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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alebjael (calebjael)》之銘言: : 事實上﹐不是不許香港直選﹐甚至已經答應2017"可以"直選。 : 問題是在於﹐用何種方式來進行的直選。 : 對於香港來說﹐香港更喜歡的可能是英國式的議會制。 : 但是對於中國來說﹐更喜歡的是產生一種類似總統制的政體。 : 也就是說﹐中共其實不介意香港選出來什麼﹐但是中共想要擁有跟 : "總統可以解散議會﹐提前進行大選"相類似的制約權力。 : 所以中共想要用一個類似憲法的"基本法"來完全約束香港﹐ : 至於在"基本法"體系之下﹐香港怎麼去玩憲政﹐中共并不在乎。 : 至於是否會解散了又解散﹐產生無政府狀態的憲政危機﹐ : 中共也不在乎﹐反正就算產生憲政危機﹐也是香港的某一派﹐反對香港的另一派﹐ : 就跟當前一樣﹐永遠不會是整個香港聯合起來反對中共。 你這解釋大體上是對的,但類比不太恰當。 在某些國家,總統有解散議會提前進行大選的權力, 但發生總統解散議會的情況,并不一定是因為議會違憲。 總統和議會行使的權力是并立的,沒有高低之分。 而中央和特區的權力并不是并立的,而是有高低之分。對于民選的特首和代表, 即便他們可能不是中央最中意的人選,中央也會首先承認他們合法有效。 只有當他們違反特區基本法或違憲的時候,中央才有必要宣布其為非法無效。 對中共來說,關鍵是無論以何種方式產生, 特區的特首、議會都不能違背特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 、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 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特區的本地法律(特區擁有立法權)也不能與特區基本法相抵觸: 基本法第十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 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 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 從這些特征看,特區基本法在特區是憲法性法律。 但特區基本法的合法性是全國憲法賦予的: PRC憲法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 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五條是一般禁止規則。) PRC憲法第三十一條 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 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PRC憲法第六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十三)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五)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以上兩條向全國人大授權設立或取消特區,制定、修改或廢止特區基本法) 特區基本法的解釋權和修改權,不屬于特區立法或司法機構, 而是解釋權和修改權分別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全國人大, 全國人大常委會向特區法院授予了受限的解釋權(僅限特區自治范圍內), 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務或中央與特區關系的條款,解釋權仍在全國人大常委會: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本法的解釋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于香港 特別行政區自治范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系 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 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 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 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征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 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本法的修改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須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多 數、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同意后, 交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   本法的修改議案在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議程前,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 員會研究并提出意見。   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如果特區的特首、議會沒有違憲,那中共并不需要“解散議會”的權力。 如果特區的特首、議會確有違憲,那中央只需直接宣布其違憲、非法、無效即可。 : 也因此﹐當前的香港政界是分裂的﹐有的人認為這種保留最終裁決權在中共的體制﹐ : 也是可以的﹐不要說一般情況下不一定出現需要重新大選﹐就算出現﹐也是民主。 : 而另外一些人則認為﹐可以有最終裁決權﹐但寧願把最終裁決權給英國女王、 : 美國總統等等﹐未必要給中共。 “最終裁決權”是個模糊概念。 資本主義國家實行三權分立,更何況英國是君主立憲,女王是虛君。 英國女王是具有“最終裁決權”,但女王的“最終裁決”未必是女王本人的意志, 大多時候是別人做好了裁決由女王來發布而已,女王是不能隨便說不的。 美國的“最終裁決權”是司法終審權,也不歸美國總統,而是歸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 上面我已說明了特區基本法的立法權、最終解釋權和修改權歸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司法權和終審權則屬于特區,特區自治范圍內的案件終審權不到中央: 基本法第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除繼續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 外,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 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 的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行政長官在發出證明文件前,須取得中央人民 政府的證明書。 現有的法律都是寫得很明白的,根本就不存在“最終裁決權”歸屬不明的問題。 還有一點,中國與美國不一樣。 美國是先有各州(state),再有邦聯,再有聯邦。 美國的州有很大的保留權利(reserved rights)。 美國的國家權力架構是自下而上的,而中國的國家權力架構是自上而下的。 中國的地方(包括特區)沒有保留權利,地方的一切都是由中央授權的。 中央不可能允許地方擁有可能導致脫離或分裂的保留權利。 (對中國這樣的單一制國家,反中央通常是地方脫離或分裂的先導)。 即便在美國這樣的聯邦制國家,雖然號稱各州可以自由退出聯邦, 但聯邦政府一般是不允許此等情況發生的(美國南北內戰不就是一個例子嗎?) 大家都明白,團結才能產生力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3.64.251.29
deludedfool:直接end 一個不執行法律玩法律的政權 122.100.133.66 06/09 00:00
deludedfool:搬這麼多法條出來幹嘛? 122.100.133.66 06/09 00:00
weekstop:到哪座山唱那座山的調,香港不是喜歡法制 77.56.128.116 06/09 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