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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Romances 看板] 作者: DARKASUKA (DARKASUKA) 看板: Romances 標題: [心得] 如果有一天,租書店倒光了... 時間: Sun Jun 21 14:08:51 2009 租書店,其實是個裡外不是人的行業 對內,我們沒有一個能夠凝聚的工會,我們的員工沒辦法循最正規的管道獲得勞健保 當書價恣意的漲幅起落時,我們沒有聲音能夠去質疑、去呼籲或是去抗議。 最後只能羊毛出在羊身上,交由牧羊人(店家)自行拿捏。 漲對不起顧客,不漲對不起自己... 至於面對那些慣性倒書客、竊書賊,我們也欠缺了那能夠聯合抵制借以遏止歪風 的團結性。 對外,每逢過年三假,就需要面對警方自由心證的取締 明明做好分級卻仍舊要抓就抓 要上手銬就上手銬、要跟煙毒犯關在一起就關在一起、要罰錢就罰錢 抱怨的人落落長,官方一句:再討論~ 就毫無下文的傻傻等到下一次長假,然後眼看一切重複繼續... 之前負責籌備的,最新消息是兩個月前收到經濟部回覆的公文, 內容大致上是說公會不宜成立,反對的理由是講到著作權法的不明確。 總而言之看那內容,就是出版業工會覺得,書是要用買賣的才合法。 用租的,他們覺得沒有很合法,講來講去看起來是想搞如同DVD簽約授權那套... 板上的諸位 如果有一天,租一本言情小說租金等於一片DVD,對於店家、對於客人而言 會認為這,是個夢想?? 還是個夢魘?? 如果有一天,台灣的租書"店"(某人曾說:因為沒有工會所以不配稱為業)全部消失了, 想要看到實體書必需只能用買的、去書局罰站。 不然就是剩下網路中,那些無版權或是需付費的... 對各位而言,是否依舊是無所謂? (還是反正,台灣IC代工的電子紙在歐美正夯~就讓我們身體力行吧!?(  ̄ c ̄)y▂ξ) 是否工會真的成立無望?當然也不是沒有成立的方法, 但是店家必須要團結、真的很團結、二話不說的團結, 並且除了店家,身為消費者的各位也要團結,這樣才有機會發出自己的聲音、 確保自己的權益。 板上的諸位 如果,您和您常光顧的租書店關係不錯,並且也認同他們存在價值的話, 可否請您為了自己也為他們去關心這件事情? 手邊有個活動比較近期的 「好書?禁書?誰來告訴我?」出版品分級及管理法令講座暨座談會 主辦單位: 中華出版倫理自律協會、中華動漫出版同業協進會、台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日期:98年6月26日 時間:13:50~17:00 地點:台北市立圖書館總館國際會議廳(臺北市建國南路二段125號10F) 宗旨: 為縮減出版業者及警察、行政單位雙方對「限制級出版品」與「猥褻出版品」 的認知差距,兼顧司法、行政單位執法原則與出版、通路業者之合法權益, 本會特辦理講座暨座談會活動,並邀請專業人士擔任講師, 協助出版業者了解「限制級出版品」與「猥褻出版品」在法理及管理實務上的差異 並透過座談活動,使出版相關業者與政府主管單位就出版品管理實務工作進行意見交流。 雖然報名時間已經過了,不過應為是半開放的,所以還是歡迎感興趣的到場旁聽... -- 話說這兩天,一直有客人抱怨最近好看的書很少,文筆的平均值也不好 有些書根本貴得沒道理... 剛好手邊有相關的活動所以順便來碎碎念一下..囧rz 以上內容若與本版版規不合的話,晚點我會自D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20.180
coffeecocoa:拍拍 爆地點 加油~~ 06/21 14:21
gloria3136:是夢"魘"喔~ 三聲 原本想用夢___!?....後來想想算了...囧rz
hantom:如果都倒光了 那大概只能上圖書館了 orz 06/21 16:55
nouveauriche:感覺很白癡...租書店是支持出版業的一大來源吧.. 06/21 18:21
nouveauriche:居然想動腦筋到大客戶身上...這些出版夜市不想活了똠 06/21 18:22
Ruslan:應該問新聞局吧 唉 06/21 18:36
paiwrong:唔..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魔高一尺道... 應該是有辦法的 06/21 20:39
w0421:好久沒上刷書手看了...沒想到現在狀況這麼糟... 06/21 22:26
