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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運營公司提供的涉案數額算法 騰訊新聞﹕ 昨日下午﹐記者來到中原高速平頂山分公司﹐詳細了解了368萬元通行費的來歷。 該公司的統計顯示﹐兩車行車路線主要是載貨從下湯收費站上高速﹐到長葛西收費站下高速。在長葛西收費站通行為1172次﹐逃費343.37萬元﹐平均每次2929.8元﹔在下湯收費站通行1179次﹐逃費23.14萬元﹐平均每次196.3元。也即是說﹐平均每次荷重通行費為2929.8元﹐空駛收費為196.3元﹐前者約為後者的15倍。 那麼﹐荷重通行每次近3000元的通行費是怎麼算出來的﹖中原高速平頂山分公司總經理助理金煜偉說﹐按照標準﹐未超過公路承載能力的收費標準是﹐載貨類汽車基本費率是0.11元∕公裡﹐15噸以下及以下部分按基本費率計收﹐15噸以上部分按0.04元∕公裡。超過公路承載能力車輛的收費標準是﹐超出30%的重量部分暫按基本費率收費﹐超過30%以上部分﹐暫按基本費率3倍線性遞增至5倍收費﹐超過10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費率5倍計算通行費。 以其中一筆為例﹕2008年5月5日﹐兩車中的一輛載重71.4噸﹐公路核載量為25噸﹐從下湯站至長葛西﹐路程一共是110.6公裡。其中﹐15噸符合基本費率﹐通行費為15×0.11×110.6=182.5元﹔低於核載量的10噸符合優惠費率﹐通行費為10×0.04×110.6=44元﹔超出核載30%的仍按基本費率﹐即是說7.5噸仍符合基本費率﹐通行費為7.5噸×0.11×110.6=91.2元﹔除此之外的38.9噸屬於超載部分﹐通行費為38.9×0.11×5×110.6=2326.3元﹐合計為2684元。 “大幅超載的車輛﹐對高速公路具有極大的破壞力﹐有極大的安全隱患﹐對超載的收費包括對道路過度使用的補償。被告人在假牌照掩飾下有恃無恐﹐嚴重超載又高頻率通行﹐因此最終的通行費是個較大的數字。”金煜偉說。 關於發回重審和一些司法問題的爭議 新京報[微博]朱柳笛我要評論(171) 字號﹕T|T 本報訊 (記者 朱柳笛)河南平頂山一農民偷逃高速路費368萬元被判無期案出現新進展﹐昨日12時許﹐平頂山市檢察院稱﹐此案已被撤回﹐並承認此案在偵查和審查階段存在諸多失誤。同時﹐該院公訴處處長帶隊﹐已提前介入案件﹐對公安偵查工作進行引導。 視頻﹕河南農民偷逃高速費案啟動再審程序 兩兄弟將根據偵查結果定罪 前日﹐河南省高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稱﹐鑒於時建鋒一案事實、証據發生重大變化﹐平頂山中院已建議平頂山市檢察院撤回起訴。 昨日﹐平頂山市檢察院宣傳處處長武方曉稱﹐平頂山市檢察院已撤回起訴。為客觀公正處理案件﹐平頂山檢察院已加強辦案力量﹐由公訴處處長常輝帶隊﹐提前介入公安機關的調查﹐熟悉案件﹐對偵查工作進行引導。 據悉﹐案件初查已展開﹐主要從兩條線重新偵查﹕涉及犯罪事實方面﹐由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因時家兄弟稱中原高速平頂山分公司存在內鬼﹐如有涉及職務犯罪﹐檢察院也將及時跟進。 “目前的當務之急是這兩方面的調查存在時家兄弟提供的諸多孤証﹐還需要進一步核查。”武方曉說﹐“至於時家兄弟的罪名怎麼定﹐還需要根據偵查結果來判斷。” 檢方稱曾兩次退回偵查 平頂山市檢察院稱﹐時家兄弟一案早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就已存在諸多疑點﹐該院曾於2010年5月6日及2010年8月26日將此案退回魯山縣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武方曉稱﹐當時主要的疑點有兩方面﹐一方面是當事人偷逃高速費數額巨大﹐由中原高速平頂山分公司提供相關數額並不符合規定﹐於是要求第三方對平頂山高速公司的地磅進行了測量﹐排查了數額問題﹔另一方面是﹐懷疑時建鋒有共同犯案人﹐雖然就此展開了調查﹐但沒有進一步的結果。 