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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一個讀者的角度來說,我當然會把帳算到分級辦法頭上。   是,刑法235條以前就存在,但是這種「賣書的你自己去分是不是限制級/逾 越限制級」的辦法以前並不存在,上下一起受罰的詭異條例也不存在。一本可能 具有爭議的書進來,老闆要先考慮,這要分到限制級嗎?還是不能賣的逾越限制 級?如果擺出來當成非限制級以上賣,萬一認定是限制級以上,然後被告發被怎 麼樣被etc,辦法就是那樣,上下游一起倒楣。家大業大的大出版社派出御用律師 緩之解之,一般小書店小租書店呢?我當然知道法官認定才作數,但重點是在上 法庭之前的那一段過程。警察上門,弄不好,跟著就是檢察官上門。要爭取自己 的權益可以,罰款先交上去…   dyzentins12君或許會認為這樣的思維想太多,太過杞人憂天,太過缺乏法律 見解。但是你很難要求這個社會每一個人都具有法律系出身的學生或是從業人員 一般的法律素養。我可以去理解,但是更省事的方法不是乾脆不要進?這樣保證 沒有任何風險。畢竟,律師這個職業之所以存在,而且被視為金飯碗之一,那不 是沒有道理的。你會說這是法律教育的失敗,但是這也不就是該法在制定宣導上 的失敗?   忘記是哪牌的手機,標榜科技來自於人性。法律從業,或是對法律頗有涉獵 的人固然可以在我們這些所謂外行人的面前侃侃而談刑法235條如何如何,兒福法 又如何如何,所以如何如何。但是老實說,如果今天是一個日文從業人員在你面 前大談五段如何如何,使役如何如何,所以根本無須如何如何,你作何感想?在 宣導工作作的其差無比的情況下,要一般的書店老闆,租書店老闆從這樣的「宣 導」當中得到其他「如果我賣/租錯書就會被罰得很慘」以外的認知,我想那不 是困難二字可以形容的。更何況,這個法不就是要以「如果我賣/租錯書就會被 罰得很慘」這樣的認知去恐嚇…抱歉,用錯字了,用來警惕出版工作人員書店老 闆租書店老闆嗎?去怪這個法,我並不覺得有哪裡不對。 -- 杯の月を酌もうよ,座頭殿。 泉鏡花‧歌行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9.143.194
dyzentins12:隨便啦~ 61.226.102.44 12/20
dyzentins12: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61.226.102.44 12/20
dyzentins12:該辦法併同母法是有值得議論的地方 61.226.102.44 12/20
dyzentins12:甚至也有做出587號違憲解釋的潛力 61.226.102.44 12/20
dyzentins12:但像該聯盟舉的若干論述實在不敢恭維... 61.226.102.44 12/20
dyzentins12:要爭議,就要切入對的點 61.226.102.44 12/20
dyzentins12:而不是針對一個無用的點顧左右而言它 61.226.102.44 12/20
dyzentins12:我相信官員的反應亦是如此 61.226.102.44 12/20
dyzentins12:他都覺得是誤解而非意識到根本的錯誤 61.226.102.44 12/20
dyzentins12:顯示在論述上,有難以說服之處 61.226.102.44 12/20
dyzentins12:至於在哪?自己找吧.......... 61.226.102.44 12/20
dyzentins12:答案早已隱身於討論之中,只是,沒人發覺? 61.226.102.44 12/20
dyzentins12:那我一點辦法都沒有 61.226.102.44 12/20
dyzentins12:終究這不是法律素養不素養的問題 61.226.102.44 12/20
dyzentins12:而是這根本就是一般公民該有的法治常識 61.226.102.44 12/20
dyzentins12:實在談不上賣弄或故作姿態 61.226.102.44 12/20
dyzentins12:我只是把一些漏洞百出的見解提出討論 61.226.102.44 12/20
dyzentins12:期盼能拋磚引玉罷了~~ 61.226.102.44 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