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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okker (微雨從東來)》之銘言: : 在偷羊的案子裏, 我們會思考, 其父偷羊, 動機是為了一家溫飽 : 因此其子不去舉發是正直的 : 但是我們是不是有思考到, 被偷走羊的那個人, 他是不是也是為了一家溫飽才去養羊的? : 他被偷是應該的嗎? : 當孔子讚許父子相隱的時候, 是不是有考慮到被害人的立場? : 以被害人的角度來思考 : 不論你是用什麼動機來進行性侵, 都是不仁義的 : 同樣 : 不管你是用什麼動機來偷羊, 都是損害他人的 : 當你看到父親不仁義的行為, 是不是應該為了避免陷父母而不義, 而去舉發他? : 你舉發的, 是一個偷羊賊, 而不是你父親 : 這個行為, 是為了避免讓父親陷於不義 : 所以, 去舉發這件事, 是不是正直的呢? 一樣,先引原典: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 。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葉公和孔子所居住的地方,對於何謂「正直」有著不同的詮釋。 對葉公(及其鄉人)而言,遵守法律比遵守倫理來的重要; 孔子(及其鄉人)則採取相反的見解。 我個人的詮釋,並不以(偷羊的)父親之動機為出發點, 原文也未曾提及他偷竊的動機。 這則的關鍵應在於:面對(至)親人犯法的時候,我們有沒有作證的義務? 這是一個典型的義務衝突問題,於是(對我而言)應該在意的,並非是其做出何種選擇, 而是證成這個選擇的理由究竟為何? 作證,對一個公民的意義在於:公民有協助國家司法機關發現真實的義務, 所以消極上,不能做出虛偽不實的陳述誤導真相的發掘,積極上,則要落實實質正義。 因此,若以法益的角度觀之,偽證是侵害國家法益的罪行。 然而這裡還是要回到一個老問題:一個人擁有不僅一個公民的身份, 他同時也為人子女。於是乎,當這兩個角色彼此衝突之時,究竟應當如何取捨? 就像自白不得成為唯一起訴定罪的依據,要求犯人自證己罪是不合理的; 同理,舉發自己的親人犯罪,甚至只是作證,對於當事人的家人都是過分的要求, 司法機關不應該淪落到依賴至親之間的指控來定罪。 當然,除非你能抽象地將家人和一般人放在同樣的地位, 否則,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我們應該也很難要求為了鄰人的羊而必須指控父親。 孔子既然接受「父不父,子不子」這個命題,則應該說: 對於親子角色的互動,可以將它視為一個光譜, 一端是正直地不作證;一端則是「父不父,子不子」的倫理要求 然後在其中依個案做出合理地判斷。 -- 倘若參與政治活動對於人們的生命意義之追尋或內在善的培養並沒有任何幫助, 如此一來,政治生活就很容易滑落至一種獲取利益的手段,這也意味著,正是對 倫理生活採取一種諸神間鬥爭之觀點,吾人才會將參與政治僅僅限縮為工具理性 而非目的自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4.74.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