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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2005mib.com.tw/ music competition 『初賽』 1.參加資格: 凡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國內大專院校在學學生(含應屆畢業生、研究生)之個人或團體 (2-6人)均可報名參加,每人(組)參賽作品以一件為限,如詞、曲分屬不同人,應由參 賽者取得其他詞(曲)創作者之同意後,始得報名。 收件日期: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止,逾時不予受理。 2. 作品型式: a. 參賽作品可以國語、閩南語、客語、原住民族語之任一或混合語系(含外語)創作為原 則 ,曲風不限。 b. 歌詞演唱部份以二至五分鐘為限。 c. 參賽作品須同時包含詞與曲之創作,單以詞或曲參賽,將不列入評選。 d. 參賽作品可以個人演唱、重唱或樂團等任何型式(擇一)呈現。 3.收件方式: 本項比賽採線上報名方式;參賽者可依線上報名按各項指示及報名表格詳填後,以規定格 式上傳檔案參賽(如為原住民族語參賽者,應以羅馬拼音及中文意思並列方式表達,且加 註為何族語言),如有填寫不實者,經查證後取消參賽資格。 4.前三十組入圍名單公佈日期:九十四年八月二十日。將於「作伙搞音樂」專屬網站上公 佈,並將其作品建置於「作伙搞音樂」網站上供瀏覽人員試聽。 5.承辦單位會以專函及專人電話通知【初賽】入圍者,入選者應親自參加【複賽】演出, 如無法親自參加則視為棄權。 music competition 『複賽』 1.複賽日期: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09:00~17:00。 2.複賽地點: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綜合演講廳(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129號2樓) 3.【複賽】演出時,每組上台演出以10分鐘為限,演出順序依照報名標號排序,.無法參 加【複賽】視為棄權,並依【初賽】成績依序遞補至十組。 4.【複賽】演出後,依評審成績選出前十組創作音樂,入圍者須與<創業經營團隊>共同 參加【研習營】,經各項評比與媒合,於十五組<創業經營團隊>中擇一經營團隊為其音 樂產品進行改造,由<創業經營團隊>為其作品做創業計畫、宣傳、行銷、包裝之創意改 造,並於決賽中演出,依評審遴選出各獎項。 5.無法參加【研習營】視為棄權,並依【複賽】成績依序遞補至十組。 music competition 『決賽』 1.決賽日期: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2.決賽地點: The Wall這牆音樂藝文展演空間(台北市羅斯福路四段200號B1) 3.呈現方式: a.經【研習營】配對,依【創意產品化】階段實作之後,<流行音樂創作組>與<企業經 營團隊組>一同展現實際成果。 b. <流行音樂創作組>與<企業經營團隊組>並於現場設立攤位已展示成果作品。 4.決賽評審: 進行實際表演,由評審委員及現場參與民眾分別進行創業計畫書及表演之評選及投票 專業管理人:音樂創作人、專業經理人等。 (評分佔比重85%) 現場民眾:親友團,以青少年、大專生為主要投票者。(評分佔比重15%) 5.評選方式: 聘請相關「流行音樂專業製作人、流行樂界創作人、流行音樂唱片界代表及文化界代表」 等學者專家擔任評審。 6.注意事項: (一)參賽作品須屬參賽者本人創作,未曾出版或未曾得獎之作品,且不得有抄襲之情事; 如為翻譯作品,亦不予受理。 (二)凡違反前款規定者,取消參賽資格;如果違反情事在頒獎後始為主辦單位知曉者,主 辦單位除追回已頒授之獎金、獎盃外,並對違反人求償專輯修正及銷毀之費用。 (三)入選作品嗣後如涉及著作權糾紛,損害第三人權利者,由參賽者自負法律責任;一經 法院判決敗訴確定者,取消其入選資格。 (四)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歸創作者本人享有,但主辦單位得無償利用該得獎作品於國內 外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及公開發表等非商業性用途。 (五)入選者除有不可抗力之因素外,須配合參加主辦單位所舉辦之相關宣傳活動。 (六)本活動頒發之獎金將依所得稅法扣繳15%。 (七)所有徵選作品恕不退件 ,請創作者自留底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98.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