀點都是一樣的。我們不可能 一邊宣稱這是一個自由的國家,一邊又把言論劃為可接受的和不可接受的兩部分。 如果有一種檢查制度可以把3K黨從電視裡剔出去,那麼,同樣的制度也許早就把 馬丁‧路德‧金的講話從阿拉巴馬州剔出去了。” 必須聽那些聽不下去的話,“這正是我們必須為自由支付的代價”。 斯蒂芬‧潘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4.141.60 (臺灣)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diefish5566 (36.224.130.74 臺灣), 11/10/2020 23:3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