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討論的有些問題開花了,有些是平行的問題。
而這些其實都是台灣內部議題,是從簡回答之。
※ 引述《Aadmiral (A將~)》之銘言:
: ※ 引述《koukai4 (約翰.法雷爾)》之銘言:
: : 立委的職權就在於監督行政部門,縱然拿出你認為的與事實不符的說法,也是
: : 立委監督職權內言論免責的一環。是的,不管他用什麼方式,只要不超出國會
: : 言論免責權的範圍,他就是課於職責之內。
: 他是課於職責之內"嗎"? 言論免責權的施行結果就是立委習慣於信口開河,因為免責
: ,所以就不必負責。但是理論上來說,免責是指他法律上的責任,在道德層面上他就是有
: 虧!但是台灣社會經常進行選擇性的道德追究,所以造成道德追究的標準並不一致。
這其實很開花了。你認為他道德有虧,我認為他也算是克盡職責。但是我要提醒的是,
你要討論一個國會議員論政監督是否合宜,老實說,並非我現在可公評議,一來必須
拿到當初立法院的講稿,二來必須拿到當初陳前立委當初所以立論的資料,三來我們都
不是他,無法得知他內心的理由。
因此,我只能說他克盡職責,履行法定監督之義務。至於內容的適宜性,基於國會議員
的專業性,一旦有權力分立之某一方能作出某立委論政不適宜,基本上等於代他作出如
何論政的決定,是否適宜,猶待考驗。
至於你基於一個社會公民的立場,說他道德有虧,論政不適宜,那就由你保留立場了。
: : 便當文事件,劉教授討論是國家發動強制處分究竟門檻何在?難道會因為網路留言就
: : 可以開始發動嗎?社會秩序維護法63條,關於公共安寧的構成要件解釋,行政機關
: : 長久以來本就流於恣意,在這邊被學者罵也是剛好而已。
: : 附帶一提,你在ptt公然指摘或傳述劉教授身為法律學者卻丟棄本身專業發表言論,可見
: : 不笨是壞的行為,反而是你有可能自己陷入刑法310條誹謗罪的問題。
: 這事就是2選1, 1.警察不去查,2.警察去調查。對吧?
不對。你說的是,是否展開偵查;而劉教授說的是強制處分發動發動的門檻。
這是兩回事。
換句話說,警察基於職權應發動調查權限,至於是否能夠"傳喚"那是另外一回事。
: 警察去調查,所以劉教授這麼罵,罵的有沒道理稍後再說。
: 那麼要是警察不去調查呢?難道由九把刀去調查?由他發便當來明查暗訪?是這樣子嗎?
: 那麼這事還要流傳多久才會平息?會有真相出來嗎?
: 劉教授有一個理論,建立在"道德錯誤就留在道德上予以譴責",乍聽之下有道理,實際上
: 是全錯的。 事實的真相都不知道,又如何譴責?
: : 藏鏡人總統困境,在第4次修憲中央政府構造之時,就有學者反映。
: : 若非遇到聖人總統,即將陷入總統有權無責,行政院長有責無權。是而馬總統
: : 這樣被罵又也是剛好而已,偏偏他又無法聖人化,自己負起行政責任,難道
: : 社會不能期他打破憲政構造負起責任?
: 1句話:台灣社會對修憲有共識嗎?
還挺開花的。
本來在說我國中央政府構造的問題,現在又說起修憲共識。
這個問題講到底,我國憲法本文是民國36年制定的,當時的修憲共識在中國大陸上,
因此與現行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頗ㄏ)相當格格不入。
我從前後文大概猜得出先生您的背景不是法政,不過你能從修憲共識推論憲法的合宜
性,老實說挺厲害的,有沒有興趣讀法碩乙啊(笑)
回到正題,七次修憲正是為了讓這個修憲共識不高不適合的憲法,能夠符合台灣的
"尺寸",才這樣一修七次。
至於你要問台灣社會對這樣修有共識嗎? 唉,這個問題太大了,據我所知考國考的
法律系學生們絕無此共識啦(笑)。
: : 你可能搞錯了,複數選區制才會造成極端對立面的國會議員當選,才會造成藍綠
: : 對立更為尖銳。反之,單一選區兩票制是為了緩和這樣的局面發生。
: : 藍綠對決本就是兩黨制會發生的局面,你不如說全世界擁有兩黨制的國家都搞錯算了。
: 實際上並沒有緩和,因為藍綠只爭一席,造成的結果就是選民結構注定了選舉結果。
: 藍會更藍,綠會更綠。而且立委目光只重視當地小區域,愈來愈不重視整體國家,目光
: 如豆,目光如針孔。更因為他只要照顧他的小選區,所以特別愛炮打黨中央。
: : 請參閱法官法。
選民結構在單一選區兩票制下,在台灣會造成藍大綠小的問題。但我不知道這是不是
算問題。如此一來民主進步黨勢必往中間靠攏,你可能覺得不大好吧ㄎㄎ。
至於立委目光如豆,這不是法制上能夠解決的問題。還是你覺得複數選區制下的立委
目光就如然暴增不如豆如神呢?
: 司法有3個主要組件:法官、檢察官、律師。
: 律師法成立於民國30年,而法官法定立於民國100年,這當中都處於無法約束的狀態。
: 目前沒有檢察官法,把檢察官約束條目列於法官法當中,這其實有問題。
: 你說,司法是不是最不受監督的一環?
我記得本來的問題是法官吧。哭哭,又開花嗎?好啦。我還以為你要問我法官法立法
哪裡有問題,老實說國考不考,我還真沒具體了解。
我也認為檢察官的本質是行政官,應該分別立法。不過法官法既然這樣把檢察官納
入了,就讓實務去運作啊。至於律師,唉,淘汰律師的有效所在就在殘酷的市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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