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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ftc.gov.tw/upload/88d8b27a-369b-432b-b959-67bf512cabcc.pdf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補習班之規範說明 問答集 一、問:貴會訂頒「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升學文理補習班資訊揭露之規範說明」 之行政流程? 答: (一)93年12月28日召開「公平交易法對升學文理補習班資訊揭露之規範說明(草案)」 座談會,邀集教育部、各縣市政府教育局、中華民國補習教育聯合會、台灣省短 期補習教育事業協會、台北市補習教育事業協會、高雄市補習教育事業協會及學 者專家與會研商。 (二)93年12月31日至94年1月7日上網對外公開徵詢意見。 (三)94年2月3日第691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升學文理補習 班資訊揭露之規範說明」,同年2月24日公壹字第0940001387號令發布。 二、問:規範升學文理補習班以錄取榜單暨成績資料引為促銷資訊宜取得學生或其法定代 理人書面同意,是否會助長不肖業者購買刊登榜單同意書,造成劣幣驅逐良幣? 答:本規範係為促使補習教育事業秉持資訊透明、公平、合理之理念,從事各項資訊揭露 ,希預為防範交易糾紛之發生,幫助整體補教市場正常發展。倘不肖補習班購買同業 考取學生之刊登榜單同意書,將涉及刊登不實榜單,依據本會第169次委員會議決議, 立案補習班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處,未立案補習班由本會依公平交易法查處。 三、問:規範升學文理補習班以錄取榜單暨成績資料引為促銷資訊宜取得學生或其法定代 理人書面同意,恐將導致社會充滿買賣榜單唯利是圖之不良風氣? 答: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補習班購買其榜單刊登同意書或屬少數個案,辦學績優之補 習班應不致因此而影響其招生營運。且倘未有上課事實,卻買賣榜單刊登同意書,將 涉及刊登不實榜單,依據本會第169次委員會議決議,立案補習班由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查處,未立案補習班由本會依公平交易法查處。 四、問:事先取得學生或法定代理人同意再行刊登榜單,將增加業者營運成本,應改為規 範不實榜單,貴會有何看法? 答:事先取得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再行刊登榜單,將可避免爾後爭議,且可保障並衡 平補習班及學生雙方權益,維護補教市場交易秩序。依據本會第169次委員會議決議, 若有刊登不實榜單情形,立案補習班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處,未立案補習班由本會 依公平交易法查處。 五、問:若屬輔導研究所考試之補習班,因專業系所應試科目不同,將難以認定該名考生 為全部補習或單科補習,貴會有何看法? 答:若學生僅在補習班參加單項課程,該補習班不得將該名學生錄取之所有成績據為功勞 ,故學生若僅在該補習班參加單項課程,則該補習班於取得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書刊登榜單時,可詳實刊登該生在該補習班所補習之課程,以免引發紛爭。 六、問:若補習班於家長手冊中家長注意事項內記載學生或家長應同意補習班刊登榜單, 請問此舉是否即可謂已得同意? 答:補習班以學生榜單做招生廣告時,若學生未滿20歲,依民法規定,必須取得家長書面 同意,而且消費者保護法已規定定型化契約須給消費者一定之審閱期間,故不宜以補 習報名當時所提供的家長手冊代替,補習班宜另外製作書面表單供學生或其法定代理 人審閱及簽章同意。 七、問:若補習班於刊登榜單前已取得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但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 事後卻反悔,應如何處理? 答:此為民事契約糾紛,可依民事途徑協商解決。 八、問:為何在本規範說明訂頒之前,補習班不需取得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即可 刊登榜單? 答:公平交易法於80年2月4日總統令制定公布,81年2月4日施行,「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 會對於升學文理補習班資訊揭露之規範說明」係94年2月24日發布之行政規則。由於 公平交易法係規範所有事業,本會於研訂本規範說明前,即可就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 之事業進行調查處理,惟本會一向秉持宣導重於處分之原則,故先訂定本規範說明, 對外揭露本會執法見解,俾利業者知所遵循,並避免觸法。爾後如仍涉有類此行為, 本會再就個案具體事證依公平交易法處理。 九、問:若學生在A補習班補習一段期間,嗣後又在另一B補習班補習,則補習班應如何刊 登榜單? 答:若學生在A及B補習班皆有補習事實,A及B補習班也皆獲有該生或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 意,則A及B補習班刊登榜單即不違反本規範說明。至於將來是否更明確規範補習班刊 登榜單所應揭露資訊之詳細程度,例如學生在各該補習班補習時間等,本會將審酌各 方意見補充修正本規範內容。 十、問:若補習班對來班之學生或家長僅口頭說明該補習班學生錄取情形,有無違反公平 交易法? 答:若補習班口頭說明僅為個案,未達使不特定多數人共見共聞之程度,尚無公平交易法 之適用,惟本會仍須就個案具體事證加以認定。 十一、問:今年的學測已辦理完畢,補習班應如何刊登學生榜單? 答:請依本規範說明辦理,即補習班刊登榜單前仍宜取得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十二、問:補習班於放榜後取得學生書面同意非常困難,貴會應刪除本項規定? 答:本規範說明係規範補習班以錄取榜單暨成績資料引為促銷資訊時,宜於刊登前取得學 生或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但不得在報名時即依制式契約要求學生簽名同意。補習 班於刊登榜單前先請學生或法定代理人書面簽訂刊登榜單同意書,將可減少爭議之發 生,並可避免補習班觸法。 十三、問:學生補習可能不只去一家,例如到甲班補英文,到乙班補數理,但甲班花大錢 「一次買斷」後,禁止乙班宣傳該怎麼辦? 答:本規範說明係規範補習班以錄取榜單暨成績資料引為促銷資訊時,宜於刊登前取得學 生或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但不得在報名時即依制式契約要求學生簽名同意。本情 形所述甲班花大錢「一次買斷」後,禁止乙班宣傳係屬民事契約糾紛,當事人應循民 事途徑解決。 十四、問:補教業者為了搶升學率,向考生買榜單,結果一張多賣,倘多家業者手中均握 有家長同意書,貴會如何處理? 答:若學生並無在該補習班上課之事實,則補習班買榜單行為已涉及詐欺等刑事責任,又 刊登不實榜單將涉及公平交易法第21條對不實廣告之規範,依據本會第169次委員會 議決議,立案補習班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處,未立案之補習班由本會依公平交易法 查處。 十五、問:規範補習班以錄取榜單暨成績資料引為促銷資訊時,宜於刊登前取得學生或其 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之意義為何? 答:補習班所刊登榜單之內容必須真實、詳盡,而本規範說明規定「升學文理補習班以錄 取榜單暨成績資料引為促銷資訊時,宜於刊登前取得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其「宜」字並非強制規定,出發點係為衡平補習班及消費者權益,避免有不當促銷 行為。且補習班以錄取榜單暨成績資料引為促銷資訊,而於刊登榜單前,取得學生或 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將可消弭交易糾紛於無形,若未於刊登榜單前取得學生或其 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則補習班仍須自負舉證風險,並須避免因刊登榜單衍生爭議, 而有觸犯公平交易法第21條及第24條規定之虞之情形。 -- ╭─────╮┌─────┐┌┐┌───┐ ο ╭╮∣┐ ┌╯ ο C CIH ο ┌╮ ∣ ο . ╭┘╮∣┌┐ H.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7.23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