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CrossStrait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nigreen (牛到哪都有田可犁)》之銘言: : 說真的 : 自12.9一名17歲少女自焚以後 : 確實到現在都沒再傳出有人自焚的消息 : 不知道到底是因為消息被封鎖 : 還是真的沒再發生 你大爺我老人家來告訴你這是為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了 《關于依法辦理藏區自焚案件的意見》 http://gn.gansudaily.com.cn/system/2012/12/03/013508017.shtml   《意見》指出,近期在藏區發生的自焚案件是境內外敵對勢力相互勾連,有預 謀有組織策劃,煽動分裂國家,破壞民族團結,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重大惡性案件, 嚴重影響了當前藏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大局。自焚案件中的自焚者不同于一般的 厭世自殺者,普遍具有分裂國家的動機,并且對公共安全、社會秩序造成危害,其 自焚行為屬于違法犯罪活動。組織、策劃、煽動、脅迫、引誘、教唆、幫助他人實 施自焚,本質上是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嚴重犯罪行為。   《意見》指出,組織、策劃、煽動、脅迫、引誘、教唆、幫助他人實施自焚的, 依照《刑法》規定,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對于積極實施自焚,情節嚴重, 對社會造成重大危害或者具有重要危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公共場所實施 自焚行為,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 究刑事責任;為實施自焚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按照犯罪預備處理;實施自焚行 為,在燃燒時摟抱他人的,依照《刑法》規定,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在公 共場所實施自焚行為,未危害公共安全,但糾集多人嚴重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 秩序的,依照《刑法》規定,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為實施自焚、非法攜帶汽油等易燃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依照 《刑法》規定,以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對被引誘、欺 騙、脅迫實施自焚行為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   《意見》還指出,在自焚現場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 《刑法》規定,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采取抬尸游行,糾集多人聚集、圍觀 等方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的,依照《刑法》規定,以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或者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阻礙 公安民警、醫護人員以及其他人施救的,依照《刑法》規定,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 事責任;現場實施打砸行為,損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依照《刑法》規定,以搶 劫罪或者故意損壞財物罪追究刑事責任;阻礙公安民警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依法執行公務,情節較重的,依照《刑法》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對 糾集多人為自焚者送葬、募捐的,應當依法予以制止;對拒不服從,聚眾擾亂社會 秩序、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或者妨礙公務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3.5.36.146
neuralandre:憲法都不遵守的國家 屁話倒是很多 211.74.121.195 12/30 10:15
prestige1:光抬屍遊行這一項就可以確定自焚是118.163.124.204 01/18 11:22
prestige1:政治活動..118.163.124.204 01/18 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