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nebriety (酩酊)
看板CrossStrait
標題[新聞] 統一愛之味豆花寒天中鏢 立光農工賣工業
時間Fri May 31 23:03:23 2013
台南檢方更查出另一家立光農工公司把廉價工業用的原料,調製成食品原物料複方「洋菜
粉」、「愛玉粉」,再賣給統一、愛之味等食品大廠製作豆花和愛玉,同時還把過期的刺
槐豆膠及己二烯酸鉀賣給生產「依蕾特布丁」的光代冷藏食品特製做布丁,讓這些知名食
品也陷入危機。
黃澄澄的依蕾特布丁看來實在好誘人,布丁的背後有個動人的故事,是媽媽做給吃不下飯
孩子補充營養的食品,布丁爆紅後也成了台南有名的伴手禮,一位顧客就說,「很綿,還
蠻好吃的,布丁吃起來入口即化。」
一進貨,老闆就交待撕標籤
但是台南檢調追查下,赫然發現依蕾特布丁裡面所使用的原料刺槐豆膠及己二烯酸鉀竟然
是過期貨,往上追查才發現,賣原料的立光農工公司擅自把過期的原料,改貼上有效期限
內的標籤再拿出來賣。檢調人員指出,「它應該有貼一層標籤,它這標籤都給它撕掉,來
了就沒有了,它一進貨老闆就交待進貨的時候,一進來就要撕掉。」
光代冷藏食品不知情成了受害者,立光農工不止做這樣的事,倉庫裡存放的還有廉價、上
面標示英文寫著僅供工業用的原料EDTA-2NA(乙二胺四乙酸二鈉,防腐劑),這種原料被
調成了洋菜粉和愛玉粉賣給統一和愛之味,做成豆花和寒天等甜點。
工業級EDTA-2Na與食品級價差3倍
台南地檢署30日指揮警調對位於台南市仁德區的立光農工公司等3個處所同步搜索,查扣
38袋工業級EDTA-2Na、7箱過期精製的刺槐豆膠、43箱過期的己二烯酸鉀等,傳訊蔡姓負
責人等14人。
南檢調查,立光農工6年來購入的工業級EDTA-2Na,高達40公噸以上。
工業原料EDTA-2Na比食品級的EDTA-2Na便宜了3、4倍,立光農工6年來都做這種事賺了暴
利,不知情的統一和愛之味成了受害廠商,檢調搜索立光農工公司的廠區,查扣到大批的
問題原料後,認為蔡姓負責人惡性重大,已經將他聲押。
原文網址: 統一愛之味豆花寒天中鏢 立光農工賣工業原料牟利6年 | ETtoday社會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531/215251.htm#ixzz2Usn7Ws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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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來台灣一定要逛我們的夜市,超多美食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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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誤闖一個我以為式的文人看板,咎於那夥混人竟不以為恥的將板子分類掛在歷史名下。
板裡頭盡是些掛著文人招牌的混混,義憤填膺的聲討共產黨的稱為仗義而行,但板上官官相
衛的行徑不啻他們極力聲討的共產黨。於是我開始能體會現實中的共產黨的難處了…
為圖板上名聲之利益就使難為法制社會,真實得面對利益、人情的試煉想必更是九死一生。
混混尚能開脫,無知能為之辯解。但文人式的混混令人做噁則毋庸置疑。
人性已為萬惡共黨解了套,悲觀如我思「人類在往後追求靈魂上的純淨也只是徒勞無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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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232.156.140
→ pasimengte:這幾天喝全進口正宗臺灣珍珠奶茶感覺都 114.222.140.3 05/31 23:13
→ pasimengte:很怪啊~~~那個QQ的口感...好可怕 114.222.140.3 05/31 23:14
以前是說 不Q不好吃咧,哈哈哈!
現在Q倒是大家都縮了~
→ snowbrother:其實我想過去中國食品藥品監督局留言.123.123.250.127 05/31 23:16
→ snowbrother:不過我去了之後發現那留言板很冷清...123.123.250.127 05/31 23:19
檢舉台灣食品嗎?
→ snowbrother:我是想讓他們留意一下本地的台商小吃123.123.250.127 05/31 23:27
→ snowbrother:不過後來還是算了﹐反正我平時也不吃123.123.250.127 05/31 23:28
現在都不知道啥能吃了。
→ william2001:我們都是一~~家~~人 36.224.212.194 05/31 23:28
→ william2001:不吃了。3年內都不吃這些了。 36.224.212.194 05/31 23:29
對,兩岸一家親XDDD
→ vesting:我要繼續吃 這樣以後我的兒孫們會輕鬆一點 36.229.171.48 05/31 23:30
只怕你老了洗腎洗到哭還沒死。=_=
→ snowbrother:你們法官量刑就不能重一些嗎...123.123.250.127 05/31 23:35
民主就是
立委不動作,人民又不監督,立委就能洗洗睡了。
立委洗洗睡,法官就只能照現在法條走,現在法條就是罰很輕。
對了,連酒駕都罰很輕。因為立委常常要跑婚喪喜慶之類的場合,常常要陪人喝酒。
哦,剛才修法了欸。
酒駕 二年以下
酒駕致死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原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酒駕致重傷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原6月以上五年以下)
酒駕肇逃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原6月以上五年以下)
科科
※ 編輯: inebriety 來自: 118.232.156.140 (05/31 2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