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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裡面的權利及義務中有說: 5.參加徵選之詞曲創作權歸屬創作人所有,但前三名得獎之歌曲需授權台灣諾基亞公司 完全使用其著作財產權至2007年12月31日止。此次表演之錄音著作財產權歸屬主辦單位 ,主辦單位擁有其錄音製作及相關發行之權利。但前三名之團體可擁有針對上次決賽時 表演歌曲另行錄音重製不做非商業用途的權利 6.報名團體須同意最後獲勝前三名團體於決賽時表演歌曲任何一首之現場錄音錄影著作權 台灣諾基亞有免費使用權利至2007年12月31日止,一切商業用途之收入包還在獎金內, 不另行支付,維表演團體可在其網頁獲部落格做非商業展示 6.1. 前三名團體同意授權之表演歌曲,台灣諾基亞余2007年12月31日前使用於手機內、 或其他方市之授權使用皆有效,並不因授權時間經過而影響2007/12/31後之使用 合法性 7.所有參賽團體均有義務於本活動期間參加主辦單位安排之宣傳活動 8.獲勝之前三名團體均有義務逾總決賽結束後半年內無償參與台灣諾基亞安排之宣傳活動 ,為該活動之車馬費另附 9.獲任一名次之團體有其義務為下屆比賽做宣傳頒獎演出等相關活動,車馬費另附 10. 前三名獲獎者若違反7.8.之約定,將收回獎金獎品,為不影響第五條之授權約定(囧) --- 大家想一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0.18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