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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有後續補充....我一直忘了轉過來了....Orz 現在趕緊補上,當然是有授權轉錄低! ============================ 作者 DARKASUKA (DARKASUKA) 看板 Lv3 標題 [閒聊]最近在處裡的事情 之 "細項補述" 時間 Sun Aug 26 14:01:13 2007 ─────────────────────────────────────── 最近經由多次跟版倫的副會長及相關人員多次討論之後, 發現之前我所整理出來的文章,有些細項的概念,須要備註的更詳細點 才能方便一般大眾了解。為了避免轉述有誤, 所以我直接把我們之間,交流後所得到的"最近一次回覆",完整的po出來。 -------------------------------俺依舊是分格線------------------------------- 假若當A是隨便抓了一本現場的書籍,說這本書已經違法時,請跟其確認違反哪一條法令。 若說是違反「刑法235條」的規定時,請再次跟A確認違反「刑法235條」 的規定之原由及內容(錄音重點2)。 刑法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 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此時,出示大法官憲法第617號解釋文: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17 並跟A確認猥褻品之定義及提出根據出版品分級辦法的第五條第四項就有說到限制級的規 範, 漏性器官決不代表就是猥褻品 這時候可以跟A討論一件事情:所謂的猥褻據"大法官407,617號"解釋猥褻品不是露毛、 露性器官就是猥褻品,《出版品分級辦法》的第五條第四項就有說到限制級的規範, 裸露性器官的出版品絕不等於猥褻品。 相關法令連結: 大法官解釋釋字第407號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07 大法官解釋釋字第617號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17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http://www.cpmpa-tw.org/member2_main.php?Flag=20060413110100 以上為原文 ==============================我是分隔線================================ 假設A繼續堅持該書籍為猥褻品,OK。翻至書頁背後之最後一 頁確認是否有新聞局的許可號。 並且當下打電話至「中華出版倫理自律協會」查詢該書籍之分類為何, 他們那邊都會有檔案備查。依法,是否為猥褻品,他們說得算。 如果不放心自己店裡的書,可以打電話去問!(嗯...別忘了是上班時間) 以上這段敘述有點問題,容我在此向大家說明。 在此先向大家說明,由於先前的《出版法》已於民國88年1月25日廢止, 新聞局已無法源可以要求出版社或個人在出版書之前進行「登記」的程序, 因此目前任何人均可在不違反其他相關法令(如:《著作權法》)的前提下, 自行印製出版品。 這點大家可以翻翻手邊在近幾年出版的書,確認一下是否有新聞局的許可號, 就可以知道。至於書後面的ISBN編碼,或是雜誌的ISSN編碼, 基本上都是為了便於書籍管理用的國際書號,這類編碼比較像是每本書、 雜誌的身份證字號,是由國家圖書館分配的,但與這本書是否能出版無關。 接下來,由我來說明一下《出版品分級辦法》的主要精神及本協會的業務內容, 《出版品分級辦法》的核心精神,是由出版相關業者 (上游的出版社及下游的租售業者)以「自律」精神進行分級, 目的是避免未滿18歲的青少年接觸到限制級出版品,以保障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而協會目前主要是接受出版相關業者、政府機關提出的出版品分級評議申請案件, 透過邀集專家共同評議的方式,協助出版相關業者、 政府機關為較具爭議性的出版品進行分級。 簡單的說,《出版品分級辦法》賦予上游的出版社、 下游的租售業者對出版品進行分級的法律權利; 遇有出版社無法自行分級的出版品,才委託本協會進行分級評議。 由於出版品分級的工作,《出版品分級辦法》已經賦予讓各出版社「說了算數」的權利, 因此出版社並不需要將全部的出版品送給協會,目前協會這邊也沒有台灣「全部」 出版品的分級資訊。但是,只要是「曾經送交給協會評議的出版品」, 一定可以在協會網頁的「案件查詢」頁面,找到相關的分級評議結果。 另外,「依法,是否為猥褻品,他們說得算。」 這句話,我想做個較精準的說明。 「猥褻品」這名詞是來自於較早出現的刑法235條, 也就是說在《刑法》裡面才有「猥褻出版品」 這種「非法」的出版品。至於94年才公布的《出版品分級辦法》條文中, 並沒有出現「猥褻」字眼,在這套法令中,出版品只有兩種: 普遍級出版品、限制級出版品,而這兩種出版品都是「合法」的出版品。 在此,我可以用較簡單的方式說:只要經本協會評議為「普遍級」或「限制級」 的出版品,都是屬於合法的出版品,只要租售業者做好分級的相關規定, 就可以安心販售。 因為每本送交協會進行評議的出版品,一定經過「至少」四位專業人士的共同評議, 由協會出具的評議意見書,是可以成為檢察官或法官的諮詢意見。 但是說到這邊,相信大家一定還是會有疑問:我都已經依《出版品分級辦法》 的規定做好專區、專櫃的分級動作了,為什麼警察還是會來抓我呢? 原因很簡單:警察是依《刑法》第235條規定的「妨害風化罪」來對租售業者進行取締, 而不是依《出版品分級辦法》來抓人,也就是他據以取締的條文是不一樣的。 目前負責執行《出版品分級辦法》 的主管機關是中央的新聞局以及各地方政府的新聞單位,而不是警政單位, 因此只有新聞單位的公務人員能以《出版品分級辦法》的規定,來對租售業者進行取締。 如果各位有碰過新聞單位的公務人員來進行取締,就會知道這些人的取締重點, 主要是針對是否有將限制級出版品以專區或專櫃的方式進行陳列, 就算真的有未符合規定之處,也多是以勸導的方式要求業者改善, 很少會直接處罰。