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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夏天到了。 很想學你用所謂的一句話作結,終究很難啊。 ※ 引述《Aadmiral (A將~)》之銘言: : ※ 引述《koukai4 (約翰.法雷爾)》之銘言: : : 這其實很開花了。你認為他道德有虧,我認為他也算是克盡職責。但是我要提醒的是, : : 你要討論一個國會議員論政監督是否合宜,老實說,並非我現在可公評議,一來必須 : : 拿到當初立法院的講稿,二來必須拿到當初陳前立委當初所以立論的資料,三來我們都 : : 不是他,無法得知他內心的理由。 : : 因此,我只能說他克盡職責,履行法定監督之義務。至於內容的適宜性,基於國會議員 : : 的專業性,一旦有權力分立之某一方能作出某立委論政不適宜,基本上等於代他作出如 : : 何論政的決定,是否適宜,猶待考驗。 : : 至於你基於一個社會公民的立場,說他道德有虧,論政不適宜,那就由你保留立場了。 : 克盡職責的立委質詢,就不應該用外行指控去搏輿論版面。 : 譁眾取寵是台灣理盲又濫情的根本原因。 : 我認為所有意見領袖都應該要有這樣子的自覺,不應該濫用自己的言論影響力,去擴大 : 社會的誤解,進而造成更大的愚蠢風暴。 : 你說,"是否適宜,猶待考驗",請問,誰來考驗?社會輿論?就如劉教授講的那樣? 你可能從頭到尾誤解(ㄇㄟˊㄎㄢˋㄉㄨㄥˇ)我的內容。 我在是否適宜猶待考驗之前的段落,講的是說,立委職權行使的獨立性。因此 國家機構沒有任何一方,在他超出言論免責權之前,指導他如何行使。是的, 某種程度言,也包含民眾。 然後在一開始我說的是,究竟誰來判斷他行使職權的妥當性,結論是,非你非我, ,由於時間與資料取得的問題,根本無從判斷。 因此,形式上言之,仍符合法定立委職權範圍。 最後,你覺得"意見領袖"應該不濫用言論影響力。姑且不論,既然無從判斷妥當性, 也就沒有客體去濫用的問題。再說,什麼叫濫用?什麼是愚蠢風暴? 這個社會容納百家之言,就向自由市場買賣一樣。買帳的言論有之,不買帳的言論 亦有之,你何德何能替大眾決定這是愚蠢、這是善論呢? : : 不對。你說的是,是否展開偵查;而劉教授說的是強制處分發動發動的門檻。 : : 這是兩回事。 : : 換句話說,警察基於職權應發動調查權限,至於是否能夠"傳喚"那是另外一回事。 : 一句話: 不傳喚當事人,還能怎麼調查? 你的一句話功力實在高深,不斷的證明你的開花功力。 當我說完劉教授講得是強制處分,與你所說沒有任何關係, 街者你又說不強制處分如何偵查(笑) 一來你太小看警察了,二來你還是沒搞懂強制處分在我國有發動門檻的問題。 不任隨意發動的理由,你可以估狗也可以看書。 我的建議是看書,這是我的期待,否則,這個問題雙方沒有討論的基礎。 : : 還挺開花的。 : : 本來在說我國中央政府構造的問題,現在又說起修憲共識。 : : 這個問題講到底,我國憲法本文是民國36年制定的,當時的修憲共識在中國大陸上, : : 因此與現行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頗ㄏ)相當格格不入。 : : 我從前後文大概猜得出先生您的背景不是法政,不過你能從修憲共識推論憲法的合宜 : : 性,老實說挺厲害的,有沒有興趣讀法碩乙啊(笑) : : 回到正題,七次修憲正是為了讓這個修憲共識不高不適合的憲法,能夠符合台灣的 : : "尺寸",才這樣一修七次。 : : 至於你要問台灣社會對這樣修有共識嗎? 唉,這個問題太大了,據我所知考國考的 : : 法律系學生們絕無此共識啦(笑)。 : 我也同意應該修憲成權責相符。但是修憲要組國大,組國大要選舉,一選舉就 : 有會提其他的修憲方向,改國號國旗國歌疆域範圍等等...