aramaram:少了租書店 我就少了很多書可以看 06/21 22:44
※ 編輯: DARKASUKA 來自: 123.193.20.180 (06/21 23:03)
juneday:租書店如果想要理直氣壯的大聲講話 只能透過修法來解決了 06/22 00:45
juneday:因為著作財產權的內容的確有包括「出租」這項權利 06/22 00:46
juneday:意即 買書回來再轉賣沒問題 但用租的就有法律上的疑慮 06/22 00:47
想引用法條前,建議最好是請先確認解釋內容喔~(>.~) 因為~ 根據著作權法 第60條第一項 原件或合法重製之出租物著作原件 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 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用白話文說: 就是根據這一條,只要你是合法取得 (包括購買、二手、三手、n手、在地上撿到, 送去警局宣告半年無人認領所以變成你的) 你就可以出租, 但是不包含錄音跟電腦程式。也就是說,書籍、畫冊、漫畫等~ 是可以於合法購買後,再"出租"的。 但是唱片(屬於錄音)跟電腦程式 是絕對不行的。 問題是就拿DVD來說 美國的DVD發行是沒有在分出租與銷售版本的。 但是到了台灣卻有分成了出租與銷售的權利, 一片DVD的這兩項權力在台灣是分開的, 銷售版本是權利賣斷,所以也可以用來出租! 可是出租版本卻只能使用在出租的營業項目。 那問題來了, 第一點: 根據著作權法, 正版的影片到底屬不屬於錄音? 影片當然是包含聲音跟畫面。所以,"如果將影片裡的聲音視為錄音", 那正版影片的所有人 就不可以根據著作權法第60條第一項將光碟作出租使用了 但是"可以當2手品轉賣。" 第二點: 在正版影片的外包裝及影片畫面的開頭都有警語 本影片僅授權供家庭撥放使用,除版權所有人書面批准外, 不得以任何形式翻錄燒烤出租...等bala~bala~警語 如果要將這一段警語視為版權所有人(片商)對消費者的附帶條件買賣契約 那消費者購買正版影片的舉動,理論上就可以視為同意版權所有人的附帶條件, "只買到正版影片的在家庭私人場所觀賞的權利,其他出租、 轉賣轉讓的行為都不被允許。" 如果是這樣的話,第一個歧點是, 站在消費者的立場,這契約應該很不划算。並且有失公平交易的比例原則。 (公平交易委員會~上阿!?) 也有另一種說法是認為,如果將這樣的聲明警語視為是屬於定型化契約類型的話, 那其片面效力更是有所爭議的。因為這會與著作權法第59條之1及第60條抵觸 所以應屬無效。 第二個歧點是, 那如果警語真的屬於無效, 那衍生出的論點是 只要是消費者合法買到的正版影片,就可以將之出租、轉讓、轉買 也就是說 如果這警語是無效的 -- 今天問題是在於,部分出版商"眼紅"影事業的商機,也想要在實體書這塊這樣子搞 把權利分成出租與銷售的權利, 電子纸很好,問題是每本電子書,既不能傳閱也不能分享(要授權需另付費) 還要吃電...跟實體書相比,你會覺得哪一種比較划算? 而他們如果想修法更改這樣玩的話,今天第一線擋在面前的就是出租店家 因此這些年來,他們總是死活都不會讓租書店成立工會,成為一個"行業"... 如果按造他們的目標這樣玩下去 最後會變成就好比說 今天如果一個店家把你手上,原本是跟他買來的棒棒糖(書)搶回去 只還妳根棒棒糖(書)的棍子(電子檔),說是現在起, 之前的定價只夠買根棍子(電子檔), 那棍子上還刻滿了使用條件: "從現在起,你要只看我一個,閱讀我,不准刪我,答應我的每一件事都要做到 對我說的每一句話都要真心,不可分享我、另存我、要付錢給我 人家欺負我你要第一時間過來幫我,我到期,你要為我續期。我收費,你要為我付費。 永遠要覺得我最美,做夢時要夢到我、在你的電子纸中只有我" (真...貼切!!囧rz...) 上面的糖(擁有權)要吃,需要另外付"授權費"...你會作何感想?? ※ 編輯: DARKASUKA 來自: 123.193.20.180 (06/22 12:5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20.180
kojiro0531:我自己也是漫畫出租業 推你的文~~ 06/24 15:48
Anail:有心 推一個 06/25 00:08
slang:的確,有公會當然好很多,看到惡意倒書客就很賭爛 07/13 17:23
b8702005:推一個 10/24 2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