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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oukai4 (約翰.法雷爾)》之銘言: : 這其實很開花了。你認為他道德有虧,我認為他也算是克盡職責。但是我要提醒的是, : 你要討論一個國會議員論政監督是否合宜,老實說,並非我現在可公評議,一來必須 : 拿到當初立法院的講稿,二來必須拿到當初陳前立委當初所以立論的資料,三來我們都 : 不是他,無法得知他內心的理由。 : 因此,我只能說他克盡職責,履行法定監督之義務。至於內容的適宜性,基於國會議員 : 的專業性,一旦有權力分立之某一方能作出某立委論政不適宜,基本上等於代他作出如 : 何論政的決定,是否適宜,猶待考驗。 : 至於你基於一個社會公民的立場,說他道德有虧,論政不適宜,那就由你保留立場了。 克盡職責的立委質詢,就不應該用外行指控去搏輿論版面。 譁眾取寵是台灣理盲又濫情的根本原因。 我認為所有意見領袖都應該要有這樣子的自覺,不應該濫用自己的言論影響力,去擴大 社會的誤解,進而造成更大的愚蠢風暴。 你說,"是否適宜,猶待考驗",請問,誰來考驗?社會輿論?就如劉教授講的那樣? : : 這事就是2選1, 1.警察不去查,2.警察去調查。對吧? : 不對。你說的是,是否展開偵查;而劉教授說的是強制處分發動發動的門檻。 : 這是兩回事。 : 換句話說,警察基於職權應發動調查權限,至於是否能夠"傳喚"那是另外一回事。 一句話: 不傳喚當事人,還能怎麼調查? : 還挺開花的。 : 本來在說我國中央政府構造的問題,現在又說起修憲共識。 : 這個問題講到底,我國憲法本文是民國36年制定的,當時的修憲共識在中國大陸上, : 因此與現行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頗ㄏ)相當格格不入。 : 我從前後文大概猜得出先生您的背景不是法政,不過你能從修憲共識推論憲法的合宜 : 性,老實說挺厲害的,有沒有興趣讀法碩乙啊(笑) : 回到正題,七次修憲正是為了讓這個修憲共識不高不適合的憲法,能夠符合台灣的 : "尺寸",才這樣一修七次。 : 至於你要問台灣社會對這樣修有共識嗎? 唉,這個問題太大了,據我所知考國考的 : 法律系學生們絕無此共識啦(笑)。 我也同意應該修憲成權責相符。但是修憲要組國大,組國大要選舉,一選舉就 有會提其他的修憲方向,改國號國旗國歌疆域範圍等等...所以修憲問題會變得很複雜, 最終,修的都是那些不重要的部分,真正核心關鍵的權責問題,在吵嚷聲中模糊掉。 (因為大家想要當有權無責的總統) : 選民結構在單一選區兩票制下,在台灣會造成藍大綠小的問題。但我不知道這是不是 : 算問題。如此一來民主進步黨勢必往中間靠攏,你可能覺得不大好吧ㄎㄎ。 : 至於立委目光如豆,這不是法制上能夠解決的問題。還是你覺得複數選區制下的立委 : 目光就如然暴增不如豆如神呢? 民主進步黨在這10年當中,都是愈走愈極端,你看蘇貞昌當選黨主席前後的發言模式就 知道了。只有最近幾星期,才似乎看到了往中間靠攏的可能。 : 我記得本來的問題是法官吧。哭哭,又開花嗎?好啦。我還以為你要問我法官法立法 : 哪裡有問題,老實說國考不考,我還真沒具體了解。 : 我也認為檢察官的本質是行政官,應該分別立法。不過法官法既然這樣把檢察官納 : 入了,就讓實務去運作啊。至於律師,唉,淘汰律師的有效所在就在殘酷的市場啊。 我一開始在18066篇就把檢察官列名進去,我是這麼說的: "但是司法呢?法官、檢察官完全沒有民意的監督,同時行政權約束不到司法,立法權也 約束不到司法!稍微對他們講點話,就叫"黑手伸進司法"、"打壓司法獨立" 他們最受保障,結果因為有權無責,所以他們表現最爛最差!" 哪裡開花?你的腦子嗎? 相對說來,律師不是司法最大問題,如你所說,淘汰律師是靠殘酷的市場,可是檢察官 、法官沒有殘酷的市場在淘汰。 檢察官踰期上訴,法官洩漏汙點證人資料,等等的缺失,可有看到什麼殘酷的淘汰機制? (EX:劉承武) (EX:周占春) 劉承武還每個月在金融家月刊寫司法改革的專欄咧! ※ 編輯: Aadmiral 來自: 61.64.174.172 (07/07 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