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wick (刺蝟哲學)
看板CrossStrait
標題Re: [討論] 兩岸和平協議的簽署可能性
時間Sun Nov 11 00:15:32 2012
和平條約不是契約
契約才有懲罰條款跟約束力
而公權力的來源是政府執行
和平條約既然沒有約束力
但是每個終戰的國家都一定會簽署
因為它是用來把戰後的現況作界定
國家的領土的變動如何
政府之間的賠償責任等等
都要在和平條約中達成共識
當然也可以不經過戰爭而直接簽和平條約的
但它的功能也是對於兩國同意的現狀作描述
否則國家的領土變動根本就很難界定
比方說香港在南京條約後被割讓給英國
而在日本侵華戰爭中被日本佔領
但是香港的主權並未被轉移至日本
而後中英聯合聲明再把香港的主權從英國轉回中國
條約就像領土的地契一樣
認定領土的主權屬於那個國家
而佔領是軍事行動的一環
是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
否則戰爭狀態下的領土每日數變
對於未參戰的外國人來說根本無從認定
用婚姻來類比,佔領就像同居
和約就像登記,沒人說登記之後就不能離婚
但不會有人說反正離婚也不處罰何必登記
簽訂和約一樣可再重新宣戰,
但是不簽和約沒有人知道終戰後現況到底是什麼
對於持那些拳頭大和約沒有用處觀念的人
根本誤解和約的意義而把和約當成契約
台灣沒有必要簽任何和約
因為能代表台灣的政府尚未出現
而ROC與PRC除非想要分裂國土
否則也沒有必要簽任何條約
至於政策宣示之類的行政命令還是聽聽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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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和約〉1952.04.28
http://goo.gl/4l4GS
日本對蔣介石元帥的投降書
http://goo.gl/PWRbv
「代表中華民國美利堅合眾國大不列顛聯合王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並為對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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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ebriety:都砍了還有人會回 真意外 118.233.182.50 11/11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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