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把關於閱讀與性權的左派右派立場拋開,
來談這個毫無宣導期就強硬執行的法令好了,
它的法源依據是「兒童與少年福利法」第27條,
這是去年92年5月通過的,然後新聞局再依第27條
制定分級制度,於今年的8月26號通過。
請問宣導期三個月?為何大多數的讀者與業者
都是近一個多禮拜才知道這則訊息?政府有善盡
宣導的責任嗎?
12月1日上路,12月底才把分級的書單給出來,
有沒有搞錯啊?然後執法單位還可以在這時候
"依法取締"!
這段期間內,出版社未標限制級,但只要執法
單位認定為限制級,出租業者依然要罰!
罰款呢?
1.
限制級出版品或逾越限制級出版品供應予未滿十八歲
以下兒童或少年當然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六
條規定,要處以新台幣陸仟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2.
若限制級出版品未依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執
行分級,即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
十條第十二款還要處以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上伍拾萬元
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2是最誇張的,未依分級,想必有很多店家要在知悉法
令不到幾個禮拜的時間就要將成千上萬冊書籍與上萬支
錄影帶分級,這幾乎是強人所難,更何況有為數不少的
店家幾乎是三天前才知道,太扯了吧!
假如只有少數店家是最近才知道,那就是少數店家的問題,
但幾乎是最近一個多禮拜搞得人仰馬翻、兵慌馬亂的局面,
怎不會是政府的問題呢?我看都在拼選舉,而且罰得比供
應未成年人毒品-罰六萬到三十萬-還重,而公然猥褻罪
亦只處以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若是把兒少法的第六章與第57條看過,真的會讓人感到吐血...
懲處的比例原則有很大的問題呀~~
另方面來說,那個評議會與兒盟團體,不僅可以有勸募行為,
還享有減免賦稅的權利...選舉又到了,這法令硬是以三個月
作為緩衝期匆促上路,曾蔡美佐,真有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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