目前為止,協會這邊接觸過的案例, 絕大多數都是警察依據《刑法》235條的「妨害風化罪」, 來取締租售業者的「猥褻出版品」, 真正因違反《出版品分級辦法》而遭取締的案例少之又少。 由於《刑法》235條本身並沒有針對「猥褻」做出較明確的定義或解釋, 使得執法員警往往以個人主觀意見,來認定出版品是否達「猥褻」程度, 這也就是員警能夠輕易進行「妨害風化」認定的主因。 但在民國95年10月26日公布的「大法官解釋—釋字第617號」當中, 大法官已經就「猥褻之資訊或物品」及「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 行為的定義,舉出較明確的解釋: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謂散布、播送、販賣、 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或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 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 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 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 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 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 根據以上的文字,我們可以簡單的說,大法官為「猥褻資訊或物品」做出的定義為: 一、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 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 二、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 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 其中,第一項是釋字第617號所稱的「硬蕊猥褻資訊或物品」,這類物品是禁止傳布的; 至於第二項則是釋字第617號所稱的「非硬蕊之一般猥褻資訊或物品」, 或是一般所稱的「軟蕊猥褻資訊或物品」, 這類物品是必須「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不能「使一般人得以見聞」的。 那怎樣的措施,才是大法官所認定的「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呢?同樣的, 在釋字第617號當中,大法官提出了下列的說明……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 (例如附加封套、警告標示或限於依法令特定之場所等)而為傳布, 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也就是說,大法官認為: 只要能做到附加封套、警告標示或限於依法令特定之場所等隔絕措施, 無法讓一般人能夠翻閱,就算是適當的安全隔絕措施。 因此,只要業者能遵守這些規定, 就算員警依正當執法程序來進行「妨害風化罪」的取締動作, 業者也能保護自己不被定罪,因為業者根本不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 至於要如何減少員警不當執法造成的騷擾,這部分則要靠業者平常多熟悉相關法律規定, 並準備相關的蒐證工具(如:錄音器材、錄影器材等),以保障自身權益。 因為部分遭到員警取締的店家均表示,員警往往以語帶恐嚇的方式 (如:不在查報通知上簽字就會以更嚴重的罪名起訴、要直接戴上手銬腳鐐送警局等), 要求店家儘速認罪。許多店家往往因為對相關法令不熟悉, 或擔心日後遭到員警以連續取締的方式進行騷擾, 而被迫認罪。先前由熱心網友提供的相關防範措施, 均應能有效保護業者自身權益。 事實上,內政部警政署也曾在鄭運鵬立委的協調下,與法務部、 中華漫畫出版同業協進會及本協會召開相關座談會,就警方取締提出意見, 並在會後由警政署向全國各地方警察單位發函, 告知所屬必須依釋字第617號的相關解釋執勤。店家如已經做到相關分級措施, 並且在員警進行取締時,向員警出示相關公文及釋憲文,證明自己已熟悉相關規定, 我想多少可以讓員警在執勤時按照規定來。 至於要如何根絕租售業者被警方以「妨害風化罪」的名義起訴呢? 我個人的意見是:直接廢除《刑法》235條。事實上, 之前鄭運鵬立委就曾在立法院內推動廢除《刑法》235條的修正案, 但因為沒有獲得夠多的支持力量而作罷,這是很可惜的一件事。 以下是本協會跟我的聯絡資訊,如有關於出版品分級制度或是 《出版品分級辦法》的相關問題,協會歡迎大家來電詢問,謝謝。 中華出版倫理自律協會 副秘書長 簡瑞龍 TEL:02-27002257#103 中華出版倫理自律協會 會址:10653台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一段133-6號 No.133-6, Sec. 1, Xinsheng S. Rd., 電話:(02)2700-2257 傳真:(02)2709-6493 協會官網:http://www.cpmpa-tw.org/ -- 神之領域自救會:http://asgard.playstar.idv.tw/ 最新自救進度: ★神領自救--具名連署大行動!(詳情見↑網址),已收:2217份 將連署書寄到:郵寄到10099 台北郵政第5-495號信箱 神領自救會 收 自救會專用信箱:[email protected] 自救會綜合事物處理:巴哈姆特的粉圓(亞歷斯--絲蘭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4.8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