武方曉說﹐審理此案時﹐檢方反復詢問時建鋒﹐他一直聲稱是一個人幹的﹐庭審結束後﹐時建鋒被判無期﹐檢方又對時建鋒進行單獨詢問﹐他堅稱是一人所為。 武方曉稱﹐兩次補查均沒有問題﹐時建鋒一直聲稱該犯罪行為系其一人所為﹐無他人參與﹐且有証據材料可証明其犯罪行為﹐所以檢察院就該案行使了“先行起訴”的權利﹐根據已經查清的事實﹐向平頂山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平頂山市檢察院同時坦承﹐該案存在失誤和瑕疵﹐有教訓可以吸取。平頂山市檢察院副檢察長許曉偉表示﹐雖然目前未對檢察機關人員追責﹐但事實查清後﹐“該負責的負責﹐該處理的處理”。 檢方稱曾調查“李金良” 關於共同犯案人﹐武方曉稱﹐據平頂山高速公司反映的情況﹐一名為“李金良”的軍官曾帶著三証一單前來收費站為軍牌報備﹐相關部門遂對“李金良”的身份進行了調查﹐但武警某支隊曾出示証明﹐稱查無“李金良”此人。 針對記者“是否對李金良的自然人身份進行過調查”的問題﹐平頂山市檢察院副檢察長許曉偉稱﹐這方面的情況也調查過﹐但沒有結果。 ■ 爭議 律師建言最高院 稱判案依據失效 昨日﹐律師周澤 (微博)向最高法院以及全國人大遞交公民建議書﹐要求對該司法解釋予以修改或廢止。周澤認為﹐“天價過路費詐騙案”判決所依據的相關司法解釋已經失效。目前周尚未得到官方回應。 周澤表示﹐對天價過路費詐騙案研究後他發現﹐《關於審理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9號)(以下簡稱9號司法解釋)存在失效問題﹐因此上書最高人民法院﹐建議對該司法解釋予以修改或廢止。 周澤認為﹐9號司法解釋自2002年4月起施行﹐該司法解釋的目的是“為依法懲治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犯罪活動”﹐是對當時的刑法第375條所規定的內容“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犯罪”所進行的解釋。 但刑法第375條的內容﹐已於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作了修改。9號司法解釋所解釋的對象已經不存在。但9號司法解釋至今未被廢止﹐並仍在被一些法院作為判案依據。“天價過路費詐騙案”中﹐法院對被告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的行為﹐正是根據該司法解釋﹐以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 此外﹐他還認為﹐將“使用偽造、變造、盜竊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致使有收費權的部門未能行使收費權的行為﹐作為“詐騙公私財物”的詐騙罪處理﹐實際上是一種類推定罪的思維﹐是將享有收費權的部門未能行使的收費權而失去的利益﹐等同於“詐騙公私財物”所指的“財物”。這完全是錯誤的。 就在向最高法上書的同時﹐周澤還向全國人大遞交公民建議書﹐要求審查9號司法解釋的失效問題。目前相關部門尚未作出回復。 檢方 判案依據適當 不存失效問題 據平頂山公檢法系統內部一知情人士透露﹐平頂山檢察院認為﹐依照法律規定﹐此前對被告人時建鋒定詐騙罪是適當的。 關於有關人員提出的“《刑法修正案》七的出現導致《解釋》第三條效力喪失”的問題﹐平頂山檢察院認為﹕雖然《刑法修正案》七隻是規定了“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車輛號碼”行為本身的定性﹐而《解釋》第三條則是對後種行為的解釋﹐兩者互為補充﹐不存在《解釋》第三條效力流失的問題。(本報記者 朱燕 朱柳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2.48.107.242
forhealth:= = 啥時出一個補刀的標題的... 61.60.118.162 12/16 1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