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kcs (繽紛之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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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阻自焚 藏人電視與衛星設備遭沒收
時間Sat Dec 29 22:25:20 2012
※ 引述《nigreen (牛到哪都有田可犁)》之銘言:
: 說真的
: 自12.9一名17歲少女自焚以後
: 確實到現在都沒再傳出有人自焚的消息
: 不知道到底是因為消息被封鎖
: 還是真的沒再發生
你大爺我老人家來告訴你這是為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了
《關于依法辦理藏區自焚案件的意見》
http://gn.gansudaily.com.cn/system/2012/12/03/013508017.shtml
《意見》指出,近期在藏區發生的自焚案件是境內外敵對勢力相互勾連,有預
謀有組織策劃,煽動分裂國家,破壞民族團結,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重大惡性案件,
嚴重影響了當前藏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大局。自焚案件中的自焚者不同于一般的
厭世自殺者,普遍具有分裂國家的動機,并且對公共安全、社會秩序造成危害,其
自焚行為屬于違法犯罪活動。組織、策劃、煽動、脅迫、引誘、教唆、幫助他人實
施自焚,本質上是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嚴重犯罪行為。
《意見》指出,組織、策劃、煽動、脅迫、引誘、教唆、幫助他人實施自焚的,
依照《刑法》規定,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對于積極實施自焚,情節嚴重,
對社會造成重大危害或者具有重要危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公共場所實施
自焚行為,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
究刑事責任;為實施自焚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按照犯罪預備處理;實施自焚行
為,在燃燒時摟抱他人的,依照《刑法》規定,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在公
共場所實施自焚行為,未危害公共安全,但糾集多人嚴重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
秩序的,依照《刑法》規定,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為實施自焚、非法攜帶汽油等易燃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依照
《刑法》規定,以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對被引誘、欺
騙、脅迫實施自焚行為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
《意見》還指出,在自焚現場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
《刑法》規定,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采取抬尸游行,糾集多人聚集、圍觀
等方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的,依照《刑法》規定,以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或者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阻礙
公安民警、醫護人員以及其他人施救的,依照《刑法》規定,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
事責任;現場實施打砸行為,損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依照《刑法》規定,以搶
劫罪或者故意損壞財物罪追究刑事責任;阻礙公安民警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依法執行公務,情節較重的,依照《刑法》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對
糾集多人為自焚者送葬、募捐的,應當依法予以制止;對拒不服從,聚眾擾亂社會
秩序、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或者妨礙公務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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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83.5.36.146
推 neuralandre:憲法都不遵守的國家 屁話倒是很多 211.74.121.195 12/30 10:15
推 prestige1:光抬屍遊行這一項就可以確定自焚是118.163.124.204 01/18 11:22
→ prestige1:政治活動..118.163.124.204 01/18 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