所以修憲問題會變得很複雜, : 最終,修的都是那些不重要的部分,真正核心關鍵的權責問題,在吵嚷聲中模糊掉。 : (因為大家想要當有權無責的總統) 疑?不是你開花的想討論修憲共識嗎? 恩,ㄎㄎ,權責問題很重要(廢話)(笑),如果我們要討論的話,不妨可以找本憲法來看 ,其中找權力分立總則,中央政府構造一章。可以特別提醒你,直接跳到第4次修憲後, "爽"首長制的缺失地方。 : : 選民結構在單一選區兩票制下,在台灣會造成藍大綠小的問題。但我不知道這是不是 : : 算問題。如此一來民主進步黨勢必往中間靠攏,你可能覺得不大好吧ㄎㄎ。 : : 至於立委目光如豆,這不是法制上能夠解決的問題。還是你覺得複數選區制下的立委 : : 目光就如然暴增不如豆如神呢? : 民主進步黨在這10年當中,都是愈走愈極端,你看蘇貞昌當選黨主席前後的發言模式就 : 知道了。只有最近幾星期,才似乎看到了往中間靠攏的可能。 一開始的問題是指出你誤認單一選區兩票制。同時你認為民進黨很極端。 實際上縱然極端跟單一選區兩票制也沒有因果關係,這是你誤認的地方。 至於你認為民主進步黨這10年中越走越極端,我與你有不同看法。不過, 為免開花,這不是這邊要討論的問題。 : : 我記得本來的問題是法官吧。哭哭,又開花嗎?好啦。我還以為你要問我法官法立法 : : 哪裡有問題,老實說國考不考,我還真沒具體了解。 : : 我也認為檢察官的本質是行政官,應該分別立法。不過法官法既然這樣把檢察官納 : : 入了,就讓實務去運作啊。至於律師,唉,淘汰律師的有效所在就在殘酷的市場啊。 : 我一開始在18066篇就把檢察官列名進去,我是這麼說的: : "但是司法呢?法官、檢察官完全沒有民意的監督,同時行政權約束不到司法,立法權也 : 約束不到司法!稍微對他們講點話,就叫"黑手伸進司法"、"打壓司法獨立" : 他們最受保障,結果因為有權無責,所以他們表現最爛最差!" : 哪裡開花?你的腦子嗎? 你開花的誤認對方開花了。 我一開始的回應是法官法(第十章,檢察官),何況您曉得何為廣義的司法權嗎? 結果呢?你又提律師,豈不開花。 還有啊,你說的同時行政權約束不到司法,立法權也約束不到司法!該句,根本搞錯, 為什麼之前我沒有提呢? 你可以找關於行政專業決定、行政命令、法律保留、 法律解釋方法的文義解釋方法。 關鍵字給你了,可以從行政法先入手。希望我們有討論的基礎,否則只是,恩,繼續 開花了。 : 相對說來,律師不是司法最大問題,如你所說,淘汰律師是靠殘酷的市場,可是檢察官 : 、法官沒有殘酷的市場在淘汰。 檢察官在行政體系有特殊地位,法官是審判權核心,更不用說審判獨立與身分保障。 假設你真的讀過或是知道,唉,憲法,或是法院組織法的話。應該不會說出這兩類 職位應該放在市場上買賣淘汰。 也許,你有嶄新於這個世界上無數法律學者的想法的話,歡迎繼續提出論據。 否則,你不過就是,恩,再開一次花而已。 : 檢察官踰期上訴,法官洩漏汙點證人資料,等等的缺失,可有看到什麼殘酷的淘汰機制? : (EX:劉承武) (EX:周占春) 一句話,請參閱法官法。(好高興,終於用到了(淚) : 劉承武還每個月在金融家月刊寫司法改革的專欄咧! 不要忌妒6x5,很久以前有一次在高院對面看到他在吃麵, 人還挺帥哩(笑) : ※ 編輯: Aadmiral 來自: 61.64.174.172 (07/07 02:11) 最後,就像我在討論串一開始說的。 討論議題的時候會有分門別類,旁人不得其門而入的時候。 最忌諱的是,用國小生活與倫理去討論社會運作的方式。 我的經驗是,圖書館是我們最好的朋友。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1.208.237 ※ 編輯: koukai4 來自: 1.171.208.237 (07/07 03:45)
baboosh:開花到底是啥梗啦 125.39.114.63 07/07 09:07