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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因為一時情緒而失控。 該還的書和逾期金還掉,有些話不要輕易說出口,多數租書店都不可能拿你怎麼樣。 最後走到這一步,其實沒什麼好處。 (老實說,會走到這一步還真不容易,現場情況可能真的有點混亂) 以下人名、店名已全數馬賽克。 資料來源: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裁判字號】 100,審簡,397 【裁判日期】 1001031 【裁判案由】 侮辱罪 【裁判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審簡字第3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445 5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因向○○○所經營,址設○○縣○○市○○路○○號 之○○租書坊(下稱租書坊)租書逾期未還,而經○○○多 次催討後,竟因此心生不滿,乃於民國99年12月4 日下午 7 時30分許,在租書坊尚在營業之際,至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 聞共見之租書坊內,拍打櫃臺桌子並以「你們店是黑店嗎? 」、「你們老闆是流氓嗎,是開流氓店?」,及其會出去宣 傳租書坊是黑店這件事等語,公然侮辱○○○。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中坦承不諱,並 核與告訴人○○○於警詢時之指訴,及證人即租書坊店員○ ○○、○○○分別於警詢及偵訊時之陳述、證述大致相符, 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 。爰審酌被告僅因租書糾紛,即對告訴人為公然侮辱,所為 實不足取,惟兼衡本案所生危害之輕重,及被告於犯後終能 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309 條第 1 項、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 下罰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2.98.78 ※ 編輯: MurphyWu 來自: 114.32.98.78 (01/07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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