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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iefish5566 (還我姆咪)
標題: 不服 #1VdOrJpr (Sub_Strategy) 判決
時間: Sun Nov 1 02:58:39 2020
由於判決原文鎖定故複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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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任小組長於#1UNGrFZT (Sub_Strategy)判決中,
提醒板主群請於預計開設日前3至7日完成程序,
查本案事件時程,預計開設日為7/1日,
板主群於6/26均完成附議,且實際開設日為7/4
而群組長核可為7/11,該申請案始得生效,
查開設該盤樂透時,板主群誤認定申請程序已完成,即開設賭盤
而時任小組長既當時已予以制止,故後續本案不重複處理,
惟再次提醒板主群往後可再提早申請進行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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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色部分為案件陳述無異議。
本人不服黃字部分判決理由,
何謂時任小組長既當時已予以制止?
搜尋 LoL 板開設之樂透及開獎文、Sub_Strategy整板,
皆未出現時任小組長制止相關紀錄。
況且首次相關案例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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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2-a,由於樂透規章所責之開獎者為誰無法查察,
LoL板板主samhou6/InnGee/airiguodala/kosoj6等
以上四名口頭警告一次。
請再次注意群組樂透開設規章,及本判決1.所述之事項。
4.承2-b,此五盤均為板主 kosoj6 未待組務核可,亦未向組務再確認即連續開設,
有個人程序疏失之情況。
自本判決公告日起15日,禁止 kosoj6 開設任何樂透,以示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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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仍舊「未待組務核可,亦未向組務再確認即連續開設」,
處置方式竟為「當時已制止」,故「不重複處理」?
在板主遭到檢舉後,
才天外飛來一筆小組長「當時已制止」,而無任何公開紀錄。
初犯15日禁開樂透及口頭警告,再犯則是「當時已制止」,
明顯並非適當且合乎常理的判決。
請小組長解釋本判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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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言論就是自由言論,對於流行觀點和非流行觀點都是一樣的。我們不可能
一邊宣稱這是一個自由的國家,一邊又把言論劃為可接受的和不可接受的兩部分。
如果有一種檢查制度可以把3K黨從電視裡剔出去,那麼,同樣的制度也許早就把
馬丁‧路德‧金的講話從阿拉巴馬州剔出去了。”
必須聽那些聽不下去的話,“這正是我們必須為自由支付的代價”。
斯蒂芬‧潘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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